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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津冀首次联合发布《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VOC含量限值标准》9月1日实施(全文)

2017-04-19 环评互联网

为减少VOCs排放,推动京津冀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改善,北京、天津、河北三地共同制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该《标准》已于4月12日在三地同步发布,并将于9月1日起同步实施。

这是京津冀三地在环保领域发布的首个统一标准。


全文如下:

前  言

为推进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天津市环境环保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共同组织制定本地方标准,在京津冀区域内适用,现予发布。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依据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组)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北京建筑材料检验研究院有限公司、北京建筑大学。(天津组)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北组)河北海航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河北安亿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环学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河北省环境科学学会、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河北润峰环境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河北晨阳工贸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新光化工有限责任公司、石家庄市油漆厂、河北省粘接与涂料协会、北京惠盟创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北京组)聂磊、高美平、袁勋、高喜超、檀春丽、闫磊、张澜夕、杜晓丽、申前进、邢可欣。

(天津组)邓小文、关玉春、吴宇峰、聂磊、崔连喜、张肇元、王效国、杨虹、王琳、刘琨。

(河北组)李占广、马贵宝、于海、程娜、聂磊、耿耀宗、耿树行、于欣沛、胡中源、田海宁、凌芹、吴唐健、马瑞兰、贾小芳、刘芳萍、柳坤然。

本标准由河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河北省环境保护厅共同组织实施。

引  言

为贯彻《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降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使用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为贯彻《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降低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使用过程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要求、检验方法、检验规则、包装标志等内容。本标准适用于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3186-2006色漆、清漆和色漆与清漆用原材料取样

GB/T6750-2007色漆和清漆密度的测定比重瓶法(ISO2811-1:1997,Panitsandvarnishes-Determinationofdensity-Part1:Pyknometermethod,IDT)

GB/T9754-2007色漆和清漆不含金属颜料的色漆漆膜的20°、60°和85°镜面光泽的测定(ISO2813:1994,IDT)GB24408-2009建筑用外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2-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内墙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T22374-2008地坪涂装材料

GB/T23986-2009色漆和清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含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T8170-2008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30981-2014建筑钢结构防腐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2008室内装饰装修材料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JC1066-2008建筑防水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volatileorganiccompounds

在101.3kPa标准大气压下,任何初沸点低于或等于250℃的有机化合物。

3.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VOC含量)volatileorganiccompoundscontent

按规定的测试方法测试产品所得到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

注1:外墙涂料、内墙涂料、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水性地坪涂料、水性建筑防腐涂料、水基型胶粘剂为产品扣除水分后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DB13/3005—20172

注2: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溶剂型地坪涂料、无溶剂型地坪涂料、溶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为产品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含量,以克每升(g/L)表示。

注3:外墙与内墙腻子为产品不扣除水分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以克每千克(g/kg)表示。

3.3建筑类涂料architecturalcoatings

用于建筑行业及相关领域,起保护、装饰作用的涂料。本标准包括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与建筑防腐涂料。

3.4建筑类胶粘剂architecturaladhesives

用于建筑行业及相关领域,通过粘和作用,使被粘物结合在一起的胶粘剂。本标准包括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与本体型胶粘剂。

3.5重防腐涂料heavy-dutycoatings

能在严酷的腐蚀环境下应用,并具有长效使用寿命的涂料。

4 限值要求

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应符合表1的要求。

5 检验方法

5.1取样产品

取样按照GB/T3186-2006的规定进行。

5.2试验方法

5.2.1外墙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24408-2009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24408-2009附录B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GB/T6750-2007进行。底漆和面漆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24408-2009附录A中A.7.2进行,腻子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GB24408-2009附录A中A.7.1进行。注:所有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5.2.2内墙涂料与挥发固化型防水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18582-2008附录A的规定进行,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18582-2008附录B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GB/T6750-2007进行。底漆和面漆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18582-2008附录A中A.7.2进行,腻子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18582-2008附录A中A.7.1进行。注:所有腻子样品不做水分含量和密度的测试。

5.2.3内墙涂料涂膜光泽的检测按照GB/T9754-2007进行,测试条件为(105±2)℃,烘干2小时。

5.2.4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JC1066-2008附录A的规定进行。

5.2.5地坪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T22374-2008的规定进行。

5.2.6水性建筑防腐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T23986-2009的规定进行,其中水分含量的检测按照GB18582-2008附录B进行,密度的检测按照GB/T6750-2007进行。涂料产品测试结果的计算按照GB/T23986-2009中10.4进行。

