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发布|环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评价管理办法,打击“失信环评师”
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我省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公开,加强环评机构的市场监督管理,增进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诚信自律意识,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保部令第36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省从事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 信用等级评定遵循公正、公开、公平原则。江苏省环境保护厅(以下简称“省环保厅”)负责制定环评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与管理办法,江苏省生态环境评估中心(以下简称“省评估中心”)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周期为一年,评定结果反映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年度环保信用状况。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以下简称“环评文件”)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
第二章 信用等级评定
第六条 环评机构信用评价分为:守信、一般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四个等级。
第七条 环评机构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具有严格的内部管理和质量控制体系,当年所有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均达到70分及以上,未发生质量差、不履约等失信行为,省级及以上评估机构组织的技术复核中无差错,连续两年有业绩,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定为“守信”:
(一)年内获得2次省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产业协会等机构通报表彰。
(二)年度考核等次为“优秀”。
(三)在省环境科学学会年度环境影响评价成果奖评定中获奖。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评机构,评定为“一般失信”:
(一)当年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出现2次以内(含2次)低于60分。
(二)环评文件因为质量问题出现2次以内(含2次)复审,或被审批部门退回的。
(三)年内受到有环评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产业协会等机构通报批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评机构,评定为“严重失信”:
(一)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
(二)涂改、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接受委托和主持编制环评文件。
(三)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环评文件失实。
(四)当年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出现3次(含3次)低于60分(含)。
(五)环评文件因为质量问题出现3次以上(含3次)复审,或2次被审批部门退回的。
(六)当年受到2次以上(含2次)有环评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产业协会等机构通报批评。
(七)年度考核等次为“不合格”。
第十条 “守信”、“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信用等级范围之外的环评机构均为“一般守信”。
第十一条 对因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造成所在环评机构失信的环评从业人员,评定为“失信个人”。
第三章 信用管理与结果应用
第十二条 省环保厅每年6月底前,在江苏省环保厅门户网店上向公众发布报批项目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级情况,接受公众监督。
有环评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底前,通过江苏省企业环保信用管理系统报送辖区内从事环评业务的环评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以及环评机构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等级评定情况,由省环保厅汇总后发布。
第十三条 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登记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机构基本信息:机构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传真。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基本信息:资质等级、资质证书编号、资质证书核发日期、资质证书有效日期、
评价范围及等级。
(三)登记在该机构的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基本信息:姓名、性别、现从事专业、学历、登记证编号、有效期、所在单位、登记类别。
环评机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证书、环评工程师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应在60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第十四条 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在省环保厅网站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向省环保厅提出,并提供相关资料或证据;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信用评定结果报送省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和江苏省市场监管信息系统。
第四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第十六条 对评定为守信等级的环评机构,可以采取以下激励性措施:
(一)将“信用等级”纳入环评招标文件的评分系统,并且得分占比不得低于总分的10%。
(二)上一年度被评为守信的环评机构,在下一年度环评机构考核中将减少50%的环评文件抽查考核数量。
(三)对注册地在我省的环评机构,在申请办理资质延续、升级、调整业务范围等涉及资质审查的日常管理中可简化审查程序。
(四)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七条 对评定为一般失信等级的环评机构,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对于注册地在江苏省的环评机构,6个月内不予支持其申请办理升级、增加业务范围等工作。
(二)在我省从事环评业务的省外环评机构,同时将信用评级等情况抄送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对评定为严重失信等级的环评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采取以下惩罚措施:
(一)限期整改6~12个月,并向省环保厅提交整改报告,整改期间不得承接江苏省域内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二)对于注册地在我省的环评机构,12个月内不予支持环评机构申请办理升级、增加业务范围等工作。
(三)在我省从事环评业务的省外环评机构,同时将信用评级评定情况告知其注册地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九条 鼓励社会其他单位、个人监督环评机构,发现有环评机构出现违反国家及江苏省相关规定的行为的,可以向各级环保部门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举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根据相关环保政策与要求适时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年 5月 1日起试行。
新闻背景
昨天,江苏省环保厅出台《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暂行办法(试行)》并于下月起实施,将逐年对环评师和环评机构打分并公示。
“不守信的”环评人员包括:
当年环评文件日常考核成绩出现3次(含3次)低于60分(含);
环评文件因为质量问题出现3次以上(含3次)复审,或2次被审批部门退回的;
当年受到2次以上(含2次)有环评审批权限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产业协会等机构通报批评。
对因主持编制的环评文件造成所在环评机构失信的环评从业人员,将评定为“失信个人”。
江苏环保信用三重拳夯出“五连冠”
发布时间:2017-04-07
日前,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发布《关于公布2016年度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先进单位的通知》(苏信用办[2017]10号),授予省环保厅“2016年度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先进单位”荣誉称号。这是自2012年省环保厅纳入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单位考核以来连续第五次获得一等奖第一名,名副其实的“五连冠”。
近年来,省环保厅积极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江苏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按照新《环保法》及省委省政府《江苏省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综合改革方案》要求,紧扣江苏实际推动“环保信用制度建设、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守信激励失信惩戒”三项工作,取得了行业信用建设的巨大成绩。
一是环保信用制度建设。在全国率先发布《江苏省环保信用体系规划纲要》,省内13个设区市环保系统全面出台相关实施方案;出台《江苏省环境影响评价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评价及管理暂行办法》等信用制度15項;全面推行信用审查、信用报告和信用承诺制度,省厅实行信用审查项目400多个,共涉及省级资金17.83亿元、中央财政资金11亿元;环保系统在建设项目审批、危废经营许可证、排污许可证发放等6项行政管理事项中实行了信用承诺制度并公示信用承诺书3439份;对重点污染源企业、环评机构及环保咨询专家、机动车尾气检验机构等4类行政相对人,进行行业信用评价并实行分类管理。
二是环保信用信息归集。建设企业动态信息管理系统,投资170万元建立江苏省污染源“一企一档”动态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归集污染性企业环保信用信息;规范信用信息和“双公示”数据报送,目前江苏环保网站首页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共计3739条,2016年度省环保厅共报送省公共信用中心环保信用信息3000多万条。
三是守信激励失信惩戒。联合省信用办、省银监局建立企业环保信用信息共享,深化绿色信贷政策。至2016年末,江苏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对江苏环保部门环保信用评价企业贷款余额6916亿元,同比增加1275亿元;联合省财政、物价、水利、住建等五个部门出台《江苏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落实差别水电价格政策,全省红黑企业征收差别电价达1.8亿元。
以信用压力激发环保内生动力,是改进企业环境管理的必然选择;完备的环保信用制度体系,是实施环保信用评价的现实路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是保障评价结果发挥作用的关键手段。遵循“市场经济的信用规则”,借助不断完善的以信用为核心的环境管理手段,深化生态环境制度综合改革,就是借助不断强化的环保信用压力,激发区域、企业、公众共同维护绿色发展的内生动力,共同夯实当今时代生态文明建设之基。
信息来自:江苏省环保厅 新浪网等 | 环评互联网整理编辑
本期编辑: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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