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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发布水泥、煤炭、汽车制造、铁路、制药、水利、航道项目环评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全文)

2016-10-28 环境保护部 环评互联网


关于征求水泥等七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16]186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厅(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我部组织起草了水泥等七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单位,请组织研究并提出书面意见,于20161028日前反馈我部。

感谢支持。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白璐、牛敏丽

电话:(0106655660466556427

传真:(01066556419

邮箱:huanpingshenpi@126.com

附件:

1.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2.征求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有关单位名单

3.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4.征求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有关单位名单

5.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6.征求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有关单位名单

7.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8.征求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有关单位名单

9.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10.征求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有关单位名单

11.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12.征求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有关单位名单

13.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

14.征求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有关单位名单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1021

抄送: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附件1

水泥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水泥制造(包括水泥熟料制造、水泥制造以及配套石灰岩矿山开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对不增加熟料产能的节能减排、环保升级改造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相关要求适当简化。

第二条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符合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不予批准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地区的项目。

新(改、扩)建项目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水泥粉磨站建设项目除外)。位于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和山东省以煤炭为燃料的建设项目应符合区域煤炭减量替代要求。

水泥熟料项目应有设计开采年限不低于30年的石灰岩资源保障。

第三条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符合区域或产业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永久基本农田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域的项目,不予批准选址在城市建成区(规划工业区除外)、地级及以上城市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扩建项目。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规划选址及设施、运行技术要求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

第四条新建、扩建项目应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设备,单位产品的可比水泥(熟料)综合能耗、物耗、水耗、资源综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应符合清洁生产领先企业要求。熟料生产建设项目应配置余热、余能回收利用装置。不予批准落后、淘汰生产能力和工艺装备。

第五条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一般控制区1.5 倍削减替代

不予批准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对有组织、无组织废气进行控制与治理。各类物料贮存、输送采取封闭措施;矿石破碎、原料烘干、原料均化、生料粉磨、煤粉制备、水泥粉磨、包装等工序及原料库、熟料库、水泥库等各产尘环节配套建设除尘设施;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尾)、冷却机(窑头)同步建设先进高效的除尘设施;水泥窑采用低氮氧化物燃烧技术和分解炉分级燃烧技术,熟料生产线配置烟气脱硝装置。对二氧化硫排放超标的,应采取污染防治措施。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贮存、预处理等设施产生的废气以及旁路防风废气应进行有效控制与治理,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

第七条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产生的渗滤液、车辆清洗废水以及其他废水等采用回喷水泥窑、送城市污水处理厂或者自行处理等方式,外排废水实现达标排放。应结合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等条件,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按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窑灰、灰渣、粉尘、滤袋、废旧耐火砖等立足综合利用,采取有效措施提高综合利用率。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和处理处置符合相关污染控制技术规范、标准及管理要求。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窑灰排放和旁路放风控制要求还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要求。

第九条生料磨、煤磨、水泥磨、破碎机、风机、空压机等应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优化总平面布置,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措施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矿山开采应优先采用低噪声、低振动的爆破技术。

第十条废气排放达到《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915),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废气排放还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等。废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分别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的项目,满足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所在地区有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结合当地生态功能区划要求,按照“边开采、边恢复”的原则,对矿山、废石场等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方案,明确生态恢复目标,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恢复与重建措施,控制和减缓对生态环境的影响。

第十二条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项目应关注危险废物暂存、预处理等风险源。

第十三条改、扩建(兼并重组)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

第十四条关注氟化物、汞、细颗粒物及其主要前体物的环境影响,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还应关注正常排放和非正常排放下的氯化氢、氟化氢、重金属、二噁英等的环境影响。新建、扩建项目选址布局应满足防护距离标准要求,并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禁止布局新建环境敏感目标等规划控制要求;改建项目应进一步采取措施,降低环境影响。