5.2.7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30981-2014附录A的规定进行。

5.2.8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的检测按照GB18583-2008附录F的规定进行。

6检验规则

6.1检验项目

6.1.1本标准所列的全部要求均为型式检验项目。

6.1.2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6.1.3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随时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最初定型时;

——生产配方、工艺、关键原材料来源及产品施工配比有较大改变时;

——停产三个月后又恢复生产时。

6.1.4销售单位在京津冀区域内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销售单位应能提供有效的型式检验报告。

6.2检验结果

6.2.1检验结果的判定按照GB/T8170-2008中修约值比较法进行。

6.2.2粉状腻子、反应固化型防水涂料、溶剂型地坪涂料、溶剂型建筑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产品报出检验结果时应同时注明产品明示的施工配比。

6.2.3检验结果达到本标准表1的要求时,产品为符合本标准要求。

7包装标志

7.12017年9月1日起,在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本标准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需要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以下内容(示例参见附录A):

a)本标准规定的产品类型和用途。

b)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可以选用以下两种形式之一表述:

1)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值;

2)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不超过表1规定的限值。

c)对于施工时需要稀释的产品,则须显示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比例(对于用水稀释的建筑类涂料或胶粘剂无需说明)。对于由双组分或多组分配套组成的产品,则须显示各组分的施工配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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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地出台首个环保领域统一标准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O3)的重要前体物,此前北京市已经针对炼油石化、印刷、汽车制造等重点行业先后发布了7项控制VOCs排放的地方标准。

  

随着城市化进程,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的大量使用产生的VOCs无组织排放成为VOCs污染的主要来源之一。为了从源头控制挥发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依据《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北京市在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中明确提出制定本市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同时,依照《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根据京津冀现有技术条件和管控要求,经三地共同协商决定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制定为首个三地统一的环保标准,探索三地环保标准协调趋同的路径。


标准主要包含以下内容,一是规定了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要求,涵盖种类全面,包括外墙涂料、内墙涂料、防水涂料、地坪涂料、建筑防腐涂料、溶剂型胶粘剂、水基型胶粘剂、本体型胶粘剂中的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限值与国家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的排放限值相匹配,并适当加严,符合京津冀环境管理要求。二是明确了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检验方法和检验规则。按照国家相关标准,统一并细化了涂料和胶粘剂所有类型产品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取样、试验、计算方法以及检验规则,为标准的有效执行提供了技术支撑。三是统一了涂料和胶粘剂产品包装标志,要求在京津冀区域内生产、销售所规定的产品,除原有产品说明外,需要在包装标志上补充标明产品类型和用途、产品所含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及推荐的稀释溶剂和稀释量,进一步加强了涂料和胶粘剂产品包装的规范性。 

  

该标准具有4大亮点

  

亮点1:含量限值从源头引导VOCs减排。该标准是专门针对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制定的含量限值标准,规定了每种类型建筑涂料与胶粘剂的VOCs含量限值要求。用标准限值引导京津冀区域的生产者使用低VOCs含量的原料与生产工艺,向市场提供达标的产品,销售渠道销售达标的产品,消费者选购达标的产品,从而达到从源头实现VOCs减排的目的。

  

亮点2:标准限值严格且具有可操作性。在标准编制阶段,对京津冀生产和销售的建筑涂料与胶粘剂产品开展了大量调研、检测、论证工作,在不影响产品性能的前提下加严了产品标准限值。同时,产品中VOCs含量的检测分析方法使用现有国家标准中的检测方法,与现有检测方法保持统一,提高了可操作性。

  

亮点3:提出包装标志要求。为利于监管,同时引导消费者自主选择低VOCs含量的产品,《标准》要求产品包装标志补充产品类型、产品用途、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推荐稀释剂、稀释比例、施工配比等内容。

  

亮点4:拓宽标准管控覆盖范围。《标准》中规定在京津冀地区生产、销售、使用的产品都必须满足VOCs含量限值要求,从单一的产品生产环节抽检,拓宽至产品生产、销售等环节共同对产品进行管控。

  

多部门联动保障标准实施

  

《标准》的实施将主要由三地的工商、质监、住建等部门协同组织,强化对生产、销售、使用等环节的监管。同时,财政部门也将在绿色采购目录中执行此项标准。

  

