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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qyswcxs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清远市新城半环北路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政编码:511518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27日(共计30日)。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前反馈。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附件:附件1: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附件2: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起草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qyswcxsk@163.com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清远市新城半环北路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科,邮政编码:511518
本次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9月28日-2023年10月27日(共计30日)。社会公众如对上述文件有意见和建议的,请在征求意见时间截止前反馈。提出不同意见的,请说明理由。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征求意见稿)2.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9月28日


附件3: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的解读(征求意见稿)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制订《公告》的背景及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第二条“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核算房地产的开发成本和费用,配合税务部门做好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的审查工作,防止由于成本费用不实等原因造成土地增值税的流失。”《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第二款“房地产开发企业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所附送的……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的,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建安造价定额资料,结合房屋结构、用途、区位等因素,核定上述四项开发成本的单位面积金额标准,并据以计算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五条“税务机关可参照当地工程造价指标,结合市场因素,确定前期工程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用的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清远市2008-2017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3号)等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发了《公告》。
二、《标准》的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核定征收条件的,税务机关通过《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核定纳税人应纳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三、《标准》的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四、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不齐全或缺失,可以补充提供在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补充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五、《公告》的执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3年x月x日起施行。
六、其它事项
本《公告》标准参照清远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的定额标准,结合市场状况经专家论证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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