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阳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的公告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促进我市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建设部关于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48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5号,以下简称《公告》)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和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阳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一)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公告》第二十七条有关清算所附送的凭证资料不符合清算要求或不实情形的,税务机关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并据以计算扣除成本。
(二)在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纳税人符合《公告》第四十条规定的核定征收条件,税务机关根据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清算项目进行评估计算时,通过适用《标准》测算其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作为核定应纳税额的参考标准。
二、适用时间
税务机关通过本《标准》测算“土建、安装、装饰装修、市政设施、园林绿化”工程造价时,适用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所对应年度的《标准》数值。如房产工程开工至竣工期间跨多个年度的,适用所跨年度《标准》数值的加权平均值。
三、争议解决机制
(一)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按照《标准》核定工程造价金额计算扣除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上述相关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工程造价结算书、设计(施工)图、工程量清单、装饰材料清单、绿化苗木清单等。
(二)如相关证据材料不齐全或缺失,纳税人可以提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符合要求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作为补充证据材料,经税务机关认定后,予以调整。
四、本公告由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负责解释。
五、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
阳江市2020年土地增值税扣除项目金额标准
国家税务总局阳江市税务局 阳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年4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