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现就继续执行有关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政策公告如下:
一、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按普通住房、非普通住房及其他类型房地产三种划分,分别为1.5%、3%、4%。
二、本公告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
2024年2月1日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发展,经省税务局研究并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制发《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继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延续执行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解读如下:
一、《公告》延续执行预征率的规定
本次公告,主要是对《关于调整我省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有关事项的公告》(公告2022年第7号)到期后的延续规定。原2022年7号公告,规定2022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对我省土地增值税非普通住宅和其他类型房地产预征率分别由原4%、6%,下调至3%、4%。本次延续执行未改变现行土地增值税预征率规定。
二、《公告》执行时间的规定
本次公告,确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