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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气候投融资试点地方气候投融资项目入库参考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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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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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再度升级!第28届中国大气环境科学与技术大会开幕倒计时,40场专题详细日程发布

第28届中国大气环境科学与技术大会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大气环境分会2022年学术年会将于2022年11月21日-11月27日召开。受全球持续的新冠疫情影响,大会主会场和39个专题分会场全部采用线上视频直播方式进行,所有会场均免费向公众开放。大会官方网站https://www.eiacloud.com/airMeet2022可查看大会详细日程并线上观看1+39场会议直播。手机端可下载环评云助手APP,直接进入各直播会场,并可在会后观看直播回放。组织机构主办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大气环境分会国家大气污染防治攻关联合中心中国环境科学学会臭氧污染控制专业委员会承办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大气环境研究所《环境科学研究》编辑部《环境工程技术学报》编辑部协办单位:北京尚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合作单位:北京尚云环境有限公司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化环境控股有限公司中国环境谷独家直播:环评云助手APP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王文兴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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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会回顾|尚云互联首次作为线下展商参加中国环博会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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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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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最新公布7个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2022年4月,生态环境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通知,在全国继续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环境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各地生态环境部门积极响应,结合通知中明确的打击重点与地区形势特点,严厉打击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以合法资质为掩护的非法收集、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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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逐一核查环评单位和环评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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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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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最新发布4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 涉及印刷、玻璃、矿物棉以及石灰、电石等行业

关于发布《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公告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环境污染,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现批准《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等四项标准为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标准名称、编号如下:一、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022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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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部门联合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