有环境容量的地区,项目建设运行不得降低区域环境质量。环境质量不达标区域,应强化项目污染防治措施,区域环境质量改善措施应得到有效落实

第十五条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管理要求和环境监测计划,明确施工期环境监理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设置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按规范设置污染物排放口、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安装污染物排放连续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项目的监测要求还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要求,并开展环境空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中重金属、二噁英等的背景值监测。

第十六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3

煤炭采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本原则适用于煤炭开采及洗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关于煤炭行业相关政策要求,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项目所在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特殊和稀缺煤种的开采和利用还应符合《特殊和稀缺煤类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要求。

第三条井(矿)田开采范围、各类场地占地范围不得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采矿和占用的区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相协调。

第四条项目原则上应配套同等规模选煤厂,确实无法建设的应明确说明煤种、煤质以及产品煤去向等。

第五条结合当地生态功能区划要求,对开采方式进行环保比选。对井工开采项目的沉陷区及排矸场、露天开采项目的采掘场及排土场,应提出合理可行的生态保护、恢复与重建措施。对受煤炭开采影响的居民住宅、地面重要基础设施,应提出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六条煤炭开采可能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重要环境敏感目标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禁止开采、限制开采、充填开采等保护措施;涉及其他敏感区域保护目标的,应明确提出设置禁采区、限采区、限高开采、充填开采、条带开采等措施。

第七条煤炭开采对具有供水意义的含水层、集中式与分散式供水水源的地下水水量造成影响的,应提出保水采煤等措施并制定长期供水替代方案;对地下水水质可能造成污染影响的应提出防渗等污染防治措施。

第八条项目应配套建设矿井水、生活污水、生产废水等污(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的污(废)水应最大限度进行综合利用,生活污水原则上不得外排。选煤厂煤泥水应实现闭路循环,不外排。暂无法全部利用确需外排的污(废)水,其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第九条煤矸石等固体废物应优先综合利用,明确综合利用途径和处置方式并满足《煤矸石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相关要求。煤矸石综合利用方案中涉及煤矸石产生单位自行建设的工程,要与煤矿(选煤厂)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涉及为其他单位提供煤矸石的,煤矸石利用单位应当具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要求的生产与处置能力。

暂不具备综合利用条件的,排至临时矸石堆放场(库)储存,规模按不超过3 年储矸量设计,且必须有后续综合利用方案。临时矸石堆放场(库)选址、建设和运行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要求。

第十条矿井(露天矿)地面储、装、运系统应采取有效抑尘措施。评价范围内涉及环境敏感区或区域颗粒物超标地区的项目,应设置封闭煤场,厂界无组织排放须满足相关标准限值要求。项目供热应优先采用依托热源、水源热泵、气源热泵、清洁能源等形式,确需建设燃煤锅炉的,锅炉设置应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相关要求,锅炉烟气应采取高效脱硫、脱硝和除尘措施,污染物排放应满足相关标准要求。

高浓度瓦斯禁止排放,应配套建设瓦斯利用设施或提出瓦斯综合利用方案;积极开展低浓度瓦斯、风排瓦斯综合利用工作。瓦斯排放应满足《煤层气(煤矿瓦斯)排放标准(暂行)》要求。

第十一条选择低噪声设备、优化场地布局并采取隔声、消声、减振等有效噪声控制措施,噪声排放应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二条改、扩建(兼并重组)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

第十三条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生态、地下水等环境要素的跟踪监测计划,提出采煤沉陷区长期地表岩移观测要求,提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响应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涉及放射性污染影响的采选项目,应按相关规定,开展放射性环境影响评价。对开采高砷、高铝煤等的煤矿项目,应提出产品煤去向环境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 5


汽车整车制造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汽车整车制造类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电动汽车除电池生产之外的部分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政策。原则上不再审批传统燃油汽车生产新设企业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 划、产业相关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功能 区划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新建项目原则上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永久基本农田内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建设区域内的项目。

