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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国君VS张青松 刑辩好诉讼,律师当为用

2017-04-16 赵国君 嘉言法律论坛


背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宣布建立,民众对司法公正的诉求加大,作为这个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刑事诉讼因社会正义与人权保障的双重诉求成为重中之重,在“公平的幸福”成为社会热议的关键词,司法公正越来越成为社会迫切需求的今天,以《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定》的司法文件为切入点,通过评估“两规定”成效,来检视刑事辩护的时代步伐,依然是法治建设的重点所在。


赵国君 《法治周末》特约评论员
张青松 北京市尚权律师事务所主任 著名刑事辩护律师


赵国君VS张青松

刑辩好诉讼,律师当为用


赵国君:“两规定”的出台完善刑事司法制度的重大举措,也是促进刑事司法公正的努力尝试,现在看来起到的作用不小。刑事审判关乎生死自由,一直是诉讼中要求最高、最规范的。尤其是死刑案件收上来之后,司法机关对办案的质量诉求大大提高了,所谓必须把死刑案件办成铁案,这也是“两规定”出台的大背景。


张青松:近来我们宣布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成,刑事司法制度当然是重中之重,在严格死刑办案质量的基础上,两高联合公安部、安全部与司法部发布的“两规定”是及时的、必要的,不但对政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特别是死刑案件提出了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对于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准确执行国家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切实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赵国君:一年来的实践,显然可以看到“两规定”带来的一些变化,一方面它是新的、全新的,在证据制度方面有新的推进,一方面,法制环境与纸上规定之间还存在着不小的差距,所谓看到了希望,做起来很失望,可谓喜忧参半。


张青松:我们都同意你说的这个喜,规定既有原则性的,也有细节,就刑事诉讼证据的基本原则与主要规范都比较全面,而对各类证据的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也有推进,尤其是对审查和排除非法证据的程序、证明责任及讯问人员出庭等问题的规范,都是值得肯定与期待的,但说忧,忧在何处?仅仅是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差距吗?这样的话我们说了很多年,细节是什么?



赵国君:纸上的完美与现实的复杂之间肯定有落差,但法律的生命不在逻辑,而在经验,对现实的积极关切也属正常,尤其是辩护律师们最知轻重冷暖,以规定的效果来看,对律师刑事辩护本身也有倒逼式的推进。


张青松:这个判断有道理,律师们可以抱怨,但涉及到执业本身,规定所带来的改变十分明显,比如质证的问题,发问的技巧都使得辩护工作的质量要求提高了。比如,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你能简单地问警察或控方证人:这个证据刑讯逼供了吗?不能,要拆解问题,要盯住细节步步为营,而不是傻乎乎地轻下结论,这就考验着庭审中质证的技巧、发问的艺术,事实上,本身对律师的职业素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这是一个大的变化。


赵国君:像钱列阳说的,依靠搭载一个名人的案件成为著名律师的时代渐渐远去了,社会在变,法律服务市场的要求也在变,变得更加注重律师本身的辩护技能与职业素养了,这是个好现象,对中国律师可谓命题很大。


张青松:是啊,现在所谓法律体系完备了,这个完备不仅是制度上的,还是队伍建设与人员素质上的,完备的制度规约也规范着形式辩护群体,要求我们提高法律服务的水平。不仅如此,这是个立体的、全面的提升与推进,侦查人员呢?控方呢,还有辩护的主战场,法院呢,都会联动起来。比如,《办理死刑案件的证据规定》,其中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就是发挥法庭的能动性,尽管目前,法院系统对此回应还比较慢,不尽人意,但规定在哪里了,总有激活的一天,对刑事诉讼的各方当事人都是考验。


赵国君:这是肯定的,司法工厂基本上属于团队合作才能够生产出合格的司法产品,律师不但要充分地发挥作用,侦办、检察、法院等司法资源也要各尽所能,充分发挥作用。现在,一有什么规定,各部门都是于本身思考问题,其实,还应该有全盘的观念、法律职业共同体的观念才能够把握司法规定的本质要求。


张青松:就是啊,这里面的问题是规定的实施对司法资源有了更高的要求,需要更完备的条件才能够实现,否则,律师作用难以发挥,庭审制度也流于形式,比如对物证、书证是否为原物,以及是否与原物、原件相符的审查,人民法院由于缺乏审查“原物相符”的能力和条件,即使辩护律师提出要求审查原物,司法实践中也无法实现。


赵国君:法院是一方面,在诉讼的前端,侦办与检察环节也需要跟上,大量的诉讼证据都是这两个阶段收集形成的,对于一个以证据为主的法治诉求里,对两个环节的规约自不待言。



张青松:甚至这是刑事审判最主要的部分,大量准诉讼模型于此前两个阶段基本形成了,比如非法证据,刑讯逼供、证人出庭这些老问题都需要加强这方面的规约。


现在的问题是非法证据的范围较窄,为实务操作带来不确定性。大家眼睛都盯着刑讯逼供,其实,实践中,还存在大量未直接施行暴力的逼供行为,以及使用胁迫、引诱、欺骗手段获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都没有明确在非法言词证据中,这极有可能使得法官在自由心证的过程中,对条款究竟做概括型理解还是详尽列举型理解产生不同的看法。


还有,证人、侦查人员、鉴定人员出庭问题,需要进一步予以完善。对于证人证言,新规定仅严格了审查内容,但并没有对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做出进一步的规定。新规定虽然加强了对证人证言的审查,但在目前庭审中,控方证人很少出庭作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对控方证人证言的审查工作实际上无从开展。此外,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问题仍然没有提及,这使得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的难以发现,而目前,大部分的瑕疵证据和非法证据还是主要产生在案件的侦查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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