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让于正、郭敬明道歉?
156位影视从业者发公开信抵制于正、郭敬明的事情已经发生了一段时间了,昨天有朋友建议我写写这件事,今天我想讲讲几点个人看法。
事实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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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件事的事实并不复杂,靠着扎实的专业技能与稳健的吃瓜姿势,我很快搞清楚了来龙去脉:
最近不少综艺节目邀请于、郭二位做“导师”,于、郭二位不辞辛劳,在节目发表了大量关于“艺德”的评论,这让一批圈内人感到非常不舒服。因为,于、郭二位是被法院盖戳认证过的抄袭者,且是赔了钱还拒不认错的那种,他们有什么资格上电视教别人什么是“艺德”呢?
12月13日,影评人谭飞先生发了一条“不点名”的微博。
于正先生主动现身回应,来了一个七连发,也是“不点名”的:
于正先生发完没过几个小时,编剧汪海林先生也祭出一个七连发:
双方矛盾公开化。
谭飞、汪海林、余飞、宋方金四位先生在那之后做了一期节目谈这个事情。节目产生了一定的反响,但“没有对于正产生真正的杀伤力(余飞语)”,因为觉得于正先生肯定“不会在乎”,所以诸位先生再接再厉,联合了业内有共同想法的一百多名同仁,联名发出了一封题为《抄袭剽窃者不应成为榜样》的公开信。
这就是整件事的来龙去脉,非常简单粗暴。
于正、郭敬明抄没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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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者的核心观点是:抄袭剽窃者是文贼,被法院判决抄袭后,还拒不道歉,这属于人品有缺,让他们上平台当“导师”,兜售“成功学”,会给青少年树立坏榜样,也会毒害编剧行业。因此,呼吁对于、郭二人进行抵制。
我个人是支持这个观点的,主要原因有三。
第一,于正、郭敬明确实是法律认定的抄袭者,没得洗。
以于正为例,我找到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5)京民终字第315号民事判决书。这是琼瑶诉于正案的终审判决,认定于正抄袭,最关键的理由是:
结合澎湃新闻上四象工作室总结的表格,可以看得更直观:
即使是在这个公认的对抄袭认定比较宽松的法律环境中,于正先生做的也太过火了。郭敬明先生(庄羽诉郭敬明案)也一样。
第二,既然不是被冤枉的,输了官司还不肯道歉,那就是不完全履行判决,是妥妥的违法行为。换句话说,于、郭二位不仅在品德上有瑕疵,法律上也算不上守法公民。
所以第三,两个有道德瑕疵的违法者,实在不适宜当“艺德形象大使”,给青年做“道德导师”。
问题的症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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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网上的争论,主要有两个症结,一个关于抄袭标准,一个关于道歉。
前一个症结主要是有人认为抵制者的联名者里,也有部分人士存在抄袭嫌疑。余飞先生对此有所回应,他说,必须有人搞出一套被普遍承认的抄袭标准。他的言下之意,是觉得现行的法律标准过于宽松。
关于标准怎么制定,有赖于从业人员与法律工作者的共同努力,讨论已有许多,我在这里不赘述。
只谈于、郭的话,第一个症结其实跟他们的关系不大,因为即使用宽松的法律标准,于、郭二人抄袭也是板上钉钉的事。
我想谈谈第二个症结,相比第一个,这个症结目前更好解决。
抵制者对于、郭二人的主要不满,以及我们吃瓜群众的“朴素正义”主要的落脚点,都在二人被法院判决道歉却仍然拒不道歉上面。
假使他们当年道歉了,善良的网友肯定会给他们改过自新的机会,行业前辈应该也不至于喊出封杀的口号。
但问题就在于他们不肯道歉,这就挑战了一个行业、乃至整个社会的道德底线。
这种带有挑衅意味的违法行为,不能不管。
怎么管?现行公示制度的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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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司法实践是,如果一个侵权人拒不道歉,那么法院会强制执行,在报纸上以公示的方式刊登判决书的主要部分,登报费用由侵权人承担。
当年于、郭二人的案子,都是照此办理的。
