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批先建处罚款基数如何定?环保部:以涉案项目总投资额为准
新环评法实施后,“未批先建”项目处罚标准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论。今日,南都记者从环保部环评司获悉,该部正在研究这一问题。首先明确的是,处罚依据以项目整体投资额为准,而不是已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也不是分期建设的投资额。具体或分为三种情况考虑。
2016年9月1日起实施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中规定,对“未批先建”项目要处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该规定中的“总投资额”如何认定,在实际操作中存在争论。
环保部环评司司长崔书红今日接受南都采访时表示,环保部正在研究该问题。首先必须明确,作为处罚依据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是项目整体的投资额,而不是建设项目已实际发生的投资额,也不是项目拆分建设的投资额。
崔书红透露,对于如何确定总投资额,目前初步考虑有三点。第一,对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应根据审批或者核准的正式文件中载明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予以认定。
第二,对未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可以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正式文件载明的投资数额认定总投资额。对未编制正式项目文件或者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可以委托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确定项目总投资额。
第三,对已经建成投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能够证明实际总投资额与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文件中确定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不一致的,以建设项目实际总投资额作为涉案建设项目总投资额。
据崔书红介绍,该问题将在研究沟通后,印发文件予以规范。相关要求以正式印发的文件为准。
来源:南方都市报 环保部
本期编辑:环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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