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要求,全省组织开展了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现将调整结果予以公布,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准确把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与适用范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采用除货币以外其他方式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进行安置的费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本轮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轮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二、做好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调整制定和备案。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和省政府工作部署要求,加快调整制定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补偿标准制定时要确保门类齐全,类别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同时要对测算的补偿标准组织听证、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做到程序合法合规、标准科学合理。2024年2月底之前调整制定或重新公布,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
三、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制度。我省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贴资金不足问题。
四、依法规范有序做好土地征收各项工作。土地征收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事关广大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本次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后,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统筹安排,针对新标准实施后可能发生的情况和问题,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补偿标准顺利衔接。在实施征地过程中,要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做好听证、公告等工作,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用地报批前,要足额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省自然资源厅要会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等有关部门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防止截留、拖欠、挪用征地补偿费用问题,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利益。
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时废止。
2023年4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
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适用于征收集体农用地水田的补偿测算,征收其他集体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补偿测算,参照以下修正系数执行:
(1)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不低于1.0;
(2)林地不低于0.7;
(3)未利用地不低于0.6。
2.国有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安置标准参照执行。
3.征收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一、调整的背景与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我省原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已有三年。为保持标准的现势性,使之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经省政府同意,2022年6日起省自然资源厅组织开展对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进行统一调整。
二、调整的目的和意义
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在于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妥善处理保障发展用地与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关系,使征地补偿水平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当,有利于群众利益的保护与推动征地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三、调整的结果
1、调整幅度
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平均标准为44636元/亩,较上轮38966元/亩提高了5670元/亩,增幅为14.55%。
2、地类修正系数调整
其他地类参照此次水田测算标准设定修正系数为:耕地、园地、人工高产油茶园、养殖坑塘、其他农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除外)不低于1.0,林地由不低于0.4调整为不低于0.7,未利用地由不低于0.3调整为不低于0.6,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补偿标准按照《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规定的参照宗地地价评估的价格确定补偿标准。
3、区片数缩减情况
每个测算单位的区片数量基本控制在3个以内。全省共318个区片(其中Ⅰ区片114个、Ⅱ区片106个、Ⅲ区片97个、Ⅳ区片1个)。114个测算单位中,只有一个区片的9个,有两个区片的8个,有三个区片的96个,有四个区片的1个(红谷滩区)。
4、设区市平均标准
设区市平均标准从高到低排序分别是:南昌、九江、宜春、鹰潭、赣州、上饶、吉安、景德镇、萍乡、新余、抚州,南昌市最高为52853元/亩,抚州市最低为41928元/亩。
较高的县(市、区)主要集中在南昌市,较低的主要集中在抚州市、萍乡市、景德镇市,县级平均标准最高为南昌市西湖区(254600元/亩),最低为景德镇浮梁县(40004元/亩)。
区片最高的是南昌市西湖区Ⅰ区片(254600元/亩),较低的区片主要集中在景德镇市、抚州市、萍乡市,最低的区片为景德镇市的浮梁县Ⅲ区片(39800元/亩)。
四、调整的原则
(一)统筹兼顾
区片价调整既要综合考虑经济发展指标、物价指数等因素变化对区片价的综合影响,又要考虑政府财政对土地征收的支付能力,同时还要考虑、县(市、区)之间、设区市之间及与周边省份之间的平衡,妥善处理征地补偿标准的合法性与合理性、法定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民补偿诉求之间的关系,做到征地补偿总体水平合理。
(二)调幅适中
坚持调幅适中、横向平衡,协调处理调整前后区片价的衔接,逐步缩小市、县(市、区)之间的差距。原补偿标准低的,本次调整增幅相对较大;原补偿标准高的,则调整增幅相对较小,从而达成设区市之间、设区市内县(市、区)之间的相对平衡。
(三)同地同价
征收同一区片内原则上不同用途的农用地补偿标准相同,且不因征地目的不同而有所差异。即征地区片价不区分农用地原用途,也不区分征地后的土地用途,原则上都是统一的标准,以保证对被征地农民的公平性。但同一区片内不同类型农用地的质量存在明显差异的,可设定地类调节系数进行调节。
(四)程序合法
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科学测算后,各级政府要组织综合管理部门进行审核、评估和平衡。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有关要求,依规做好听证和公示工作。最终成果须报省政府审定,而后公布实施、报部备案,确保程序合法合规。
(五)平稳过渡
要切实做好新旧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和宣传解释工作,对新标准执行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处理,防止新旧征地补偿标准之间差距过大引发矛盾,确保新标准的稳定实施,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五、调整的方法和步骤
此次调整按照县(市、区)初步测算、设区市综合平衡、省级综合平衡、公开听证、市县政府审核确认、成果评审验收、省直部门征求意见、省政府审定公布等程序进行。
(一)工作准备阶段
2022年初,我厅先后开展省内及相邻省份调研,收集掌握了周边征地补偿标准制定与更新调整有关情况;确定工作专班成员,收集整理分析基础资料,制定《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方案》,并征求了省农业农村厅、省林业局和各设区市政府意见,初步拟订全省增长控制幅度。
