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家高校的聘用合同只有2页,却潜藏着8个陷阱
这是教师打怪指南的第23篇原创
自从本公众号创办以来,不少热心但困惑的读者发来自己的聘用合同,咨询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这些形形色色的聘用合同中,都多多少少潜藏着陷阱。
最近看到一家高校的聘用合同,只有正反2页纸,但细看之下发现,其中竟然一次性潜藏着至少8个陷阱,深度验证了本号文章“步步惊心:高校聘用合同可能潜藏的十大陷阱”所做的梳理总结。
不过,即使读过上述文章,你也不一定会发现,这些陷阱究竟是如何潜藏在聘用合同的具体文本中的。
有言道,一个生动的事例,抵得过三千句抽象的真理。又有言道,只有看到坑在哪里,才会知道如何避开。
今天,我们就以这家高校的聘用合同为例,具体展示这8个陷阱如何潜藏在区区2页纸的合同行文中,其相互之间有着怎样的法律关系,又最终如何织就了一张天罗地网,把心地单纯的青年教师牢牢地捆绑在其中。
01
合同终止时间可以延长
在这份聘用合同的第二项第六款中,合同仅仅约定“基本服务期为5年”,既没有采用从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的标准格式,也没有约定固定的合同期限,而替代以服务期这一含混用词,并区分出两种服务期,即“基本服务期”和“追加服务期”。
具体来说,这里所说的5年仅仅是“基本服务期”,并不是合同起止的期限,从而为后续的自动追加服务期做好了铺垫。
这使得,只要后续触发了自动追加服务期的情形之一,该合同的终止时间就会在5年的“基础服务期”上被自动延长。而究竟会延长多少年,则要看触发了哪些情形;而在这些服务期里,要如何处理提前离职问题,则要看后续条款如何约定。
此处看似是小小的坑,但后续的大坑恰恰建基于此。
02
合同中没有写入引进待遇
教师作为乙方,对于其权利和义务,这份聘用合同仅仅笼统约定,“享受甲方同类人员的各项待遇”,但没有明确写入引进人才的安家费、住房补贴和科研启动金等,为后续如何兑现设好了陷阱。
一定要记住,写入合同的待遇可能不会百分之百兑现,但没有写入合同的待遇肯定是空头支票,或者在兑现时会被塞进各种各样的约束条款。其中,口头承诺基本上都是骗鬼的,先骗进来再说,进来了再关门放狗。
有的教师被口头承诺,入职后可以参与分房,但真正入职了才发现,本批次房源早已经分完,下批次房源还停留在领导的口头上。但要说完全被领导欺骗,也是不对的,下一次分房可能的确有期限,只不过是一万年。
03
合同期限短于住房补贴发放年限
据了解,该学校人事部门承诺,住房补贴有30万元,但直到教师沟通待遇兑现时才说明,这30万元是按照10年期限来发放的,即每年3万元。
可以发现,这就造成了基础服务期与住房补贴发放年限的不一致。
如果你干满了5年且没有被自动追加服务期,那么你能够领到的住房补贴只有15万,而不是最初承诺的30万。
至于“住房补贴按照10年期限发放”这一约束条款,肯定是在你基本完成入职之后才会知道的,但现在后悔也已经晚了。
至于这其中的诸种原因,参见本号文章“高校青年教师为何容易掉入聘用合同陷阱?”
04
约定了自动追加服务期
前面说过,这里先把合同期限说成服务期,之后把服务期划分为“基础服务期”和多种“追加服务期”。
在第四项第一款中,具体约定为,“本协议的服务期是指基本服务期、进修培训服务期、晋升专业技术职称服务期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其它服务期。各项服务期均指乙方在甲方工作岗位从事甲方安排乙方的实际工作时间,不包括一次性的超过五个月的脱产进修、培训等学习时间和休假时间。”
如果住房补贴30万是致命诱惑,那么这条规定就是致命大坑了。更可怕的是,你在通读合同条文时,还可能没有发觉坑究竟挖在哪里。
其实,这一条款所约定的是,在5年的基本服务期之外,教师还必须遵守多种自动追加的服务期,具体包括三大类,即进修培训(如在职读博士、博士后和出国访学)、晋升职称(如晋升副教授、教授)和其他相互约定(如获得科研项目、人才头衔)。
正如这份聘用合同的第七项所表明的,这家高校已经制定发布了自动追加服务期的多个内部文件,规定了上述三类情形要各自追加多少年的服务期。
而在入职签订聘用合同时,你根本还不知道这些内部文件的存在和具体内容。但只要你签了聘用合同,这就意味着,上述内部文件就成为了补充合同,是你已经同意遵守的。
杀人于无形之时,强人于无意之间,这才是最高的武功。
05
约定了多个服务期相互累加
依据这份聘用合同的第四项第一款和第二款,教师入职不仅同意自动追加服务期,还同意各个服务期之间相互累加,且各种培训时间不计入服务期。
按照多家高校的普遍规定,追加一次服务期一般是5年。
这样来计算,如果在这家高校中晋升副教授和教授,再出国访学1年,那么所要追加的服务期共计15年,再加上基础服务期共计20年,还要加上出国访学的1年,即需要实际服务21年,才能算合同期满。
这时候才适用第四项第四款,“服务期届满时,乙方有权申请调出。”
假设入职时是博士毕业30岁,那么晋升教授之后要求调出,则应当至少50岁出头才有权申请。试想之下,年过五旬,还有多少高校愿意引进呢?
