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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部审批一航母级项目:环评瘦身、排污许可背景下4000万吨炼化项目环评怎么批

2017-04-19 环评互联网

关于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

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送〈浙江石油化工有限公司4000万吨/年炼化一体化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的请示》(浙石化〔2016〕47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岱山县西侧舟山绿色石化基地(以下简称石化基地),利用进口原油,建设4000万吨/年炼油、1040万吨/年芳烃、280万吨/年乙烯等主体装置,配套建设储运工程、公辅工程、环保工程和厂外工程。工程分两期建设。

  主体工程一期主要包括200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300万吨/年轻烃回收、300万吨/年延迟焦化、500万吨/年渣油加氢脱硫、380万吨/年蜡油加氢裂化、800万吨/年柴油加氢裂化、42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20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150万吨/年航煤精制、320万吨/年石脑油加氢、800万吨/年连续重整、520万吨/年芳烃、45万吨/年烷基化、48万吨/年硫磺回收、140万吨/年乙烯、60万吨/年丙烷脱氢、90万吨/年聚丙烯、26万吨/年聚碳酸酯、26万吨/年丙烯腈、9万吨/年甲基丙烯酸甲酯(MMA)等38套装置。

  主体工程二期主要包括2000万吨/年常减压蒸馏、360万吨/年轻烃回收、120万吨/年延迟焦化、500万吨/年渣油加氢脱硫、380万吨/年蜡油加氢裂化、800万吨/年柴油加氢裂化、420万吨/年重油催化裂化、200万吨/年催化汽油加氢、150万吨/年航煤精制、320万吨/年石脑油加氢、800万吨/年连续重整、520万吨/年芳烃、60万吨/年烷基化、60万吨/年硫磺回收、140万吨/年乙烯、60万吨/年丙烷脱氢、90万吨/年聚丙烯、26万吨/年聚碳酸酯等35套装置。

  配套建设的储运工程主要包括炼油罐区(其中一期139座,二期132座)、液体化工品罐区(其中一期86座,二期58座)、固体原料及产品包装和储运设施等。公辅工程主要包括循环水场(一期7座,二期6座)、给水系统、废水装置内预处理及排水系统、空分装置、空压站、火炬系统、中央化验室等。环保工程主要包括罐区油气回收设施,工艺废气处理设施,乙烯废碱液处理设施,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危险废物暂存库,事故水池等。厂外工程主要包括厂外公路、供电线路、供水管线和污水排放管线等。

  项目产品主要有国Ⅵ汽油、航煤、国Ⅵ柴油、苯、对二甲苯、硫磺、一乙二醇、高密度聚乙烯、均聚聚丙烯、聚碳酸酯、苯乙烯、丙烯腈等。

  该项目按照多产芳烃产品、配套乙烯并适当生产成品油、提高柴油加氢比例、降低汽油中烯烃和芳烃含量的原则设计加工流程,所产汽柴油产品质量达到国Ⅵ标准,对满足国内芳烃产品需求、提升燃油品质、促进长三角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有积极意义。

但项目选址较敏感,建设规模、资源能源消耗量、原油及危险化学品海洋运输量和挥发性有机物(VOCs)等污染物排放量大,存在直接或间接污染舟山海域及环境敏感保护目标的生态环境风险。因此,该项目必须严格落实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采取最严格的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环境管理制度、环境监控和应急措施。

同时,为确保项目建成投产后舟山市区域大气环境质量保持达标并持续改善,浙江省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制定了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项目区域大气污染物削减方案,通过舟山及周边地区进一步加大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烟粉尘等大气污染物减排力度腾出环境容量,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综合考虑,我部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的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国际一流、绿色生态、安全高效”的目标定位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结合石化基地围填海工程海洋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进一步优化调整厂区选址和平面布置,优化工艺路线和设计方案,选用高质量装备和原材料,优化调整能源结构,提高化工产品和燃料油品质量,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分别采用洗涤、焚烧、过滤、回收利用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各种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要求。

  各装置加热炉、裂解炉、转化炉燃用脱硫干气与合成气,分别采用低氮燃烧、SCR脱硝等工艺,各项污染物分别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相应特别排放限值并进一步降低氮氧化物浓度后排放。

  硫磺回收装置采用“二级Claus+SCOT加氢还原吸收+尾气焚烧+钠法脱硫”工艺处理脱硫脱醇装置酸性气,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相应特别排放限值后高空排放。

