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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回函力挺环保部:已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公民或组织不得再多次申请复议
关于转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有关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适用问题答复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
近日,对我部关于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二款适用问题的请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已作出答复。现将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复函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
2.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7年5月15日
附件一
附件二
来源:环境保护部
本期编辑:冰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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