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公告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调整为:
(一)、普通标准住宅1.5%;
(二)、除普通标准住宅以外的其他住宅2%;
(三)、除上述(一)、(二)项以外的其他房地产项目3%,
二、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大同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业税收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同地税发〔2010〕56号)第二条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7月22日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单位:
大同市地方税务局
2011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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