第四条  采用资源回收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小的清洁生产技术、 工艺和设备,原材料指标及单位产品的物耗、能耗、水耗、资源综 合利用和污染物排放量等指标达到清洁生产国内先进水平以上。京 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的新建项目,单位产品能耗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汽车整车制造生产过程中使用的涂料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溶剂和重金属含量应符合《汽车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GB24409)中的规定。

第五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控制指标要求,有明确的总量来源和具体的平衡方案。大气污染防治重点控 制区和大气环境质量超标的城市,落实区域内现役源2倍削减替代, 一般控制区1.5倍削减替代

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 目标地区新增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对废气进行收集、控制与治理,减少无组织排放。有机溶剂等液态化学品的储存、运输采取密闭措施。焊接车间采用焊接烟尘收集净化装置;涂装车间喷漆室采用负压操作且配备具有高效漆雾净化效率的密闭装置,使用溶剂型涂料的应配备高效有机废 气净化装置,流平室及烘干室等配套高效有机废气净化装置。同一性质的有机废气应尽可能集中排放。总装车间补漆室配套有机废气 净化设施,产品试验或下线处设汽车尾气收集净化装置。发动机缸 体、缸盖等铸件毛坯生产熔化车间采取除尘措施,制芯车间与浇(压) 铸车间配套有机废气、粉尘净化措施,清理车间采取除尘措施;发动机缸体、缸盖等零部件机械加工车间采取油雾收集净化措施,发动机试验配套尾气净化设施。燃油供应系统配备油气回收装置。各燃烧类处理设施采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作为燃料。

第七条  按照“清污分流、分类收集、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分类收集、处理和回用系统,提高水循环利用率,最大限度减少废水外排量。涂装车间含重金属废水(液)应单独收集处理且做到第一类污染物车间或车间处理设施排放口达标;脱脂等表面处理废液、电泳槽清洗废液、喷漆废水单独预处理;机械加工车间废切削液和废清洗液单独预处理。建设全厂废水处理站处理生产、生活废水。 结合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等条件,采取分区防渗等措施有效防范地下水污染。

第八条  遵照“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 进行处理处置。磷化渣、废漆渣、废切削液、生产废水物化处理污 泥及废液(水)处理废油等危险废物的暂存场所与处置符合国家有 关规定。机械加工车间应配套废切屑沥干设施。冲压废料、废动力 电池等应回收或综合利用。

第九条  选用低噪声工艺和设备,优化总平面布置,对冲压车 间、试车跑道及发动机试验等高噪声污染源采取隔声降噪措施有效 控制噪声污染。

第十条  废气排放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 要求;废水排放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应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或《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地方另有严格要求的按其规定 执行。

第十一条  提出有效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环境风险应急预案 编制要求,纳入区域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关注油库、化学品库 泄漏环境风险。

第十二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问题并明确限期整改要求,相关依托工程需进一步优化的,应提出“以新带老”方案。

 第十三条  关注苯系物、挥发性有机物的环境影响。新建、扩 建项目选址布局应满足环境防护距离要求,并提出环境防护距离内 禁止布局新环境敏感目标等规划控制要求;改建项目应进一步采取 措施,降低环境影响

第十四条  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规定,提出项目实施后的环境 监测计划和环境管理要求。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 设置永久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提出污染物排放自 动监控并与环保主管部门联网的要求。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 7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标准轨距的Ⅱ级及以上新建、改建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类型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铁路发展规划、铁路网规划、规划环评及其审查意见要求。

第三条  坚持“保护优先”原则,选址选线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城镇总体规划、环境功能区划、 生态红线及其他相关要求。

项目选址选线及施工布置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 护区、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内依法禁止建设的区域。项目经过环境敏感区路段应优化选址选线,采取有效措施,降低不利环境影响。

第四条  坚持预防为主原则,在技术经济可行条件下,优先考虑对噪声源、振动源和传播途径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实施噪声与振 动污染主动控制。

