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接部分地市反映,营改增后,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支付的出让地价款,按差额计税法抵减的销项税额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如何处理?经研究,并报局领导审核同意,在总局未进一步明确前,暂按《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等有关规定,对抵减的销项税,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按冲减土地成本处理。
本意见下发前已完成清算审核的项目不再追溯调整。
福建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2020年11月13日
福建省税务局财产和行为税处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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