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号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充分发挥土地增值税的调节作用,根据《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税一发〔2005〕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我市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非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2%;商业用房等非住宅预征率为2.5%。原《晋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晋城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1号公告)同时废止。
本公告自2015年8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晋城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