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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交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地下水环境》(HJ 610-2016)应用跟踪解答(二)

2016-05-31 环评论坛 环评互联网


写在前面:继上一期地下水导则解读(一)发布后,小编在后台收到很多积极反馈,效果很好,这期隆重推出第二期,欢迎大家继续探讨。


1、关于现状监测,包括监测点数、监测因子和监测频率

1)监测点数较原导则已经适当减少,特别是对于管道型岩溶区、巨厚包气带地区及地形起伏较大的基岩山区,导则允许根据水文地质条件自行调整监测点数量。但既然要做评价,不论什么样的条件,满足最低要求还是应该保证的。可进行调整的原则是:资料能够支撑基本说明地下水环境现状,能够为评价结论的可靠性提供支撑,能够为后期环境损害责任鉴定提供证据。


2)监测因子中的“八大类”离子主要是用来确定地下水化学类型和检验数据真伪的,无需对标评价,但其中SO42-和Cl-与“基本水质因子”重复,需按照标准评价;基本因子和特征因子可以调整,但需要根据水化学类型和建设项目特征因子来确定。建议最好还是能够保证一期全测,为将来责任鉴定提供证据。


3)水质指标已经不像以前需要很多期数据了,最多的也就两期,而且在3年内有监测数据情况下还可以豁免一期,不能再简化;特征因子在评价期内一定要监测一次,也是为了企业和评价单位将来为环境损害鉴定留足证据。顺带说一句,在依法环评的大趋势下,导则如此要求不是出难题,而是在保护。


2、工业园区(化工园区)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衔接

就环评改革的方向而言,强化规划环评一定是个趋势,若规划环评已经做了足够的工作,园区水文地质资料足以满足建设项目各评价等级的要求,满足新导则现状监测的要求应该十分容易,那么建设项目环评应该重点放在做好防控和跟踪监测上,这是在为企业免责做服务,为未来一旦出现污染的责任鉴定提供依据。当然,这些跟踪监测井的布置就可以根据园区内的设置来进行优化。随着《环保法》的进一步深入执行,企业应该会理解这个利害关系,环评人员的责任界限也会渐渐清晰。


3、改扩建项目中包气带污染现状调查

1)技改扩建项目,当建设场地已经防渗硬化,可通过裸露的绿化带开展相关工作获取水文地质参数或取样分析;包气带污染源调查参照导则要求执行,在0-20cm、1m左右深度分别取一个样,如果检测表明已污染,应加大取样深度,原则是以查清包气带污染情况为主。


2)如果现有工程包气带调查结果显示已超标,改扩建项目是否还能继续建设呢?还是采取以新带老措施,整改现有工程?又如何整改呢,重新防渗?

这个问题单独拿出来是因为涉了法律边界,对于地下水而言,目前没有环境容量的概念,也不允许排污,即现行法律框架体系下不允许地下水受到任何程度的污染,只要污染一定要采取措施。


那么,导则在这方面所能做出的努力是在尽可能不违法的前提下,尊重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与事实,对于包气带已经污染的改扩建项目,应该要求采取以新带老的措施,以污染控制为主,控制污染不再进一步扩大,有条件的地方应该修复治理。同时,也需要判断是否对场区以外已经造成了污染,若是如此,应该与当地业主和环保部门沟通,企业已经属于违法,应该先由法律程序解决后在开展环评工作。通过调查分析确定包气带属背景值超标的建设项目,应以不在背景基础上加大超标程度为原则。


4、影响预测部分,主要为情景模式设置和预测模型选择

1)关于规范预测软件,这很难让技术导则做出规定,特别是目前都是商业化软件盛行,规范软件似乎不太合适。但是导则规定了方法,采用导则规定的算法即可。不过编制组会于近期推出解析解计算软件,届时会在国家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数值模拟重点实验室网站和本论坛公告发布,请上http://www.lem.org.cn/下载,也会在环评论坛转载。


2)模型情景设置中给出“正常状况”和“非正常状况”是参照了大气导则中正常工况与非常工况的含义,即以环保设施完全有效和部分有效来确定。正常状况下,建设项目是有允许渗漏量的,尽管设计时考虑的并非污染而是原料(液体)渗漏,角度不一样,但作为客观事实存在,这在GB50141和GB50268中均有明确所指。那么,对于采用防渗膜结构进行防渗的建设项目,如GB16889、GB18597、GB18598、GB18599等,其设计本身就考虑了地下水污染防渗的内容,正常状况下,不会对地下水造成影响,故可不考虑正常状况的预测,那么如果不属于这几个标准所涵盖的行业,其建设项目也按照这种防渗标准进行建设,当然可以不考虑正常状况,但环评报告书中一定要明确指出按照了那个标准的什么等级进行了防渗,这也关系到未来的责任鉴定。


以上解释仅是编制组对导则的理解,仅供参考。

最终解释权归环保部所有。





本节编辑:金石,天夕雪影,他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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