项目经过声环境和振动敏感目标路段,通过优化线位和工程形式,按照污染源、传播途径、敏感建筑物分层次分情况采取防控措施,有效控制噪声和振动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项目沿线应结合受影响情况采取设置声屏障、搬迁或功能置换

等措施,有效防治噪声污染。建筑隔声措施可作为辅助手段保障敏 感目标满足室内声环境质量要求。

运营期铁路边界噪声排放限值需满足标准要求,沿线声环境敏 感目标满足声环境质量标准要求。现状声环境质量不达标的,须强 化噪声防治措施,确保项目实施后声环境质量不恶化

项目经过城乡规划的医院、学校、科研单位、住宅等噪声敏感 建筑物用地路段,应明确噪声达标控制距离的要求对后续城市规 划控制和建设布局提出调整优化建议,同时预留声屏障等噪声治理 措施实施条件

施工期应合理安排施工时段,优选低噪声施工机械和施工工艺, 采取隔声降噪与减振措施,避免噪声和振动污染扰民。

第五条  项目涉及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地等特殊 和重要生态敏感区的,应专题论证对敏感区的环境影响。结合敏感 区的类型、保护对象及保护要求,从优化设计线位、工程形式和施 工方案等方面采取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减轻不利生态影响。

重视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减轻不利影响。对重点保护及珍 稀濒危野生动物重要生境、迁徙行为造成不利影响的,应优先采取 避让、优化设计和施工方案、合理安排工期、设置野生动物通道、运营期灯光和噪声控制以及栖息地恢复和生态补偿等保护措施,对 古树名木、重点保护及珍稀濒危植物造成影响的,应采取避让、工程防护、异地移栽等保护措施。

项目经过耕地、林地集中路段,结合工程技术经济条件采取增 加桥隧比、降低路基高度、优化临时用地选址等措施,减少占地和 植被破坏。对施工临时用地采取防止水土流失和生态恢复措施,有 效减轻生态影响。

第六条  项目涉及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或Ⅰ类、Ⅱ类敏感水体时, 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期和运营期废水、废渣不得排入上述敏感水体。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和地方水环境管 理及污染防治相关要求。

隧道工程涉及生态敏感目标、居民饮用水取水井、泉和暗河的, 采取优化设计和施工工艺、控制辅助坑道设置数量和位置、开展地下水环境监控、制定应急预案等措施,减轻出露工程的环境影响及 对地表植被、居民饮用水的不利影响。桥梁工程涉及水环境敏感目 标的,应优化设计和施工工艺,控制桩基施工及桥面径流污染。

第七条  根据项目特点提出针对性的施工期大气污染防范措 施。沿线供暖设备的建设应满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等国家 和地方大气环境管理及污染防治相关要求,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应采 取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达标排放。

运煤铁路沿线涉及有煤炭集运站或煤堆场的,应强化防风抑尘 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并结合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防护距离的要求 提出场址周围规划控制建议。对装运煤炭的列车应有抑尘等措施, 减轻运营过程中的扬尘影响。隧道进出口临近居民区或环境敏感区 的,应采用优化布局或采取大气污染治理措施,减轻不利环境影响。

第八条  牵引变电所、基站选址应远离居民区、学校等电磁环境敏感目标,与敏感目标距离满足电磁防护相关标准要求。采取有 效措施并加强监测,妥善解决列车运行电磁干扰影响沿线无线电视 用户接收信号的问题。

第九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 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处置。

第十条  存在环境风险的项目,对风险污染路段和站场,强化 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提出环境风险防范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建立 与当地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

第十一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既有工程存在的环保问题, 提出整改措施,满足达标排放和环保管理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及相关规定制定环境监测 计划,根据监测结果完善环境保护措施。明确施工期环境监理、运 营期环境管理的要求。

第十三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深入论证,确保其科学有效、 切实可行,合理估算环保投资并纳入投资概算,明确措施实施的责 任主体、实施时间、实施效果。

第十四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五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 9