  全厂建立密闭生产和储运体系,含尘废气采用高效除尘技术处理。强化延迟焦化装置的设计和运行管理,采用全密闭设计,确保实现智能在线清焦、密闭除焦、固体和气体全密闭处理。焦池、焦炭塔废气收集后经水洗、稀碱液吸收、除臭后,送延迟焦化装置加热炉焚烧处理。重油催化裂化装置再生烟气采取脱硫脱硝措施。连续重整装置催化剂再生废气采用高效氯吸收技术脱氯,并进一步降低非甲烷总烃和氯气浓度。烷基化装置废酸再生吸收塔尾气采用湿式除雾器去除酸雾和固体微粒。丙烷脱氢装置催化剂再生烟气采用碱洗工艺去除硫化氢、氯化氢等酸性物质。MMA装置尾气送焚烧炉热力焚烧处理。乙烯废碱氧化尾气返回裂解炉处理。苯酚/丙酮装置、聚碳酸酯装置、乙烯-醋酸乙烯共聚物/低密度聚乙烯装置、丙烯腈装置工艺废气送装置内焚烧炉或热氧化炉处理。上述工艺废气经处理后,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 -2015)特别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等相关标准要求后排放。

  强化VOCs、恶臭和有毒有害气体污染管控措施,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建立泄漏检测与修复制度,定期监测设备、设施动静密封点。严格控制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逸散的VOCs,罐区设置油气回收和废气处理设施,分别采用低温柴油吸收、冷凝、膜法、活性炭吸附、催化氧化等工艺处理,分别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特别排放限值、《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特别排放限值后排放。严格控制废水集输、储存及处理过程中VOCs逸散,厂内废水集输、储存、预处理设施采取加盖密闭和废气处理措施,废气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后排放。强化酸性水罐、焦化装置冷焦水罐及切焦水罐等的VOCs治理措施。

  厂界颗粒物、氯化氢、苯并(a)芘、苯、甲苯、二甲苯、非甲烷总烃、氨、硫化氢、苯乙烯、甲硫醇、甲硫醚、二甲二硫和甲醇等污染物浓度应满足《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的厂界无组织排放标准。

  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不超过2360吨/年、4951吨/年、6195吨/年、1232吨/年。

  (三)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石油化工物料、危险品储运和使用管理,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按规范设置可燃气体、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和在线分析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事故状态下,各装置工艺废气送火炬系统处理。炼油区火炬系统设置可燃气体回收系统。

  设置装置区围堰、储罐区防火堤,装置区初期雨水池,以及末端事故水池在内的三级防控措施,并确保事故水可自流进入事故池。优化事故水收集输送途径,严格雨污管道建设管理,实施雨污分流,防止事故水污染雨水系统。极端事故情况下,依托石化基地人工河道拦截厂区事故水,同时关闭雨水排海口,拦截的事故水送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妥善处理。你公司应采取各种措施确保任何情况下事故水不外排入海

  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受影响区域内人口应急疏散方案,配备足够的应急队伍、设备和物资,建立项目与周边村庄、社区的环境风险监控预警机制,制定环境应急监测方案。按照“分类管理,分级响应,区域联动”的原则与石化基地、宁波-舟山海域的应急预案相衔接,定期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演练。一旦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对大气、海洋环境的污染。

  (四)切实落实地下水和土壤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治、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等采取分区防渗措施。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和土壤。

  建立完善的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和环境保护目标,合理设置地下水监测井和应急井,严格落实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水体和土壤的不利环境影响。

  (五)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系统。项目闭式循环冷却水系统和空分空压系统以海水为水源,其他工业用水取自石化基地动力中心脱盐水和海水淡化水。进一步提高水的回用率,减少新鲜水用量和废水产生量。进一步优化污水处理系统设计,提高厂内污水预处理效率。

  项目产生的含油污水、低含盐废水等经厂内含油污水、含盐污水预处理设施预处理后全部依托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处理,产水返回项目循环水系统作为补充水。含油污水、含盐污水预处理设施均分两期建设,均采用“隔油+多级气浮+多级生化”工艺,处理后各类污染物浓度满足《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及《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特别排放限值的间接排放标准后,排入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的含盐废水处理系统。

