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手写承诺,“主动”交纳离职违约金,就代表是自愿的吗?

指南哥 教师打怪指南 2022-08-27


这是教师打怪指南的第16篇原创
 
澎湃新闻近日报道,“副教授为照顾父母提调离,5年服务期未满被校方索赔18万”,再次聚焦南昌某高校的离职文件所引发的违约金纠纷。
与教授离职被索赔44万违约金的新闻相同,这所高校也是自行制定发布离职文件,对晋升职称追加服务期,之后按照“个人近三年内平均收入×未完成服务期时间(年数)”来主张违约金。
王姓副教授(化名)交纳了18万元违约金,才得以办理离职手续。
随后,他申请人事争议仲裁,但其请求被全部驳回,之后起诉到基层法院,也被全部驳回。
根据澎湃新闻的报道,驳回的主要理由是,仲裁委和一审法院认为,王老师是主动提出离职,而如果选择不离职,就没有违约金的问题;他也手写承诺“按服务期协议执行”,且“主动”交纳违约金,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强迫的。
对于晋升职称是否可以追加服务期,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究竟如何计算,本号文章“教授离职被索赔44万,南昌工程学院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对于教师离职违约金,高校不能无视法律规定,狮子大张口”已经作出了法律分析,此处无需赘言。
在以下,我们仅仅来谈谈,王老师手写承诺,“主动”交纳违约金,是否真的就是自愿的呢?如果离职文件中的违约金条款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是否自愿交纳就使之不违法了呢?
手写承诺:以下仅分析澎湃新闻所披露的信息,不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1
离职纠纷中的生死时间线
 
时间线不会骗人,反而会揭开事情的关键处。
王老师的离职纠纷时间线如下:


2012年5月,王老师入职,合同期为六年,至2018年5月期满。
2015年12月,王老师晋升副教授。
2018年5月,学校人事处修订发布《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规定评定副教授职称,要在原有服务期的基础上追加五年服务期。
2019年9月,王老师申请调离,应人事处要求,手写注明“本人承诺按服务期协议执行”。
2019年11月4日,该校党委会同意其调离并停发工资及缴纳社保。
2019年11月7日,未经事先告知和协商,人事处突然拿出《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要求王老师交纳违约金18.2596万元,否则不予办理任何离职手续。
2019年12月16日,王老师交纳违约金18.2596万元,正式办理了离职手续。
2019年12月22日,王老师向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退还违约金。
2020年5月8日,仲裁委驳回王老师全部仲裁请求。
2020年5月19日,王老师不服裁定,起诉到基层法院。
2020年8月10日,基层法院一审驳回王老师全部诉讼请求。
2020年9月1日,王老师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等待二审开庭。


注意!注意!注意!这里的关键处是,从2019年11月4日、11月7日到12月16日,学校先批准离职,随即停发工资和停交社保,之后才来要求交纳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在工资停发、社保停交和档案被扣的情况下,如果你是王老师,你要怎么办?是“主动”交纳违约金,还是拒不屈服,一直拖延下去呢?
在这一背景下,我们再来分析仲裁委和一审法院的裁判理由是否恰当。

2
仲裁和一审的裁判理由:“主动”即自愿

 
仲裁委认为,针对上述离职文件,王老师可以选择不离职,由此就不用交纳违约金;但他却签字认同服务期协议,且“主动”交纳了违约金,由此没有被剥夺选择权;他主动离职且自愿交纳违约金,由此也不是被强迫的。
一审法院基本延续了上述论证,即认为,发布离职文件属于学校管理权的范围,“并不违法且合理正当”;王老师对2018年发布修订后的离职文件应当知情;他在申请离职后手写承诺,并“主动”交纳违约金,属于事先知情和事中自愿,而事后反悔仲裁起诉,则“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发布离职文件,的确属于学校管理权的范围,但文件发布权的合法和正当并不能推论出,文件的具体条款是否也是合法和正当的。
仲裁委和一审法院都回避了,离职文件中追加服务期和约定违约金的条款,是否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2条;而仅仅努力论证,王老师选择离职和交纳违约金是“主动”的,也同时就是自愿的,由此没有人事争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3
不离职,就不用交纳违约金,这个逻辑为何是错的?
 
对于第一个论证,你可以选择不离职,就不用交纳违约金。
这个说法倒不错。
但可以反问一句,如果教师们都无论如何不提前离职,满足学校主张的所有服务期,那么仲裁委的人事争议仲裁业务也几乎可以关门大吉了。
现实的情况和问题的关键是,许多学校在离职文件中规定,教师的晋升、访学、攻读学位和获得人才项目等都必须追加服务期,且相互累加,甚至有的高校已经把教师的服务期累加到20年以上,再加上入职合同中约定的6-10年服务期,使得许多教师在退休时都无法完成学校所声称的所有服务期。


同时,可以设想一下,如果南昌这所高校规定,晋升副教授职称要一次性追加服务期20年,那么仲裁委是否也以上述理由来裁定,教师仍然有不离职就不用交纳违约金的选择权呢?
一味地要求教师去满足高校制定的内部文件,而不首先审查这些文件的制定程序是否合法,具体条款是否合法,这不仅是本末倒置,也实际上剥夺了教师的劳动选择权。
离职恰恰是所有劳动者的劳动选择权的表现方式。
 
4
工资社保被断,档案被扣押,“主动”交纳违约金如何是自愿的?
 