制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化学药品(包括医药中间体)、生物生化制品、有提炼工艺的中成药制造和中药饮片加工、医药制剂建设项 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第二条  项目建设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符合医 药行业产业发展规划,符合产业结构调整、落后产能淘汰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  项目选址符合主体功能区规划、环境保护规划、环境功能区划、生态保护红线及其他相关规划要求。

 新建、扩建的化学原料药和生物生化制品建设项目应位于产业园区内,并符合产业定位、园区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不予批准选址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

第四条  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单位产品物耗、 能耗、水耗和污染物产生情况等清洁生产指标满足国内清洁生产先进水平。

第五条  污染物排放总量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总量指标有明确的来源及具体平衡方案。不予批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或未完成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地区新增相应污染物排放的项目。

第六条  强化节水措施,减少新鲜水用量。取用地表水不得挤占生态用水、生活用水和农业用水。严格控制取用地下水。

按照“清污分流、分质处理”原则,设立完善的废水收集、处 理系统。根据废水产生的情况和特点,选择合理的废水处理工艺。第一类污染物应在车间处理达标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毒性大、难降解废水应单独收集、单独处理后,再与其他废水混合处理。含有药物活性成份的废水,进行灭活预处理。实验室废水、动物房废水单独收集并进行灭菌、灭活处理后,再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接触病毒、活性菌的生物工程类制药工艺废水应灭菌、灭活后再与 其他废水混合,进入污水处理系统处理。

依托公共污水处理系统进行废水处理的项目,厂内进行预处理, 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相应间接排放标准和公共污水 处理系统纳管要求。项目直排外环境的废水须满足国家和地方相关 标准要求。

第七条  优化生产设备选型,密闭输送物料,采取有效措施收集废气,减少无组织排放。发酵和消毒尾气、干燥废气、反应釜(罐) 排气等有组织废气经处理后,污染物排放须满足相应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要求。

合理设置环境防护距离,环境防护距离内存在居民区、学校、 医院等环境敏感目标的,应提出可行的处置方案。

第八条  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对固体废 物进行处理处置。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须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及其修改单要求。 中药渣、动植物提取残渣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处置。对不明确是否具有危险特性的制药污水处理产生的污泥应进行危险废物鉴 别,在鉴别结论出来之前暂按危险废物管理。

第九条  有效防范对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的不利影响。按照环境保护目标的敏感程度、水文地质条件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制定有效 的地下水监控和应急方案。

第十条  优化厂区平面布置,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振、隔声等降噪措施,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 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要求。

第十一条  重大环境风险源合理布局,提出合理有效的环境风 险防范和应急措施。事故池按车间、罐区、库房等分别设置,确保事故废水进行有效收集和妥善处理,不得直接进入外环境。提出环境风险应急预案编制要求,制定有效的环境风险管理制度,合理配 置环境风险防控及应对处置能力,与当地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以及 周边企业、园区相衔接,建立区域环境风险联控机制。

第十二条  对生物生化制品类企业,废水、废气及固体废物的 处置应考虑生物安全性因素。

存在生物安全性风险的抗生素制药废水,应进行前处理以破坏 抗生素分子结构。通过高效过滤器控制颗粒物排放,减少生物气溶 胶可能带来的风险。涉及生物安全性风险的固体废物应进行无害化处置。

第十三条  改、扩建项目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的环保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搬迁项目的原厂址土壤和地下水进行污染识别,提出环境修复建议。

第十四条  关注特征污染物的累积环境影响。环境质量现状满 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仍满足功能区要求; 环境质量现状不能满足环境功能区要求的区域,通过强化项目污染 防治措施、并提出有效的区域削减措施,改善区域环境质量。

第十五条  明确施工期环境管理和环境监测计划要求。制定完 善的覆盖地表水、地下水、大气、土壤、噪声等各环境要素、包含 常规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环境监测计划;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 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采样口和监测平台。按照国家规定,要求 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第十六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七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 11

