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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来宾发布“环评工作六项规定”,细化环评报告技术责任要求与公参主体|值得学习

2017-04-10 环评互联网


关于印发《来宾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来宾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工作六项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在来宾市辖区内从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促进环评机构健康发展,进一步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发展。根据环保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桂环发〔2014〕45号),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经研究,我局制定了《来宾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试行)》和《来宾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工作六项要求》。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来宾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2.来宾市环境保护局环评工作六项要求

  来宾市环境保护局

2017年3月1日

  附件2

来宾市环保局环评工作六项要求

 

 一、落实环评工程师责任制要求

环评机构对承接的环评项目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组织现场调查,对拟建项目情况、周边环境情况等采取照片或视频等形式进行记录。记录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拟建地址现状、项目涉及的所有环境敏感点、监测采样点、环境保护目标、拟排放的地表水体、区域环境污染源等。环评项目负责人必须在现场调查照片中出现。环评机构应将以上所有现场照片制成光盘或单独装订成册提交给环评技术评估机构和审批部门。

环评项目负责人必须出席环评文件技术评估会议和行政审批会议并作技术汇报和回答询问,确因客观原因不能出席的必须提前书面向来宾市环保局说明原因并取得同意。

 二、落实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质量要求

环评文件的技术调查或监测数据必须真实有效,具有代表性并满足以下要求:

(一)环评机构或其委托的技术调查机构或监测机构在采样时应提前将采样时间、采样点位向来宾市环保局、来宾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进行报备。市环保局、技术中心采取随机检查的形式进行监测现场抽查。

(二)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中心)对监测机构采集的样品随机抽样进行监督性监测,并将监督性监测结果与报告书监测结果进行比对核实监测数据,大气环境质量和声环境质量监督性监测由环评技术评估机构组织专家现场调查时随机开展。

(三)环评机构在对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报技术评估时,须提交技术调查或监测机构监测人员上岗证、采样期间住宿或交通凭据复印件(原件备查)、仪器设备编号、技术调查或监测采样照片等证明材料给来宾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备查。

(四)监测单位应具备所监测项目相应资质,监测单位应对所监测的数据负责,所采样品监测项目运输距离的时效性应符合样品有效性要求。

三、落实公众参与采纳情况质量要求

环评机构应指导建设单位开展公众参与工作,明确建设单位作为公众参与的主体责任,对建设单位单独提交作为附本的公众参与及调查结果进行辨别,分析公众参与过程的合法性、调查结果的真实性、采纳情况。环评技术评估机构(技术中心)应结合实际在技术评审时对公众参与采纳情况进行审核。

四、落实环评文件污染防治措施明晰化要求

环评文件中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尤其是环保设施,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前提下,必须明晰化,不能模棱两可,并用汇总一览表的形式体现在文本中,环保设施的重要参数指标需表述清楚,如污水处理设施的处理规模和采用的工艺、事故应急池的容积、烟囱高度等,同时环保设施的相对位置需在附图中体现,确保环评文件对建设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有指导性。

五、落实环评文件结论质量要求

环评机构应提高环评文件结论章节编写质量,尤其是环评报告书结论章节编写质量。环评结论不明确的,视为环评文件质量不合格。环评文件结论部分除须符合评价技术相关导则的要求外还应论述清楚以下问题:

(一)是否符合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是否涉及依法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是否征得有关主管部门的同意。

(二)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条件和清洁生产标准或者要求。

(三)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布局是否符合区域、流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符合行业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的要求。

(四)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满足相应环境功能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标准或要求。

(五)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能否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满足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

(六)拟采取的生态保护措施能否有效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

(七)需要设置防护距离的建设项目,其所在位置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八)拟采取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能否满足突发性事件或事故发生时污染控制要求。

(九)项目建设的拟采取的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建设工程和环境保护设施必须进行定量描述,项目的环境可行性结论必须有明确结论。

六、落实环评文件有效性要求

环评文件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做好各项签字盖章工作。并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一)提交审批的环评文件封面、资质证书页面、环评结论章节必须加盖环评机构和建设单位公章,报告书侧面加盖环评机构齐缝章。环评文件最后一页须附项目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对环评文件内容认可的亲笔签名。环评文件盖章、编制人员签名等必须为原件。

(二)环评机构须在资质等级和评价范围内接受环评业务委托和开展报告书(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必须附有按原样边长三分之一缩印的编制机构资质证书正本缩印件及其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委托合同复印件。环评委托合同中不得附加涉及环评审批事项的各类承诺条件,不得由内设、分支机构或个人、其他中介机构代签。


