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土地及房屋投资入股,土增税纳税风险分析
以下内容摘自: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关于第四轮问询函的回复意见(XX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11月20日)
问题5.关于其他
请发行人补充说明,2016年10月,发行人将持有的JJ科技94.53%股权转让给邵某某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如有,具体增值税测算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核查上述事项,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发行人将持有的JJ科技94.53%股权转让给邵某某的简要情况
1、QC有限以实物资产(老厂房)认缴JJ科技1,728万元注册资本
2015年12月28日,经JJ科技股东会决议,同意JJ科技注册资本由100万元增加至1,828万元,新增的1,728万元注册资本由QC有限以实物资产(老厂房)认缴,增资完成后,JJ科技的股东为QC有限、邵某某。【点击学习:非房企接受土地投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如何确认?】
2015年12月28日,QC有限与JJ科技签署《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作价入股协议》,约定QC有限以上述老厂房作价1,728万元增资JJ科技,作价参照四川公诚信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川公房评(2015)咨字第12-07号”《房地产咨询估价报告》。
2016年2月3日,JJ科技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2、QC有限转让所持JJ科技全部股权
2016年10月24日,JJ科技召开股东会,一致同意QC有限将其持有的JJ科技94.53%股权(对应出资额1,728万元)转让给邵某某,作价参照中联资产评估集团有限公司出具的“中联评报字[2016]第1608号”《评估报告》。
2016年11月2日,JJ科技取得成都市龙泉驿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换发的《营业执照》。
(二)发行人将持有的JJ科技 94.53%股权转让给邵某某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
1、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该通知的执行期限为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
(3)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7号)第四条规定:“、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对其将房地产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该通知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2、发行人转让JJ科技94.53%股权给邵某某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
(1)QC有限以实物资产(老厂房)出资设立JJ科技不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
QC有限以实物资产(老厂房)认缴JJ科技1,728万元注册资本,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行为,该行为属于土地增值税征税范围。
但QC有限的上述出资行为符合《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中“单位、个人在改制重组时以国有土地、房屋进行投资,对其将国有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变更到被投资的企业,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QC有限与JJ科技签署《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作价入股协议》的时间为2015年12月28日,QC有限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属于“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内,符合《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第四条关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根据2016年8月11日四川省XXXX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出具的《龙泉地税局第八税务所关于成都Q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关税款计算情况》:“根据财税[2015]5号文第四条规定,暂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2016年8月12日四川省XXXX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通知单》:“成都QC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将其位于XXXX大道10号的房屋对外转让所涉及的各项流转税已在我所全额解缴入库。”
综上所述,QC有限以实物资产(老厂房)认缴JJ科技1,728万元注册资本符合《关于企业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5号)关于“暂不征土地增值税”的规定,不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
(2)发行人转让JJ科技94.53%股权给邵某某不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
2016年10月24日,发行人前身QC有限将其持有的JJ科技94.53%股权转让给邵某某,为股权转让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发行人上述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不涉及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
为进一步确认发行人转让JJ科技 94.53%股权给邵某某是否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义务,发行人于2019年11月18日向国家税务总局XXXX税务局请示:“我公司于2016年10月将所持有的成都JJ科技有限公司94.53%股权转让给邵某某。该股权转让行为,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XXXX税务局于2019年11月19日在前述《请示》上的确认:“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之规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征收范围。”
因此,发行人将持有的JJ科技 94.53%的股权转让给邵某某的情形不属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的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行为,不存在土地增值税缴纳风险。
3、如果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测算情况及对发行人的影响
(1)如果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具体测算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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