北京市工商部门已将落实《标准》工作纳入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对北京市流通领域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中墙漆涂料、胶粘剂依法开展监督抽查、风险监测、执法检查。充分发挥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和不合格商品强制退出机制的作用,净化首都市场消费环境。

  

北京市质监部门按照清洁空气行动计划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的要求,将落实《标准》纳入2017年重点工作任务,统筹监督抽查、风险监测和执法检查,不断强化本市生产领域建筑类涂料和胶粘剂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依法查处不合格产品及生产企业,并向社会发布产品质量状况公告。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要求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供应单位向本市建设工程供应材料时,应向采购单位提供材料合格证、中文说明书、型式检验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供应的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标准和规定、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工程参建单位应加强对采购的相关产品的合格证书、出厂检验报告、进场复验报告和型式检验报告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材料采购和供应单位予以整改。


关于《标准》的问与答


一、为什么要出台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标准

  

空气质量进一步改善的需要。降低PM2.5浓度,除要降低直接排放的一次颗粒物外,同时要降低VOCs、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会二次转化生成PM2.5的气态前体物。

  

近年来,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建筑业的蓬勃发展,我国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使用量快速增长,以建筑类涂料为例,2000年全国建筑涂料产量为56.3万吨,2015年增加到516万吨,增长了8倍,年均增速超过15%。其中的溶剂型建筑涂料和胶黏剂含有大量挥发性有机物,已成为城市挥发性有机物的主要排放源之一。

  

随着北京市工业源和移动源控制水平的不断提高,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造成的VOCs排放所占的比重将有所增加,而这类产品是在敞开式环境中使用,无法收集处理。从国外的经验来看,源头控制是有效的管理方式,即通过控制产品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来降低VOCs的整体排放。

  

二、 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有多少,占全市排放量的比重有多少?

  

目前,全市人为源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包括工业点源、移动源和城市面源。

  

建筑类属于城市面源,2015年VOCs排放量1.1万吨,占城市面源的13%左右。

  

三 、本标准实施的环境效果?

  

本标准通过降低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值,引导涂料企业生产、销售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产品,进而实现使用过程中VOCs减排。

  

标准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依据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行业技术发展现状,对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VOCs含量提出了较严格的限值要求,不同类型产品VOCs含量加严幅度不同,保守估算将减少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VOCs排放量20%以上。

  

四、 本标准发布后,涂料企业已经生产和在售的涂料还能否在京津冀区域销售?

  

标准编制过程中,调研并综合考虑了相关企业产品生产、销售周期,标准4月12日发布,9月1日正式实施,4月-9月作为过渡期,便于企业用于完成已生产或在售涂料的销售;9月1日后,生产和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VOCs含量必须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五、 本标准与国内外标准相比,处于什么控制水平?

  

在确定标准限值时,充分考虑了京津冀大气复合型污染防治的需求,并结合京津冀地区的实际情况,在考虑技术可达性的同时,体现了标准的先进性;本标准实施后,将带动相关行业技术的进一步提升。

  

对比国内外情况,本标准限值基本上为我国现行相关标准中最严格的要求,与国际相关标准水平基本相当;同时,根据近年技术水平的提升情况,进一步加严了溶剂型建筑类涂料VOCs含量限值。

  

六、本标准是否为强制标准?

  

本标准全文强制。未来在京津冀区域生产、销售的建筑类涂料和胶黏剂不仅挥发性有机物含量要满足标准要求,包装标志也要满足本标准的要求。

  

七、关于对不符合该标准的原材料和产品如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生产、销售挥发性有机物含量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要求的原材料和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没收原材料、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专家意见


北京市环保局总工程师于建华介绍,挥发性有机物是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的重要前体物。今天发布的这一标准具有多个亮点:首先标准专门针对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产品中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制定了含量限值标准,引导生产者向市场提供达标的产品,消费者选购达标的产品。同时标准提出包装标志要求,产品包装标志应有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推荐稀释剂、稀释比例、施工配比等内容。

  

北京市环保科学研究院大气所所长聂磊介绍,除了公共建筑施工,家庭内墙粉刷、卫生间防水也需要使用涂料,各类橱柜门窗的安装会使用胶粘剂,因此都在这个标准的管控范围内。


本期编辑: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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