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评交流】明辨各种防护距离的真身——水泥厂状告环保部延伸热点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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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防护距离(本次特指大气)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3.13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10.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0.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10.1.1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排放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需要控制的范围。对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确定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另外,结合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条款说明与实施问答”,通俗的来说,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是指“无组织大气污染物场界达标排放的基础上,扩散到落地浓度达到环境质量标准,所需的距离”。比如,非甲烷总烃4.0mg/m3的场界浓度到2.0mg/m3的质量浓度的距离。
其余的,如噪声环境防护距离等也是如此理解。
卫生防护距离
7.2 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 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
7.6 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共同确定。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个人可接受风险标准和社会可接受风险标准(试行)》(安监总局公告2014年 第13号)
附录1 相关术语
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危险源在发生火灾、爆炸、有毒气体泄漏时,为避免事故造成防护目标处人员伤亡而设定的安全防护距离。
综合上述两个复函,环保部的意思为:
(1)有国家和地方环保标准、其他标准或规范性文件中依法提出的防护距离要求的,如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需严格执行,并且应从严掌握。
(2)GB/T3840-91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指导地方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不适用于环评;如果地方分析认为具有适用性,可要求计算。
(PS:由于此条已分析,除非地方要求,环评报告均不需另外单独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因此,卫生防护距离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具体联系与区别,本次不表,可参看书籍及论文。)
同时,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1991)7.6节及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的具体条款,“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工业企业所需卫生防护距离,应由建设单位主管部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共同确定。”从而,复杂地形条件下可直接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等同于“卫生防护距离”。
从上面安监总局的复函可知,“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也可指“有毒气体泄漏”时的“防护距离”,但是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不同的是,“外部安全防护距离”是指“事故情况下”,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是指“正常排放条件下”。
题外话:
由于防护距离内的敏感目标未能搬迁的已通过环评审批的项目,想通过变更、后评等手段调整防护距离,从而变相通过验收,是行不通的!
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3〕161号)“三、对已批复、尚未验收的水泥粉磨站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仍应执行环评及批复文件确定的标准和防护距离。”
PS:本文旨在交流,以环保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本期编辑:蓝魔 文艺搬砖匠 冰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