即使选择离职是自愿的,那么“主动”交纳违约金是否也同样是自愿的呢?
当我们看一看时间线,就知道,这样的“主动”是在被动之下做出的。
学校先批准离职,随即停发工资和停交社保,之后才来要求交纳违约金,否则不予办理离职手续。
工资和社保是所有劳动者离职时都面临的,但教师离职还面临着更为核心的难题,就是人事档案被原单位扣押。


在如此要挟之下,教师往往不得不如数交纳违约金,否则就无法提取档案以入职新单位,而陷入到失业状态。
与工资和社保之类的经济损失相比,档案被扣押才是教师的命门。咽喉被学校紧紧扼住,任何教师最后都不得不屈服。
对于离职教师,学校拥有真正的主动权和选择权,根本不担心他不交钱。
要么扣押教师的档案,将其后续的职业生涯扣作人质,直至其屈服交钱;要么逼迫其去打官司,输了再放档案,但也没有任何其他损失。参见本号文章“流氓猪欺负小白兔:为何部分高校不怕教师打离职官司”。
如果先放了档案,之后再来要求教师赔偿,这样的交纳违约金才真正是主动的和自愿的。
如果仅仅以手写承诺,“主动”交钱,就看做是自愿的,且自愿的就被认定是合法的,那么我们就无法解释,网络诈骗和拦路抢劫为何是严重犯罪。
在网络诈骗中,受害人不仅是“主动的”,也绝对是“自愿的”,甚至在向骗子汇款时,连警察都拦不住。
在拦路抢劫中,要钱还是要命,受害者的确有选择权,即要钱不要命,或要命不要钱,但这种选择并不是真正的选择权,而是在胁迫之下的自保,绝大多数人都会被迫选择舍钱保命。
网络诈骗之所以是犯罪,就在于,骗子事先提供了虚假信息,层层设套,使得受害人陷入其中。主动和自愿汇款,都无法证明,诈骗不是犯罪。
拦路抢劫之所以是犯罪,就在于,在保命的前提之下,受害者并没有真正的选择权,舍钱保命是唯一可能的选择。
在工资社保被断、档案被扣押的绝境之下,没有老师会宁愿陷入失业状态,而不去如数交纳违约金。 
 
5
工资社保被断,档案被扣押,绝境之下的三重强迫
 
在上述绝境之下,交纳违约金在动作上的“主动”,并不能证明,其交纳是自愿的,反而肯定了,这是绝对被强迫的。
第一重强迫是,校方同意离职,还没有开始办离职手续,就停发工资和停缴社保。
从法律上说,校方批准教师的离职申请,的确算是解除了聘用合同,有权停发工资和停缴社保;但其故意在当月月初就停发和停缴,看似不违反法律,实际上却显然是在给离职制造障碍和制造强迫条件。
正常的离职程序是,校方同意离职之后,会给教师一个月的时间,配合办理各种离职手续,期间完成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课题结项、财务结清和档案转移等等。
其中的关键是,学校在当月会继续发工资和交社保,以保证社保缴交的连续性,不出现社保断档。而教师在下个月完成入职新单位,新单位会随即起薪起保,使得工资和社保都会接续起来。
也就是说,在正常的实际操作中,校方批准离职,只是解除聘用合同的第一步,只有完成了档案转移,才算走完整个离职程序。
第二重强迫是,档案被扣押,如同脖子上被架了钢刀,这时候让交任何违约金,都不得不交。
教师交了,损失18万,还可以回头来仲裁起诉,但不交钱,就只能档案被一直扣押下去,一年失业的损失要远远大于18万。
这些都使得,教师此时已经不得不交钱,其选择权不过是,猫跳这个坑丢掉四条命,跳那个坑丢掉五条命。这坑或者那坑,都不得不跳,而跳下去都要损失。


第三重强迫是,在档案被扣押,工资社保被断之后,学校突然索要违约金,而离职教师既无法预测学校会采取这种手段,也不能之前在申请离职的过程中进行平等协商。
这种情况相当于,把人逼到悬崖上,问你要不要花钱买一条生路。
显然,绝大部分教师都不会选择跳崖求生,而会选择破财求生。谁没有高堂父母,谁没有膝下小儿。那就只能,留得青山在,年内再仲裁。
到了这个地步,再去谈论,之前是否有离职的选择权,不啻是“何不食肉糜”的荒诞之问。

6
离职文件应当首先符合法律规定
 
在澎湃新闻的报道中,两位律师一致认为,晋升职称“既不属于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又不是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不应约定违约金”;南昌某高校的《人事调配暂行规定(修订)》在产生方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即“需要经过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程序”,也在具体条款上明显违反《劳动合同法》第22条的规定。
只有离职文件首先符合法律规定,才能来裁判教师交纳违约金是否自愿。
而如果其具体条款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那么无论教师是否自愿交纳,都不应当得到法律的支持
在司法裁判中,我们应当论证,既有的事实是什么,这一事实符合哪一则法条,事与法是如何借助严格解释而内在契合的,之后才能够作出依法判决。
在论证中,我们既不能笼统地判定某某文件不违法,也不能在解释事实时强人所难,否则很容易陷入形式主义,甚至简单地以动作上的“主动”来论证内心中的“自愿”。
(新闻图片来自澎湃新闻)


推荐阅读

教授离职被索赔44万,南昌工程学院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对于教师离职违约金,高校不能无视法律规定,狮子大张口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