如果你只用了8年就从讲师晋升成教授,之后要求调出,那么是否可以提前解除人事关系呢?
对不起,你没有权利要求提前解除,因为在这份聘用合同中,你已经同意放弃了辞职预告权。
06
约定了教师放弃辞职预告权
最大的天坑非此莫属。
这份聘用合同的第四项第三款约定,“在乙方服务期未届满之前,乙方自愿放弃调离甲方请求权,同时甲方有权拒绝乙方的调出要求。”
这一款是针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其中,提前30天书面通知就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即辞职预告权。但同时,第十七条还规定了例外情况,即如果“双方对解除聘用合同另有约定”,则依从该约定。具体参见本号文章“高校教师辞职一般适用哪些法律法规?”
这意味着,教师入职签订这份聘用合同,就放弃了辞职预告权,不能够要求提前解除聘用合同,而只能够在合同期满自动终止时,才有权申请调出。
如果教师要求提前解除,那么学校就有权拒绝。即使教师为此提起仲裁和诉讼,仲裁院和法院也不会支持。因为这一条款是如此清晰明白,实在不能够在司法裁决中选择无视。
与第四项第一款和第二款相配合,这就形成了最为完美的圈套,使得这份聘用合同完全变成为期5年到21年的卖身契。只要学校不同意提前离职,那么教师打官司就几乎肯定是打不赢的。
如果约定5年的基本服务期内不可以提前解除聘用合同,这还情有可原;但在立约之初就约定放弃此后一二十年的辞职预告权,这显然有失公平,有违宪法和法律的立法精神,类似于刑法中的强迫劳动。
07
约定了提前离职违约金
对于首次聘用合同中是否可以约定违约金,国家层面上的法律没有禁止性规定,部分地方性法规则可能支持这类做法,参见本号文章“对于教师离职违约金,高校不能无视法律规定,狮子大张口”。
这就使得,在签订首次聘用合同时,教师一定要注意如何约定提前离职违约金。
在第五项第三款中,这份聘用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情形包括两类,一是基本服务期未满的,二是追加服务期未满的。
前者具体包括,每年四千元加上各种引进费用的折算,如果招聘费和培训费不漫天要价的话,这个计算公式还算比较厚道。
但可怕之处在于,对于追加服务期未满的违约金,要“按相应有关合同规定执行”。在签订这份聘用合同时,你根本不知道其后的各种补充合同究竟会有怎样的规定,这就为学校预留了很大的操作空间。
08
约定的法律救济沦为虚设
在这份聘用合同中,第六项约定了合同争议的处理方式,即在发生争议时友好协商解决,在协商不成时进行仲裁和起诉。
但上述分析表明,当前所有条款都完全是维护学校的单方面利益,学校表面上可能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实际上事先故意排除了教师在立约中的平等地位和合法权益,以立约中的优势地位半强迫地要求教师签订合同;人事争议的处理方式即司法途径已经被合同中的多个条款所堵死,教师的诉求根本不可能获得仲裁院和法院的支持。
此外,打官司本身对教师极其不利,参见本号文章“流氓猪欺负小白兔:为何部分高校不怕教师打离职官司”。而如果你不相信,也可以从南昌某学院的离职纠纷案中窥见一斑,参见本号文章“教授离职被索赔44万,南昌工程学院的主张是否有法律依据?”
09
签了之后会怎样?
签了之前可以发现,这份聘用合同层层设套,无异于请君入瓮,以后想怎么收拾就怎么收拾,你根本不可能密室逃脱。而签了之后可以发现,现在终于可以轻轻松松为奴二十年。
部分省份和部分地区的高校已经结成聘用合同联盟,一起塞入合同潜规则,只要到这里来求职,都会遇到类似合同。人事部门负责人甚至还振振有词地说,在我们这里,聘用合同都是这样的。
对于这类高校,广大博士和青年教师一定要慎之又慎,提前防范,正如本号文章“青椒打地鼠:高校教师如何防范聘用合同陷阱?”所建议的,要尽最大的努力避坑。
负重前行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直接掉进坑里,而且一掉就是十年二十年,没有三头六臂,根本不可能爬出来。
有道是,一入校门深似海,再回首已鬓满霜。
最后,还应该给这家高校的御用律师加个鸡腿。能在短短2页纸的聘用合同中设下8个陷阱,真是太难为他的法律才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