近日,生态环境部等15部门联合印发了《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以下简称《行动方案》)。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有关负责人就《行动方案》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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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全球高被引科学家“环境科学与生态学”学者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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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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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法颁布20周年 | 环评制度从被质疑“超前”到迎来“新纪元”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环评法)颁布二十周年。二十年来,为适应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管理需求,环评法历经两次修正,相关法律体系不断健全,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环评制度也日趋完善。“现在环评法又面临着新的修改。”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近日在朋友圈发布了这样一条消息。作为一项从国外引入的制度,环评如何在我国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等既有环节中找到位置?实践中,该制度又是如何不断发展完善的?新形势下,我国的环评制度是否还有需要完善的空间?近日,《法治周末》记者通过梳理环评相关法律法规、采访多位环评专家,描摹环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完善历程及其所发挥的积极效应。引入环评制度为时过早还是恰逢其时“环评制度是我国环境管理中的‘老三项’制度之一,还包括排污收费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据王灿发介绍,其实,环评制度是一个“舶来品”,它是国际上比较成功的一项环境管理制度,早在1969年,美国便颁布法律,成为世界上首个创立并执行环评制度的国家。随后,欧盟、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纷纷效仿。特别是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会议,中国也派团参加。会上,各国都在积极交流环境管理经验,会议也把环境影响评价作为一项很重要的制度来推广。1973年,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揭开了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新篇章。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的若干规定(试行草案)》,其中提出做好全面规划,“对自然资源的开发,都要考虑到对气象、水生资源、水土保持等自然环境的影响”。环境影响评价的概念开始引入我国。至于当初国内引入环评制度的原因,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原副总工程师、首席研究员任景明向《法治周末》记者分析说:“就当时国内发展来看,随着中国工业化、城市化等现代化步伐的加快,发达国家在发展过程中遇到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在我国也愈益凸显,借鉴发达国家环境管理的成功经验也便顺理成章、水到渠成了。”据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高利红介绍,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西方发达国家的产物,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引入之初曾有是否“超前”的质疑。“通常而言,法律需具备前瞻性,但一味超前而不被现实社会所需自然极为不妥。”但高利红认为,当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该历史阶段各类高污染、高投入、高能耗的产业在全国各地发展,对国内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影响。种种严重的生态环境问题,既影响了中国现代化建设事业顺利进行,也危害了广大人民的生活和安全,如不从源头上把关,环境问题就很难控制。因此,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国民经济健康运行,引入环评制度不是为时过早,而是恰逢其时。首次在法律层面被确认环评制度有进步也存局限性在高利红看来,尽管环评制度并非我国首创,但其一直承载着国人很高的期望,其目的是使可能影响环境的工程建设、规划或其他活动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减少到最小程度。“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时,必须提交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1979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颁布实施,环境影响评价第一次在法律层面被确认。高利红指出,上述规定首次把对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作为法律制度确立下来。以后陆续制定的各项环保法律,均含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原则性规定,对预防建设项目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规则完善与具体执行,发挥了重要作用。比如,促成配套法规体系的建立、推动配套技术支持体系的发展、助力环境影响评价基本原则的探索、环境影响评价的执行率得以逐步提高。然而,这一可喜进步的背后也有着不小的局限性,使之在后续很长一段时间内发挥的效果不甚理想。高利红就所存局限性从三个方面向《法治周末》记者进行了分析:一是与我国现有体系的衔接问题,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舶来品”,在我国既有建设项目立项、许可证审批等环节找到位置仍有待探索;二是相关法律规定的抽象性问题,虽然于此之后制定的环境保护单项法律也重申了环评制度,但由于所有法律中均没有更多的具体规定,环评制度在当时更多只能是纸上谈兵,很难落在实处;三是随着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现行环评制度也远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例如,环境影响评价仅针对建设项目、范围过窄、缺乏对评价和审批部门的监督等问题。环评法颁布开创环评“新纪元”针对前述环评制度存在的局限性,1986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发布,其中规定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衔接问题。1998年,国务院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该条例对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适用范围、程序、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作为当时的主要起草人,王灿发评价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制定,让环评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了最直接的法规依据。”同时,业内也意识到,环境影响评价仅针对建设项目,范围过窄。另外,一个项目的环评,一旦规划错了,影响更大,所以除了强化建设项目必须环评外,亟待开展对重大经济社会发展政策和规划的环评,建立和完善环境与发展综合决策制度。“环境评价制度具有制度和工具的双重属性,它既是源头预防的一种制度安排,也是环境保护纳入经济社会综合决策的决策支持工具。”任景明说。在此背景下,环评法被纳入立法计划。谈到环评法的立法过程,多位业内专家都表示,“太不容易了”。据高利红介绍,环评法起草期间,全国人大环资委组织代表团赴美国、墨西哥对环境影响评价立法及实施情况进行了考察。经两年多努力,并经全国人大环资委两次审议,形成“草案”。初审中,多数委员表示赞成,但仍存有关部门对政府政策和规划应否进行环评的异议。后经20个月反复研究与协调,达成了制定环评法具有必要性、政策环评暂且置后、规划环评具备合理性、建设项目环评以现行行政法规为基础的四点共识,并依此对草案进行修改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又经再次修改,最终以高票获得通过。“今年环评法的颁布,开辟了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源头预防的新道路,极大地提高了环评的社会地位和知名度,也提高了环评的执行率。”高利红说。王灿发也表示,环评法是我国针对一个管理制度进行单行立法,在环境立法领域是具有开创性的。从项目管理到规划管理,从微观到宏观,从单向到综合,从当前的管理到将来的管理,环评法的颁布开创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新纪元。此外,王灿发认为环评法为后期相关法律的制定、修订提供了依据,“如果没有环评法,就不会有《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的制定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修订”。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新形势下环评法亟需完善过去20年,环评法历经2016年、2018年两次修正,对社会发展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但在高利红看来,就当前我国发展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复杂问题,可说环评制度的作用尚未得到充分发挥,环评的一些独特作用尚未得到足够的重视,还有一些需要完善的地方。比如,“三线一单”(即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与规划环评、项目环评的衔接模式、衔接途径、衔接保障制度等还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目前对环评制度法律保障机制还不完善,我国现行的环评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对政策、国民经济规划、法律法规等重大宏观事项的环境影响评价尚无法律法规依据;在环评工作中,对气候变化因素及影响的分析和评价路径尚不明晰,无论从管理规定、技术导则到评价模式、重点任务,再到评价结论和管理应用均尚存空白,对环评制度发挥其在实现“双碳”目标和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方面的潜在作用带来挑战。原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祝兴祥也曾指出,随着“双碳”目标的提出,关于将碳评价纳入环评的呼声不断,国家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也积极组织开展了区域、行业试点工作。在“双碳”目标背景下,如何发挥环评制度源头预防的特点,切实推动减污降碳协同增效,推动产业低碳绿色发展,迫切需要明确相关的制度设计、工作程序和内容。王灿发建议,让“三线一单”入环评、建立以“三线一单”为核心的区域生态环境评价制度应是接下来环评法修改的重点。此外,提高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有效性、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对环境影响报告质量的管理、加强环境相评价制度与排污许可等其他制度的衔接、将碳排放评估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等均应成为此次修法要点。“环境评价制度的完善还是要回归制度本原,即把对生态环境保护的考虑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综合决策之中,而环境评价文件就是业主或开发商对社会公众和政府的一个正式承诺,用与经济发展阶段相适应的方式减缓不良影响,推动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任景明说。《法治周末》记者
2022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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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总结丨环保局败诉案例及原因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至2021年,全国至少有274个环保局败诉的案例,其中一审环保局败诉案例143个,二审环保局败诉的案例95个,行政相对人申请再审最高院提审案例35个。从裁判结果来看,一审撤销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案件77个,确认环保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违法案例52个,判决变更环保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12个。二审环保局上诉被驳回案例74个,撤销原审判决11个,环保局撤回上诉或者行政相对人撤回起诉案例12个。从环保局败诉的原因来看,主要分为以下6种:主要证据不足案件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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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盛会|持续7天40场线下+线上大气学术顶级直播专栏上线!

