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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优化本市普通住房标准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京建发[2023]425号)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关于调整优化本市普通住房标准和个人住房贷款政策的通知

京建发[2023]425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适应房地产市场供求关系发生重大变化的新形势,更好满足居民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本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本市房地产市场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普通住房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二)单套住房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含)以下;(三)5环内住房成交价格在8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5-6环住房成交价格在6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6环外住房成交价格在45000元/平方米(含)以下。
二、优化个人住房贷款政策加大购房信贷支持力度,更好满足居民家庭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个人住房贷款政策执行以下规定:(一)降低首付款比例。对于贷款购买首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30%。对于贷款购买二套住房的居民家庭,所购住房位于城六区(东城、西城、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区)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50%;所购住房位于城六区以外的,最低首付款比例不低于40%。(二)个人住房贷款年限最长30年。
三、原有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北京监管局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2023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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