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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鲁建房字[2005]27号)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建设厅

关于公布山东省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鲁建房字[2005]27号

各市建委(建设局)、房管局、财政局、地税局: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要求,经省政府同意,我省确定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上浮比例不得超过20%。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五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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