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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环保局发文明确:建设项目重大变更判定依据、重点变更清单及环评文件编制要求

2016-10-29 环评互联网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的通知


沪环保评〔2016〕349号

各相关单位:


为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中涉及项目变更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及本市具体情况,现发布《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作指南(2016年版)》,请在相关工作中予以落实。


自本指南发布之日起,原沪环保评〔2014〕314号废止。


附件: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
2016年10月8日

 

信息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办公室                2016年10月12日印发


通知正文:

上海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工作指南

(2016年版) 

根据《关于印发环评管理中部分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2015〕52号)要求,进一步规范本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现就本市建设项目变更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有关工作明确如下: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五个因素中的一项或一项以上发生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界定为重大变动。 

本市主要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的情况参照本指南附件1、附件2进行认定。

二、在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开工建设前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建设方应将项目设计和实施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进行对照和核查, 对存在重大变动情况的项目,应在项目开工前或变更部分工程开工前,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获得环评批复前不得开工建设。 

重新报批的项目调整环评文件,原则上应按照现行分类管理名录确定环评形式。建设方应组织环评机构按现行环保法规、政策、标准以及环境功能区等要求进行评价,并采取必要的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等要求。 

三、建设项目发生变化,但不属于上述重大变动情况,建设方应组织有资质的环评机构对项目发生的变化情况进行环境影响分析,编制“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优化环保措施,确保项目达到环保法规、标准以及环评批复要求。

在项目投用或验收前,建设方应将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与环保措施落实情况或验收监测(调查)报告(表)等一并进行信息公开后,按规定提交环保部门。

验收监测(调查)单位应当将建设项目变更“环境影响分析报告”作为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的依据之一,对建设项目变动情况及环境影响进行核实。

四、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环保“三同时”措施核查过程中,发现建设项目存在重大变动的,应依法处理并要求建设方重新报批环评文件;未经重新获得环评文件批复的,建设项目不得投用或进行环保验收。


附件: 

1. 非辐射类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清单(2016年版)  

2. 辐射类建设项目可能导致重大变动清单(2016年版)  

3.建设项目因重大变动重新报批环评的环评文件编制要求(2016年版) 

4.建设项目非重大变动的环境影响分析报告编制要求 (2016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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