中国大气环境科学与技术大会每年举办一届,是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大气环境分会主办的大气学科领域规模大、学术水平高、科研成果集中展示的全国综合性学术会议。自1978年以来,中国大气环境科学与技术大会已成为中国大气环境领域具有学术影响力的盛会之一,先后在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南京、青岛等多个城市成功举办。为更好地总结和交流大气环境科技工作者在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共同深入探讨当前大气环境治理工作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推动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定于2022年11月21-27日组织召开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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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国家发改委2023年《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必读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管理办法》,统筹安排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资金,对资金支持范围与标准、投资计划申报与审查、计划下达及后续监督管理等多个方面做出了明确规范。根据文件相关要求,下面我们做一些政策解读,希望对大家的申报有所帮助。一关于申报时间不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下,一般9月下旬至10月提交资金申请报告的可能性比较大,今年受疫情及二十大影响时间稍有延后。需要申报的朋友在接下来的时间应抓紧查漏补缺,按照规范的要求,积极准备各项手续文件,资金证明等,重大项目的竞争日益激烈,充足的准备是立项的基础。二关于申报方向01污染治理方面1、污水收集处理设施、污泥处理设施、污水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通过2022年支持的项目情况,可以了解到该领域支持不仅支持城镇污水/污泥处理项目,还支持工业园区的污水处理项目。2、生活垃圾分类和处理设施。生活垃圾的焚烧发电以及生活垃圾收转运一体化项目均有较大的机会。3、医疗废物、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危废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中的类型。危废项目立项,按照核准的方式。4、支持采取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实施的园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申报主体为园区管委会。02节能减碳方面1、重大节能低碳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比如新能源电池材料;煤炭消费减量替代和清洁高效利用,绿色产业示范基地等项目建设。2、近零能耗建筑、近零碳排放等低碳零碳负碳示范项目。3、节能降碳和清洁生产改造项目电力、钢铁、有色、建材、石化、化工、煤炭、焦化、纺织、造纸、印染、机械等重点行业节能减碳改造;重点用能单位和园区能源梯级利用、能量系统优化等综合能效提升;城镇建筑、交通、照明、供热等基础设施节能升级改造与综合能效提升,公共机构节能减碳。4、废旧物资回收利用项目。进入到60个城市为废旧物资循环利用建设重点城市的如报废汽车、废旧电子产品、废旧电池、废旧轮胎、废塑料等城市典型废弃物的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可降解塑料项目等。5、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建设。国家发改委公示的历年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基地名单和骨干企业名单;针对以上基地内或者骨干企业针对尾矿(共伴生矿)、煤矸石、粉煤灰、冶金渣、工业副产石膏、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项目建设。三关于申报注意事项01在建项目各项建设手续完备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和城乡规划、用地审批、节能审查、环评批复、安全预评价、建设工程规划、建筑施工许可证,每个手续均应根据项目情况落实到位。02近三年内未收到相关处罚信用中国上存在行政处罚、环保处罚、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近三年国务院大督查、中央环保生态环保督察等检查中被点名批评的企业没有机会。03同一建设项目已获得过中央财政的情况下不能申报04其他项目建设程度不高于50%,总投资额不低于具体项目最低准入要求,有甲级工程咨询资质单位出具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污染治理和节能减碳专项中央预算内投资》原件及附件:编辑:君君.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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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部门关于印发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22〕153号科技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应急部、人民银行、国资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统计局、银保监会、证监会、能源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局),有关协会,有关中央企业:现将《有色金属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生态环境部2022年11月10日编辑:君君.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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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局长访谈 | 生态环境部法规司司长别涛详解依法治污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坚持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持续深入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生态环境部首席法律顾问、法规与标准司司长别涛对依法治污有切身体会,他在接受南方周末记者专访时指出,中国是率先将PM2.5指标引入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发展中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不仅倒逼我国空气质量连年改善,还推动了经济结构转型升级,维护了公众的身体健康。编辑:君君.
2022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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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办理危废经营许可证?附详细办理流程