附件1: 来宾市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环评机构从业行为,提高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确保环评审批的科学性,切实为我市经济、社会、环境的全面可持续协调发展提供科学的环境决策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管理的意见》(环办〔2014〕24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监督管理的通知》(桂环发〔2014〕4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来宾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来宾市行政区域内开展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所有环评机构(以下简称“环评机构”)。

 

第二章 环评机构的管理与考评

第三条  市环保局负责来宾市辖区内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并委托来宾市环境保护技术中心(以下简称“技术中心”)负责组织进行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与考评。

县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环评机构的监督管理。

环评机构的日常管理与考评主要包括环评工作日常考核、对辖区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抽查等工作。

第四条 技术中心负责建立与管理考评档案。考评档案主要包括环评机构日常考核情况、质量抽查情况、年度考核情况和诚信档案等。诚信档案包括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评价机构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采取的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和行政处罚情况。

第五条 环评工作日常考核分别由技术中心在环评文件技术评估过程中和县级环保部门在审批环评文件的过程中一并完成,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日常考核评分表》进行,总分≥85分为优秀,85分>总分≥75分为良好,75分>总分≥60分为合格,总分<60分为不合格。环评工作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为不合格。不满足市环保局环评工作6项要求中任一项的为不合格。

县级环保部门定期(每季度)将辖区内审批环评文件的日常考核评分结果报送技术中心。考核不合格的还应随附环评文件文本及技术评估专家审查意见等文件(由技术中心组织核实)。

技术中心负责定期(每季度)收集汇总来宾市辖区内日常考核结果和评价机构工作质量监督管理数据,并报市环保局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

第六条 技术中心负责按环保主管部门要求组织开展对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质量的抽查考核工作,并将抽查考核结果报市环保局。

第七条 市环保局负责按环保厅要求组织技术中心和县级环保部门开展辖区内环评机构及外埠环评机构来宾分支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考核结果报自治区环保厅。

各环评机构每年12月末将年度自查报告及工作业绩报送技术中心。县级环保部门每年12月末将辖区环评机构监督管理工作总结报市环保局。

技术中心经市环保局同意后负责开展环评机构现场检查,收集汇总环评单位遵守行业规定、环评文件编制质量和效率,以及县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业主)单位对环评机构(包括项目负责人)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情况的反映(或投诉)等相关资料,并于每年1月末将年度考核结果报市环保局和自治区环境保护技术中心。

第八条 环评机构按自愿原则,将机构基本信息送市环保局备档,并接受各级环保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第九条市环保局负责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在门户网站上公布环评机构基本信息、日常考核结果、受到奖惩等管理情况,并将相关情况上报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责任与追究

第十条 环评机构必须依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导则等要求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对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负责。

第十一条  评价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将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6个月,并上报自治区环境保护厅。

(一)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严重影响环评市场正常秩序的;

(二)借用、挂靠资质证书的;

(三)超越评价资质等级、评价范围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的;

(四)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五)不认真履行合同,环评服务效能低下,建设单位和有关部门投诉属实的;

(六)不接受属地管理、情节恶劣的;

(七)在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日常考核中年内累计出现3次不合格的(含县级审批项目);

(八)在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抽查中出现2次质量差的(即环评文件存在重大问题、不能支持环评结论,下同)或者出现3次质量较差的(即环评文件编制存在一定问题,但仍可基本支持环评文件结论,下同)。

第十二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全市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3个月。

(一)在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日常考核中年度累计出现2次不合格的(含县级审批项目);

(二)在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抽查中出现1次质量差的或者出现2次质量较差的。

(三)无正当理由导致编制时间过长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第十三条   被责令限期整改的环评机构在整改期间不得承担来宾市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原已承接但尚未完成的项目清单及合同应提交市环保局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方可继续完成;整改期满后应向市环保局提交整改情况报告,经审核达到要求后方可继续在来宾市承接环评业务。

第十四条   环评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进行通报批评。

(一)在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日常考核中出现1次不合格的(含县级审批项目);

(二)在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评文件编制质量抽查中出现1次质量较差的;

(三)其他需要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十五条  环评机构所承接自治区级统筹推进重大项目环评文件、市级重点项目出现不合格的,将通报有关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十六条  对所负责的环评文件编制质量考核评分(包括日常考核和抽查)年内出现2次不合格的环评工程师,进行全市通报批评;出现3次不合格的将有关情况上报自治区环保厅。

第十七条  有其它违反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导则要求行为的,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向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建议和行政处罚等惩治措施,并上报上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3月1日起执行。


信息来自:广西区政府网 来宾市环保局  | 【环评互联网】整理编辑

本期编辑: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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