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人民法院案例库:强制执行后,被执行人还了部分钱,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
来源 | 最高判例 陈鸣鹤
编者说:根据本期“入库案例”的观点,履行债务原则应当是:“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即:(一)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利息;(三)本金;(四)迟延履行利息。)而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执监269号案中却认为,“执行法院对执行款项的冲抵顺序具有决定权”,“不宜简单地根据法律规定确定执行顺序”。
本文认为,在确定执行款项冲抵顺序时,不应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最高法执监269号案的上述观点,该观点极易造成执行法院有法不依、滥用权力。应当坚持本期“入库案例”的观点:“当事人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于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当事人对于清偿项目部分有约定的,对于有约定的部分,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
入库案例:2024-17-5-201-005
关键词:执行 执行异议 清偿顺位 约定基本案情:2020年6月烟台某典当公司因典当纠纷将被告李某某等诉至山东省烟台经济 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烟台开发区法院)。同月烟台开发区法院作出 (2020)鲁0691民初2110号民事调解书,内容为:一、被告李某某应于 2020年 8 月 31 日前偿还原告欠款本金50万元及息费65500元(暂计至2020年 5 月 28 日,之后以实际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月息费率1.5%计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张某某、被告烟台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原告就上述第一项债权对被告李某某提供抵押的位于烟台市芝罘区白石路XXX号 房产经折价、拍卖或变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调解书生效后,原告烟台某 典当公司将该笔债权转让给了孙某某。2022年3月2日,烟台开发区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上述调解书,受 理了申请执行人孙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张某某、烟台某公司典当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将案款执行到法院账户。对于清偿顺序,各方发生了争议。申请执行人孙某某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法院确认被执行人应按照典当综合费用和典当利息、主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的顺序进行还款。法院经审理 查明,被执行人与烟台某典当公司签订的《典当合同》第五条第四款规定,当 户在归还完毕典当行全部典当本息和综合费用前,归还款项优先冲抵典当综合 费用和典当利息,剩余款项用于归还本金。烟台开发区法院于2022年3月9日作出(2022)鲁0691执异29号执行裁定 ,裁定本案被执行人清偿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典当费用和利息;(二)本金;(三)迟延履行利息。裁定后各方均未申请复议,该裁定发生法律效 力。裁判理由: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本案焦点是执行款不足额时,实现债权的费用、典当综合费用、典当利息、主债务、迟延履行利息等按照何种顺序清偿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规定,债务人在履行主债务外 还应当支付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除当 事人另有约定外,应当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 )利息;(三)主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再清偿加倍部分债务利息,但当 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明确了如下履行债务原则:当事人之间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按法定。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典当合同中约定优先冲抵典当综合费用和利息,剩余 款项用于归还本金。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对于清偿抵充顺序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确定清偿顺位。因此,本案中的执行案款的清偿顺位为:(一)实现债权的费用(例如诉讼费、 执行费、保全费等);(二)典当综合费用和利息;(三)本金;(四)迟延 履行利息。裁判要旨:当事人对于债权清偿顺序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对于清偿顺序没有约定的,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清偿;当事人对于清偿项目部分有约定的,对于有约定的部分,从其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部分,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确定。关联索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6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 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17条执行异议: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2)鲁06执异29号执 行裁定(2022年5月9日)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
最后,小编恳请大家做件事,由于微信修改了推送规则,需读者经常点“在看”“点赞”,否则会逐渐收不到推送!如果你还想每天看到我们的推送,请将“律法帝国”加为星标或每次看完后点击一下页面下端的“在看”“点赞”,拜托了!
您身边的朋友都在关注的法律公众号 ▼更多精彩推荐,请关注我们▼ 点击长按扫描关注
,
选择留言身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