水利建设项目(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引调水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其他供水工程及灌区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二条  项目应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满足水资 源综合规划、流域综合规划、工程规划等相关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工程开发任务、调水规模、供水范围及对象、水库调节性能、选址 选线等主要参数总体符合规划。

项目符合“先节水后调水、先治污后通水、先环保后用水”原 则,水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环境 功能区或水功能区纳污要求相协调,调出水量未超出调出区水资源 利用上限,受水区水资源配置与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三条  工程选址选线、施工布置和水库淹没原则上不得占用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永久基本农田、已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 域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域和已明确作为栖息地保护的河流和 区域,并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有关保护要求相协调,且不对上述 敏感区的生态系统结构、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四条  项目调水和水库调蓄造成调出区取水枢纽下游水量减少和水文情势改变且带来不利影响的,应提出调水总量和过程控制、在线调蓄等要求以及生态流量泄放等生态调度措施,明确生态流量 过程、泄放及在线监测设施和管理措施等内容。存在下泄低温水、 气体过饱和并带来明显不利生态环境影响的,应提出分层取水、优 化泄洪工程形式或调度方式、管理等措施。围绕调水水质目标要求, 应提出污染源治理、库底环境清理、水源区水质保护、污水处理等 对策措施。兼顾城乡供水任务的,应提出设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隔离防护等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水源区水质应满足引调水水质要求, 取水坝址下游水质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下泄水应满足坝址下游河道水生生态、水环境、景观、湿地等生态环境用水及下游生产、 生活取水要求,不得造成脱水河段和对农灌、水生生物等造成重大 不利影响。

第五条  输水水质存在目标要求的,应通过截污导流、采取生 物和物理隔离、划定水源保护区等措施,保障输水水质安全。输水 河湖具有航运等其他功能且带来不利影响的,应明确禁运货物种类 和航运水污染防控要求。

第六条  受水区水污染治理应以“增水不增污”或水环境质量 改善为目标,并有责任主体、时间节点、经费来源等明确内容的水 污染防治相关规划为支撑。

第七条  项目对鱼类等水生生物生境、物种及资源量等造成不 利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布置及调度、栖息地保护、水生生物通 道、增殖放流、拦鱼等措施。其中,栖息地保护措施包括干(支)流生境保留、生态修复(或重建)等,采用生境保留的应明确河段范围及保护措施。水生生物通道措施包括鱼道、升鱼机、集运鱼系 统等,应明确过鱼对象、运行要求等内容,并落实设计。鱼类增殖 放流措施应明确建设单位是责任主体,并包括鱼类增殖站地点、增 殖放流对象、放流规模、放流地点等内容。采用泵站引水、涵管输 水等会造成鱼类资源损失的项目,应在取水口建设拦鱼设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损失 以及阻隔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确保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 保护或重要经济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消失,不会对相关河段水生生 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八条  项目对珍稀濒危等保护植物造成影响的,应采取工程 防护、异地移栽等措施。项目对珍稀濒危等野生保护动物及其生境 造成影响的,应提出优化设计和调度、救助、构建动物廊道或类似 生境等措施。项目涉及风景名胜区等环境敏感区并对景观产生影响 的,应提出优化工程设计、景观塑造等措施。项目建设带来地下水 位变化导致次生生态影响的,应提出针对性的优化和保护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陆生动植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的 损失以及阻隔影响、次生生态环境影响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与 风景名胜区等景观协调,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动植物在相关 区域消失,不会对陆生生态系统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第九条  项目施工组织方案具有环境合理性,对弃土(渣)场 等应提出水土流失防治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根据环境保护 相关标准和要求,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提出了防治或处置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过程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不对周围生态环境和敏感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十条  项目移民安置涉及的农业土地开垦、安置区、迁建企 业、专业项目复改建工程等安置建设方式和选址具有环境合理性, 对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生态保护、污水处理与垃圾处置等 措施。针对城(集)镇迁建及配套环保设施、重大交通工程改复建、 重要水利工程改复建、污染型企业迁建等重大移民安置工程,应提 出单独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移民安置 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第十一条  项目存在外来物种入侵或扩散、相关河段水体可能 受到污染或产生富营养化等环境风险的,应提出针对性风险防范措 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要求。

