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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08号提案的答复(内税函[2023]221号)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08号提案的答复内税函[2023]221号

自治区工商联:


政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期间,贵单位提出的关于推动全区房地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提案(第0108号)收悉,结合税务部门职责,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土地增值税调整预征率
近年来,部分纳税人反映,我区的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比相邻省区高,不利于企业资金周转,也不利于税收收入的均衡入库。为此,我们对相关情况进行了细致的调研,并征求各方意见建议,于2021年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土地增值税预征办法有关事宜的公告》(2021年第2号),对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了下调。
为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我局再次对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进行测算,于2023年6月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统一全区土地增值税预率的公告》(2023年第3号),统一全区预征率。全区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照普通住宅、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类型确定为:普通住宅1.0%、非普通住宅1.5%、其他类型房地产3%。
二、关于加快土地增值税清算退税
2022年以来,我局加大推进土地增值税清算专项工作力度,提出分批分类推进清算的工作思路,较往年已加快清算退税进度,已消化大量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2023年,我局将继续坚持税收法定原则,依法依规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
感谢贵单位对税收工作的支持。


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

2023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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