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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办大气函《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有关解释的复函》明确“在用锅炉”执行标准
该函文为环保部办公厅加急回复重庆市环保局,同时抄送至其他省、区直辖市环保厅(局),其核心内容为: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为“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在用锅炉”的定义为“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锅炉”。执行“在用锅炉”标准的锅炉应同时满足以上两个条件。
因此,“已建成投产”应以锅炉取得环保合法手续为前提;“未批先建”的锅炉,应以其补办环评手续的时间来确定使用的排放标准。
回函发文部门: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回函时间:2016年12月24日
小编注:此函件为环保部办公室函复地方环保局的公函,非必须公开函件,所以在环保部官网无法查询也属于正常。
编辑:安息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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