  炼油双脱联合装置、乙烯装置和丙烷脱氢装置的废碱液,采用湿式氧化工艺处理后,经依托的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高含盐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深海排放。催化再生烟气处理系统的脱硫脱硝废水采用“混凝沉淀+空气氧化+重结晶脱盐”工艺预处理,结晶塔含盐废水与硫磺回收装置废液,经依托的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高含盐污水处理系统处理达标后深海排放。

  各装置区循环水系统排污水、除盐水系统排水等清净废水,依托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的清净废水处理系统处理。厂区内非污染雨水经收集后送该项目含油污水处理系统处理。项目不得另设其他任何外排水途径。

  项目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不得超过291吨/年、30吨/年。你公司应进一步优化废水处理和回用方案,在处理能力、建设时序、信息共享、信息公开等方面做好与依托的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的衔接,明确界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项目产生的污水得到妥善处理处置。

  (六)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环境保护工作。从环保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强化火炬系统设计和运营管理,严禁长时间非正常工况超标排放污染物。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实施环境应急方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七)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并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危险废物中废催化剂由生产厂家回收,油品储运罐底泥等送延迟焦化装置利用,双脱装置、乙烯装置、丙烷脱氢装置产生的废碱液和碱渣在乙烯装置区内的废碱液处理设施处理,聚碳酸酯装置重组分及废液、丙烯腈蒸发残液、MMA蒸馏塔残液及回收塔重组分等分别送装置区内焚烧处理,环氧乙烷/乙二醇装置闪蒸器底液、苯酚/丙酮装置重组分焦油、双酚A装置废液、厂内废水预处理污泥、各装置区废树脂等危险废物送石化基地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分别采用焚烧、填埋等方式安全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避免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

  煤焦制气灰渣、化工装置区废粒料等一般固体废物,优先综合利用,无法利用的送石化基地固体废物处置中心安全处置。加强灰渣的储运管理,防止灰渣渗滤水污染环境。

  (八)落实声环境保护措施。优化高噪声设备布局,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采取消声、隔声、减振等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九)严格项目特征污染物排放管控,建立包括有组织和无组织排放的环境监测体系,并应覆盖非甲烷总烃、VOCs、苯、甲苯、二甲苯等特征污染物。按照《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HJ/T397-2007)、《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及其他有关标准、规定和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计划,建立污染源监测台账制度,开展长期环境监测,保存原始监测记录,定期向公众公布污染物排放监测结果。安装污染物排放在线连续监测系统,并与环保部门联网。如出现污染物排放超标情况,应立即查明原因并进一步采取污染物减排措施。

  (十)落实你公司作出的各项环境保护工作承诺(浙石化〔2016〕103号文件),建立与项目环保工作需求相适应的环境管理团队,完善企业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管理。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主动发布企业环境保护信息,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

  (十一)该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认真落实施工期环境监理工作,项目开工建设前将环境监理计划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备案,项目投产前向社会公开工程环境监理报告并报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备案。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十二)在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按照排污许可制度要求将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污染物排放清单及其他有关内容载入排污许可证,有机衔接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申领,并按证排污。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项目投产后3至5年内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其中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的工作

  (一)配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及舟山市、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绿色石化基地建设项目区域大气污染物削减方案(浙政函〔2016〕206号、舟政函〔2017〕19号文件),如期完成扬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舟山船厂关停、中化兴中石油转运(舟山)有限公司原油装船油气回收工程、神华国华舟山有限公司烟粉尘减排工程、宁波中金石化有限公司VOCs减排工程、宁波大榭开发区万华工业园热电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嘉兴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烟气深度治理工程等各项大气污染物削减替代方案,确保该项目投产前削减二氧化硫、氮氧化物、VOCs、烟粉尘排放总量分别不少于5062吨/年、7025吨/年、6336吨/年、1809吨/年。述大气污染物减排工程应确保在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完成。

  配合舟山市人民政府,继续强化舟山及周边地区港口船舶排放控制、加强储罐油气回收、造船业整治提升、锅炉关停淘汰、推行“煤改电”“煤改气”等减排措施,确保舟山市2020年大气中细颗粒物浓度较2015年有所改善,并有效控制臭氧、二氧化氮污染。