2006年,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郭敬明为其《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的《圈里圈外》道歉,郭敬明拒不道歉,法院只能在《中国青年报》上以“公告”形式刊登抄袭的消息。
2015年,北京市高院判决于正败诉后,于正也拒不道歉,还玩起了失踪,手机不通,邮件退回,最终琼瑶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只能在《法制日报》上刊登判决书的主要内容。
这种公示,完全起不到代替“道歉”的作用。
法律规定公开道歉的目的,一是为了使侵权人在道德上有所反省,二是为了使被侵权人在精神上能得到某种宽慰,三是为了给侵权人和被侵权人提供一个缓和关系的机会,促进社会和谐,四是为了向社会澄清真相。
当侵权人执意拒绝道歉的时候,说明侵权人在道德上并无反省,被侵权人精神上的宽慰没得到,反而可能更受刺激与伤害,双方之间的关系也不可能得到缓和,这就等于道歉的前三个目的,全都落了空。
而第四个目的澄清真相,于网络时代在《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这种传统纸媒上刊登公示,其传播效果实在让人怀疑。
怎么管?我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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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的社会不应怙恶不悛。完善的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合格的吃瓜群众不能光吃不吐籽。
我,是一名合格的吃瓜群众。
我一开始的思路是,拒不道歉属于不履行法院判决,本质上也是一种老赖行为,应当拉进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坐飞机,限制坐高铁。
但这个想法很快被我自己否决了,因为现实中失信被执行人主要是欠钱不还,限制高消费、坐飞机高铁,算是适当的处罚。如果拒不道歉也这样限制的话,惩罚措施稍显不成比例。
有什么符合比例原则的惩罚措施呢?还真让我想到一个。
我的建议是改进公示的方式。像于、郭二人这种拒不道歉的,就应该把公示放在微博热搜、头条和B站首页上,买热搜和首页的钱,由于、郭二人承担。
这既能保证网络时代真相的传播范围,也因为这些网络平台上有大量年轻人,可以避免他们将德不配位者视为榜样。
于是,资本在找这些德不配位者当导师之前,会多想一想。
于、郭在这些平台上有不少粉丝,此举可以敦促于、郭反思自己拒不道歉的行为。
还有一点,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我国目前司法实践中,抄袭者给出的赔偿平均金额是两万多块人民币,比起他们抄袭所获的收益,实属九牛一毛。买热搜的惩罚无形中是增加违法成本,可以对抄袭者起到吓阻作用。
而且我建议,公示不要限定为一次性的,要搞成周期性的——视情况而定,每年,或者每个月,都让侵权人买一次微博热搜等。时刻保持新闻的热度,不断提醒老网民和新网民抄袭事件的存在,直到抄袭者自己诚心道歉为止。
我认为这是纠正社会风气的好办法。它还有三个显著优点。
一是以低廉的成本完善了法制,不用专门修法,只要调整现行模式下“公示”的方式即可。
二来对于、郭这样的侵权人也有好处,定期公示抄袭的作品,就事论事,不再影响他们创作原创作品的权利。也就是说即使他们不为抄袭道歉,也用不着封杀他们了。
三是充分保障了于、郭等侵权人“拒不道歉的自由”,如果他们愿意,他们可以一直不道歉,只要一直承担买热搜的费用就行。
如果他们拒不支付费用,或者拖欠费用,届时再把他们拉进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限制高消费,限制坐飞机,限制坐高铁。
一套完美的组合拳。
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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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已经写了不知道多少个有关道歉的故事了,都是一句话能解决的事,要么是当事人死活不肯说,要么是装聋作哑不肯及时说,反正最后的结果,无一例外,是把自己搞得十分被动,只能靠耍流氓硬撑着。
人啊,尤其是名人,真是奇怪的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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