这种情况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问题: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规定:”HW34,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请问,如果某企业对外回收废酸用以资源化回收,制成浓度更高的硫酸,该行为是否属于利用废酸?该企业的回收行为是否需要办理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其豁免环节的前后环节如何衔接?答复:根据《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HW34,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的废酸,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利用过程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即在HW34类废酸同时满足仅具有腐蚀性危险特性且作为生产原料综合利用的条件下,利用单位可豁免持有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但在不满足豁免条件情形下废酸的贮存、运输、收集、利用、处置等全过程,以及满足豁免条件情形下除利用过程外的其他环节,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北京市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落实危险废物各环节管理要求。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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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企业自行监测的流程和清单

1.检查要点排污许可证载明的自行监测信息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一致性;自行监测方案制定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自行监测开展的规范性和全面性;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的及时性、完整性和一致性。2.检查流程3.检查清单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来源:生态环境学习MORE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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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编制组关于《名录》常见问题的权威解答

一、《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常见问题解答(第一批)2020年11月25日,生态环境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修订发布了《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针对《名录》修订情况及使用过程中常见的一些问题,《名录》编制组编写了解答材料,供《名录》使用中参考。
2022年1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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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发布:活性炭吸附法关键参数要求、活性炭填充量及性能识别方法

活性炭吸附设施一、活性炭吸附法关键参数要求1、活性炭过滤箱结构设计合理,不得让未经过滤的气体进入后续工艺流程,过滤后尾气中颗粒物含量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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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102项重大工程等项目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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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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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原来“不违法”的行为将按违法处理