  (二)配合舟山市人民政府,严格落实舟山市水污染物削减方案(舟政办〔2016〕19号文件),确保削减化学需氧量、氨氮排放总量分别不少于1549吨/年、289吨/年,在该项目申领排污许可证前应确保完成相应的减排工程。按照《“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要求,做好舟山市总氮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工作。

  (三)配合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按照《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用煤平衡方案》要求,如期完成关停杭州余杭和绍兴柯桥等地13家热电企业装机、淘汰关停小锅炉、关停国华舟山电厂1号及2号机组等煤炭削减替代工程。按照舟山群岛新区规划环评“不再新布局燃煤电厂”的意见,在落实气源的基础上调整石化基地能源结构,该项目二期工程制氢方案不得以煤为原料。

  (四)配合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在建立健全石化基地绿色石化指标体系的基础上,按照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舟山绿色石化基地污染治理配套工程建设相关情况说明的函》(舟政函〔2016〕80号),协调推进石化基地环境基础设施、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生态保护措施和该项目高标准一体化同步建设,确保该项目依托的环境保护设施能够满足处理项目排放污染物的需要。石化基地集中污水处理厂、污水管网、中水回用系统、雨水排海口、污水排海工程、工业固体废物处置设施投入运行前,该项目不得投产。加强对石化基地环境基础设施的管理和日常维护,该项目依托的石化基地污水处理厂、原油罐区、码头项目建设,应加强对VOCs、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管控。优化石化基地废水深海排放口位置,确保石化基地污水排海后,周边区域海水水质满足相应海水环境功能要求。

  落实施工期避开鸟类繁殖期、鱼卵仔鱼拦截、渔业资源增殖放流、投放人工鱼礁、湿地生境再造、优化调整航道路径、大黄鱼产卵期禁航和限航、加强生态跟踪调查和研究等各项生态保护措施,减缓围填海、石化基地取水机械卷载、含盐废水排放、温排水、海水淡化、石化基地动力中心脱硫水等对五峙山鸟类保护区、舟山渔场鱼类“三场一通道”等生态敏感区域和重要动植物的影响。

  (五)配合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宁波-舟山港区管理委员会,做好船舶、管道和公路运输污染防治和环境风险防控工作,提升宁波-舟山海域环境风险防范能力,做好该项目和石化基地、宁波-舟山海域环境风险防范工作的有效衔接,形成区域联防联控应急体系。配备足够的应对溢油、化学品泄漏环境风险防控人员队伍、装备和物资。加强石化基地危险废物填埋场防渗性能的监控,一旦发现渗漏,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措施。定期联合开展包括物资运输环节、生产环节在内的环境风险防范应急演练,充分发挥人民政府在区域联防联控体系中的作用,切实降低事故发生频次和不利环境影响。

  (六)配合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岱山县人民政府,在石化基地及周边重要环境保护目标建立包括VOCs、苯系物、臭氧、二氧化氮、细颗粒物、水中总氮等在内覆盖特征污染物和常规污染物的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和预警体系,在项目建设期和运营期,做好环境空气、近岸海域、海洋生态及陆地生态环境等长期监测工作。一旦发现生态环境质量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有效应对措施。有关环境质量监测报告应自2017年起每年报浙江省人民政府和我部备案。我部委托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组织地方有关部门开展舟山石化基地及周边地区环境质量背景值监测工作。

  (七)配合舟山市、岱山县人民政府,做好石化基地规划控制,项目防护距离内不得规划或新建居住、教育、医疗等环境敏感建筑物。

  (八)配合舟山市人民政府,做好项目相关的环境信息公开工作,及时回应民众合理关切,解决人民群众关切的环境保护问题,维护社会稳定。

  四、应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主体责任的区域污染物削减方案落实等工作内容,纳入环境保护督察管理。

  五、我部委托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和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分别组织开展该项目的“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监督管理工作。

  六、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后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分送我部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舟山市环境保护局和岱山县环境保护局,并按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日常监督检查。

  环境保护部

  2017年4月7日

  抄送:发展改革委,浙江省人民政府,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舟山市、杭州市、宁波市、嘉兴市、绍兴市人民政府,舟山市环境保护局,岱山县人民政府,岱山县环境保护局,舟山绿色石化基地管理委员会,宁波-舟山港区管理委员会,浙江环科环境咨询有限公司,国家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华东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2017年4月11日印发

来源:环境保护部

本期编辑: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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