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法丨住院请假条是医院的“免责金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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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法 每一个医生都会遇到过这样的情况,在住院期间,总会有患者以各种各样的理由要求外出,这个时候,大部分医院会让患者写一张请假条,各医院内容也都基本类似:“本人自愿临时离院,离院期间发生的一切情况均与医院无关,后果自负。”那么这样的请假条具有法律效力吗?患者外出期间的安全隐患由谁来负责?真的是后果自负,医院可以免责吗?
可以明确的是:免责请假条不具法律效力
住院患者临时离院外出时提交的免除医院责任的请假条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从法律上说,患者交纳了住院治疗押金且办理了入院手续,医患之间即建立了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住院患者临时要离院外出,医院要求患者写请假条,属于医院与患者在住院医疗服务合同的基础上订立了新的合同补充条款,该请假条仍属于医疗服务合同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53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因此,医院要求住院患者临时离院外出时必须提交的免除医院责任的请假条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免责请假条不具备法律效力,那么我们该如何做,才能免除或降低责任风险呢?从法律上给大家两条建议:
一、按自动出院办理出院手续。如果患者离院风险较高,让坚持离院,履行劝阻义务、病情告知义务后,按照自动出院为患者办理出院手续,毕竟在法律上,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无权限制他人的人身自由,而且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建立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患者一方有权宣布解除合同而出院,医疗机构并无权利阻止合同的解除。当然这种情况下患者可能会很不满意哦,无法保证提高患者就医感受、就医满意度的要求,医院也很少会用,除非不得已。
二、将“请假条”改为“承诺书”。“离院知情承诺书”,原卫生部《医院工作制度与人员岗位职责(2011年版)》中《患者入院须知》规定,“办理住院手续后,服从病房床位安排,患者不得擅自离院或外宿。擅自外出者,按自动出院处理,确有重要原因必须离院者,需签署离院知情承诺书,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责任自负。”该制度明确规定了患者若非有重要原因,不得离院或外宿。
为什么是承诺书,因为承诺书是患者单方向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的承诺,医务人员并未同意患者的离院。而请假条或协议书则不然,因为其作为医疗合同的补充协议,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有评估、告知义务,准假便意味着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进行评估后,认为其可以离院。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如此,签署知情承诺书,患者明知违反入院须知相应要求,并理解医务人员告知的风险,但坚持离院的,属于不配合医疗机构诊疗的行为。即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已经履行注意义务、劝阻义务、告知义务,不存在过错,那么即使患者在院外有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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