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部解读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增加对农业源、交通源和VOC的普查
为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经过精心准备,国务院于2016年10月26日印发了《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于2017年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近日,环境保护部有关负责人就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的背景、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答: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发展的战略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依据《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规定的每10年开展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的要求,经征求发展改革委等15个部门和单位意见并达成一致,国务院拟于2017年组织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在国务院正确领导下,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取得显著成果,并在近10年的环境保护工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但经过10年的发展,我国工业经济和社会人口结构,以及污染源的类型、分布、规模和性质等都发生巨大变化。同时,农村面源、非道路移动源以及挥发性有机物等污染物对环境质量的影响逐渐显现,亟须对其排放情况开展系统性调查。随着全社会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日益关注,公众对准确获取环境信息的需求也越来越迫切。
依法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摸清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情况,以及主要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对于准确判断我国当前环境形势,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制定实施有针对性的环境保护政策规划,不断提高环境治理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精细化和信息化水平,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补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生态环境短板具有重要意义。
问:全国污染源普查的对象和内容有哪些?
答:《通知》明确要求,开展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理分布情况,了解污染物产生、排放和处理情况,建立健全重点污染源档案、污染源信息数据库和环境统计平台,并明确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污染源的单位和个体经营户均属普查对象。具体包括: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
普查内容包括普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污染物种类和来源、污染物产生和排放情况、污染治理设施建设和运行情况等。
问: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将何时开始,时间怎样安排?
答: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标准时点为2017年12月31日,时期资料为2017年度资料。本次普查共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6年第四季度至2017年底,开展普查的前期准备工作,重点做好普查方案、技术规范的编制和完善、开展普查工作试点以及培训和宣传等工作。第二阶段,从2018年初开始,各地组织开展普查和数据库建设,年底完成普查工作。第三阶段,2019年,组织对普查工作进行验收、数据汇总和结果发布。
问:全国污染源普查是一项庞大的系统工程,本次普查如何组织实施?
答:本次污染源普查在国务院的领导下,按照“全国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基本原则组织开展,国务院成立了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普查的领导和协调工作。国务院副总理张高丽任领导小组组长,环境保护部部长陈吉宁、国家统计局局长宁吉喆和国务院副秘书长丁向阳任副组长,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和军委后勤保障部等部门的负责同志任领导小组成员。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环境保护部,负责普查日常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调落实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相应的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按照国务院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军队、武装警察部队的普查工作由军委后勤保障部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普查工作由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
由于污染源普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且时间紧迫。按照信息共享和厉行节约要求,本次普查要充分利用有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专项调查等相关资料,借鉴和采纳国家有关经济普查、农业普查等成果。
问:此次污染源普查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表现在哪些方面?
答:污染源普查除具有经济普查、人口普查和农业普查等全国性普查的一般性特点外,还有两个突出特点:一是涉及面广,只要有生产生活活动,都会有污染物的产生,而这些活动又涉及不同的部门、行业,涉及不同的利益主体,而有关各类活动主体的信息分散在不同的管理部门,必须要充分调动和发挥各部门的力量,这项工作才能做好,才能有成效。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普查实施对多部门统筹协调的要求非常高。污染源普查的另一个特点是: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本次普查不仅要查清全国工业污染源、农业污染源、生活污染源、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移动源及其他产生、排放污染物的设施等各类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种类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等情况,还要进一步分析掌握现阶段我国环境污染状况、污染对环境影响范围和程度、污染变化趋势,以及污染的治理能力和现状。
问:开展普查必须有物质基础保障,请问如何保障这次普查经费?
答:落实经费是开展全国污染源普查的重要前提。本次普查工作经费,按分级保障原则,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中央财政负担的部分,由相关部门按要求列入部门预算。地方财政负担部分,由同级地方财政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
中央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研究确定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编制各类污染源普查涉及的监测、调查、质量管理等相关技术规范性文件,开展普查表格设计、软件及信息系统开发建设,宣传、培训与指导,全国数据汇总、加工与建档,普查资料信息共享平台建设等。
地方财政安排经费主要用于:各地普查实施总体方案制订,组织动员、培训,入户调查与现场监测,购置设备,数据录入、校核、加工、检查验收、总结、表彰等。
问: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答: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以及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通知》精神,积极参与、配合污染源普查工作。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污染源普查机构和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应当如实、按时填报污染源普查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污染源普查数据。污染源普查对象应当及时提供与污染源普查有关的资料。在县级以上各级政府普查机构派出的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数据,不得拒绝、推诿和阻挠调查,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原始记录、统计台账、普查报表、会计数据及其他相关数据。普查对象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问:普查数据准确性是衡量普查成功与否的主要标准,请问如何保障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
答:为保障普查数据的准确性,将建立数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数据质量管理技术规定和相关工作细则等制度,从普查方案设计、普查人员选调和培训、污染源清查、普查表填报、普查数据审核汇总、处理和上报的全过程进行质量监控。通过设计科学的调查方法,提升卫星遥感、无人机等调查手段和互联网、移动终端等信息化技术的应用,同时将普查数据与其他相关领域的关联数据信息进行比对验证,在提高普查效率、减少被调查对象负担和调查成本的同时,保障普查数据的质量。
全面贯彻实施依法普查的要求,依法追究各类主体数据造假责任,从顶层设计上建立“不敢造假”的制度环境。在普查过程中,通过与宏观社会经济数据、卫星遥感调查数据、环境监测数据和环境统计历史数据及其他专项调查数据相比对,使各类主体“不能造假”。
地方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应当根据国家的统一规定,建立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控制责任制,要设立专门的质控岗位,并对污染源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验收。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污染源普查数据的质量核查工作,核查结果作为评估各地区污染源普查数据质量和普查工作成效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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