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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官说法】非法电鱼,他主动增殖放流修复生态!

文成检察 2023-02-09

谢谢检察官、谢谢大家给我这次机会,以前我不知道电几条小鱼会触犯法律,也对禁渔期缺乏了解,以后我一定遵纪守法......”对于自己的违法行为,周某某懊悔不已。


530日,文成县人民检察院对一起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结合“宣传教育+生态修复”的模式,让涉案人员周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所产生的危害,又使得破坏的生态环境得到修复补偿。


案情回顾:今年4月下旬的一天晚上,周某某在文成县玉壶镇玉泉溪流域使用电瓶、变压器、电竿、捕捞网等工具非法电鱼,捕得光唇鱼、鲫鱼、溪鱼等鱼类共计0.69千克,后被文成县公安机关巡逻人员当场查获,经文成县农业农村局认定,周某某使用的电鱼方式属于国家规定禁止使用的捕捞方法,捕捞时间正值玉泉溪禁渔期,捕捞位置属于禁渔区。


文成县公安局以周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文成县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考虑到周某某非法捕捞的渔获数量较少,犯罪情节轻微,系初犯,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决定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代表不处罚。在对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后,办案检察官向周某某详细讲明国家法律规定以及国家对生态环境的保护政策,而周某某也表示自己是因为法律意识淡薄才在禁渔期、禁渔区内捕鱼,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出资购买鱼苗增殖放流,修复被破坏的河流生态。


“惩罚犯罪并不是唯一目的,让受损的生态恢复往日的生机,才是我们的初衷”,办案检察官如是说道。


(视频为周某某自愿购买鱼苗增殖放流)


检察官提醒:

正值世界环境日之际,检察官提醒大家:根据法律规定,在内陆水域,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使用电鱼、毒鱼、炸鱼等严重破坏渔业资源的禁用方法或者禁用工具捕捞的,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定罪处罚文成县飞云江珊溪水库大坝至新联大桥水域、泗溪、玉泉溪均为禁渔区,市民朋友们应合理游钓,切勿触犯刑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之规定: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成相关水域禁渔制度

3月1日起,文成这些水域实施禁渔制度!(点击跳转链接)

文字| 钱泽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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