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土地增值税规范化标准化一体化建设工作要求,为持续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惠州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2020年标准》),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委托有关单位编制了《惠州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2021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和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公告发布《2020年标准》和《2021年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二十七条、第四十条规定的,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测算其扣除项目金额,并据以计算扣除。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参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据以计算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竣工图、工程承发包合同、工程结算书等。纳税人如相关证据材料存在缺失,可以补充提供上年度惠州市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诚信综合评价结果获A级或B级诚信综合评价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四、其他事项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08-2015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惠州市2016-2018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告2019年第6号)到期后继续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附件1:
惠州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附件2:
惠州市2021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