第十二条  项目为改、扩建的,应全面梳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 境问题,提出全面有效的整改方案。

第十三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环境监测计划,并提 出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境保护措施的要 求。根据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需要和相关规定,应提出必要的环境保 护设计、施工期环境监理、运行期环境管理、开展相关科学研究等 要求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四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了深入论证,明确措施实施的 责任主体、投资、进度和预期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安全可行、 绿色协调。

 第十五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六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附件 13

航道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本原则适用于江河、湖泊、沿海港区航道疏浚、整治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不包括航运(电)枢纽及通航建筑物。

第二条  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符合航道相关规划或港口总体规划及规划环评要求。

第三条  工程布局、施工布置原则上不新占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域等法律法规明令禁止占用区 域,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要求相协调,且不对上述敏感区的生态系 统结构、功能和主要保护对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对于现有航道与 相关保护区域重叠的,航道建设项目应统筹考虑工程实施与环境保 护的关系,在保护生态的前提下妥善实施。

第四条  项目疏浚、抛石、沉排、吹填等涉水作业对水质造成 不利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施工方案、工艺或时序及各施工环节悬浮物控制措施。沿海港区航道导堤等工程构筑物改变水动力条件, 造成水体交换、水污染物扩散能力明显降低及冲淤条件改变的,应 提出工程优化调整措施。疏浚物优先用于陆域吹填,经鉴定为危险废物的,提出了有效处置方案。施工船舶污水不直接排入水体,并交由有资质单位处置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不会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生态敏感 区水质造成重大不利影响,施工结束后水质能够得到恢复。

第五条  按照“避让、减缓、生境修复、补偿”原则提出了生 态保护措施。项目实施丁坝、顺坝、锁坝、切滩、炸礁等工程,对 鱼类等重要水生生物洄游通道、重要“三场”等生境、物种及资源 量等造成不利影响的,应提出优化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案、施工爆破 噪声控制、施工期监测、驱赶、救助及科学研究等水生生物保护措 施。造成生境破坏和水生生物资源损失的,应提出明确的产卵场修 复或再造、生态护坡、护滩等生境恢复、增殖放流等生态补偿方案。 对于涉及水生哺乳动物、中华鲟等水生保护动物重要栖息水域的, 应提出加强船舶航行控制、减小航速等措施。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水生生物的生境、物种、资源量的损 失等能够得到缓解和控制,不会造成原有珍稀濒危保护或重要经济 水生生物在相关河段或海域消失,不会对区域水生生态系统造成重 大不利影响。

第六条  项目施工布置具有环境合理性,对施工场地应提出防 治水土流失和施工迹地生态恢复等措施。对施工期各类废(污)水、 废气、噪声、固体废物等应提出防治或处置措施,符合环境保护相 关标准和要求。

项目在采取上述措施后,施工过程的环境影响得到缓解和控制, 不会对周围生态环境和敏感目标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第七条  项目存在施工船舶溢油风险的,应提出针对性风险防控措施和环境应急预案编制、与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和受影响单位建立应急联动机制的要求。

第八条  项目为改、扩建的,全面梳理了现有工程存在的环境 问题,提出了全面有效的整改方案。

第九条  按相关导则及规定要求,制定水生生态、水环境等监 测计划,并提出了根据监测评估结果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或优化环 境保护措施的要求。根据项目环境保护管理需要和相关规定,提出 了必要的环境保护设计、施工期环境监理、运行期环境管理、开展 相关科学研究等要求和相关保障措施。

第十条  对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深入论证,明确措施实施的责任 主体、投资、实施时间和效果等,确保科学有效、切实可行、绿色协调。

第十一条  按相关规定开展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规范,符合资质管理规定和环评技术标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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