为将全省区片综合地价增幅落地,采取特尔菲法,邀请省内二十余位长期从事征地补偿标准政策研究的专家,就《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测算因素指标体系建立及权重确定》征询意见,选定地区生产总值、财政总收入、人均耕地面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等8个因素作为增长幅度评价因子,建立评价指标体系。通过测算分析初步拟定了设区市的调整幅度,全省增长控制幅度为10%-20%,下发《关于征求全省设区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增幅度意见的函》,各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就调整幅度向市政府进行汇报,对市级调整幅度进行了反馈。
(二)请示部署阶段
2022年4月,我厅向省政府报送了《关于调整我省征地补偿标准的报告》(赣自然资文〔2022〕68号),就调整思路、调整原则、调整幅度、调整方法、地类修正系数和工作安排等进行汇报。经省政府同意后,我厅及时组织专家对《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技术方案》进行论证。6月,印发《关于开展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的通知》(赣自然资字〔2022〕144号),同时下发工作方案和技术方案,并组织召开工作视频部署会、技术培训会,对此项工作进行了全面部署。
(三)测算平衡阶段
严格落实法律规定和叶建春省长批示要求,做到统筹全面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遵循调幅适中、同地同价、程序合法、平稳过渡等原则,按照自然资源部相关技术规程进行测算。主要包括县级测算、市级综合平衡、省级综合平衡、公开听证、县市两级政府审核确认、省级专家评审验收等环节。
1.县级测算。2022年6月-9月,全省以100个县(市、区)和14个风景名胜区、国家级开发区、城市新区为单位进行调整测算,各地根据《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测算规程(征求意见稿)》《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方案》《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技术方案》,结合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及近几年实际征地补偿案例,开展征地区片划分调整、综合分析测算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形成初步调整成果。
2.成果汇总平衡。2022年9月-10月,设区市对所辖县(市、区)初步成果进行统筹衔接平衡,合理确定和平衡各区片价的差异,形成11个市级汇总平衡成果,再由我厅进行审核平衡,逐步使县域、市域及省域横向之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差异更趋合理,更加符合我省当前社会经济发展实际。各县(市、区)根据市级和省级审核平衡提出的意见对初步结果进行了修改完善。
3.公开听证。2022年10月-12月,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规定,各县(市、区)政府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乡(镇、街道)、财政、发改委、统计、农业农村、林业等有关部门、企业代表及村民代表召开公开听证会,全省共举行听证会议114场次,涉及听证代表4820人。其中,县政府办及相关部门代表1233人,占听证代表总人数的25.58%,乡(镇)及村民代表3479人,占72.18%,企业及其他代表108人,占2.24%。听证会广泛听证了对区片地价调整结果的不同意见,并根据合理意见修改完善成果。
4.县市政府审核确认。听证完成后,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均对征地区片价结果进行了确认,县(市、区)政府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上报设区市。设区市汇总后,征求财政、发改委、统计、农业农村、林业等市直有关部门意见,经同级政府审核同意加盖公章后统一上报我厅。
5.省级专家评审验收。2023年1月,我厅抽选了有关专家对全省114个县级调整成果、11个市级汇总平衡成果进行技术评审与验收。专家组从技术层面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完善建议,各县(市、区)对成果进行了进一步修改完善。
(四)征求省直部门意见阶段
2023年2月6日起,将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成果征求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和省林业局等五部门意见。其中,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农村厅书面反馈无意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书面反馈意见1条、省林业局书面反馈意见1条。经充分研究,完全采纳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意见,部分采纳省林业局意见。
(五)报省政府审定公布及报部备案阶段
2022年4月,将新一轮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成果上报省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预计2023年6月底前报自然资源部备案。
六、《通知》的主要内容
江西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赣府字〔2023〕23号),包含正文与附件两部分内容,对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区片级别、区域范围等进行了明确。
(一)明确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内涵
1、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全省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最低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构成比例为1:1。
2、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以及采用除货币以外其他方式对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进行安置的费用。各地可以根据实际,制定当地的征地补偿标准,但不得低于本轮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二)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标准
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2024年2月底之前调整制定或重新公布,并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统一报省政府备案。
标准科学合理:要确保门类齐全,类别要符合相关规定和技术要求。
程序合法合规:要组织听证、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
(三)继续执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预存制度
用地报批时,以征收土地面积计算,按每亩不低于1万元的标准足额提取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指定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专户,切实解决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政府补贴资金不足问题。
(四)依法规范有序做好土地征收各项工作
新老补偿标准要衔接: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统筹安排,研究制订工作预案,建立纠纷处理与协调机制,确保新老补偿标准顺利衔接。
征地过程要合法合规:要严格履行《土地管理法》及实施条例、《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办法》等规定的程序,做好听证、公告,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和申述权。
补偿费用要足额落实:要足额落实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七、实施范围及时间
实施范围是江西省辖区内的集体土地。
国家和省重点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征地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但不得低于本轮调整后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
非农建设用地需要收回国有农林牧渔场的国有农用地、未利用地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参照执行邻近农村集体土地的征地补偿标准。
江西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省政府公布之日起实施。
图解 | 《关于公布全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