越来越严,政策口子越收越紧。原来一些“打擦球”或政策允许的用地行为,今年将不再允许。2021年11月26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印发《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按照新的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有九类原来不认为是违法用地的行为,今年的卫片执法中将按照违法认定和处理。一是未办理供地手续即占地动工建设的以往的土地卫片执法,在数据填报时取得农用地转用批准的,填报相关批复文件,认定为合法用地。《规则》实施后,完成农用地转用还不能认定为合法用地,需完成供地手续。上传相关证明文件必须填写批文或证书文号、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电子监管号,包括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供地、先行用地、不动产权证书、增减挂钩、工矿废弃地复垦利用以及经有审批权限的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同意的相关特殊政策批准文件的扫描件和能够证明用地位置范围的相关证明材料(如,界址点坐标文本或者图件扫描件)。按照《规则》,有两类情形除外:1、卫片图斑下发时已依法取得先行用地手续的图斑或地块。在动工建设以前,经有权机关批准,办理了先行用地审批手续,在批准范围内建设的图斑或地块,认定为合法用地。2.政府为供地而进行土地平整的图斑或地块可以不提供供地手续。该类情形虽然导致卫星影像发生变化,但没有发生建设行为。二是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翻新、翻建行为《规则》规定,将存量建设用地上存在的违反国土空间规划的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存量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对《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在未经审批或无合法权源的建设用地上翻新、翻建、新建行为认定为新增非农建设违法用地。因此,翻新、翻建要小心了。三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养殖设施原则上不得使用永久基本农田,涉及少量永久基本农田确实难以避让的,允许使用但必须补划。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因此,新的判定标准实施后,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的,直接认定为违法用地。四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2019年12月1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种植设施不破坏耕地耕作层的,可以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不需补划;破坏耕地耕作层,但由于位置关系难以避让永久基本农田的,允许使用永久基本农田但必须补划。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对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新规实施后,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认定为违法用地。五是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此前,农村道路允许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此次,对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农村道路的,直接要求判定为违法用地。六是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畜禽养殖、水产养殖设施的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等农业设施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七是未经批准或不符合相关标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的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八是符合相关标准但未经批准占用一般耕地建设农村道路的2021年11月27日,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印发《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严格控制新增农村道路建设用地使用一般耕地。确需使用的,应经批准并符合相关标准。九是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鱼《土地管理法》第37条规定,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2021年9月1日起实施的《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法律责任.《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51条规定,非法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者挖塘养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占用面积处耕地开垦费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破坏种植条件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75条的规定处罚。编辑:君君.
2022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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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2021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价位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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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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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读 | 我的2002-2022年,《环评法》风云20年

不同人眼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以下简称为《环评法》)的形象各不相同。在项目建设方眼中,《环评法》是一个严格的关口,将一切有重大环境影响的项目挡在破土动工前,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说“不”;在专家学者眼中,《环评法》是一座学术的富矿,法律的制定、修正、实施都是对于生态环境保护理念的最新践行,蕴含着无尽的研究价值;而在立法者眼中,《环评法》是一个他们看着长大的孩子,见证着他的出生,呵护着他的成长,期待着他的未来。2022年10月28日,距《环评法》颁布已经过去整整20个春秋。回首过往,当把这些截然不同的主观视角进行有机融合,汇聚而成的便是一段艰辛与感动并存的立法进程。高举轻打,时代在呼唤立法“在进行新建、改建和扩建过程时,必须提出对环境影响的报告书,经环境保护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批准后才能进行设计。”这则条文,是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第六条中的规定。而正是在这部法律中,环境影响评价这项从源头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制度,在我国法律上首次得到确认。2007年青藏铁路环评验收。中环报记者王亚京摄事实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一个“舶来品”。曾担任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党委书记的梁鹏介绍,早在1969年,美国便颁布法律,成为世界上首个创立并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国家。尽管并非我国首创,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直承载着国人很高的期望。1973年在北京召开的第一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被普遍认为是中国环境保护事业的肇始。会上提出,要做好全面规划,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要考虑到环境影响,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要统筹兼顾,全面安排。这样的表述,既是环境影响评价概念在我国的首次引入,也是清晰地点明了国人心目中环境影响评价理应扮演的角色:统筹兼顾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如此背景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被1979年《环境保护法(试行)》确认,理应大有作为,但在之后很长时间里,其发挥的效果却令人不甚满意。原因之一,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我国现有体系的衔接不畅。梁鹏认为,作为一项从外国引入的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在我国建设项目立项、可行性研究、征地、许可证审批、建设等一整套既有环节中找到位置,是制度本身发挥效用的基础条件,需要慢慢地摸索。而除去衔接问题,北京大学教授汪劲认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无法发挥应有效果,相关法律制定不够具体也是重要原因。“虽然之后制定的环境保护单项法律也重申了环评制度,但由于所有法律中均没有更多具体的规定,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当时更多只能是‘高举轻打’,很难落在实处。”汪劲介绍。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高举轻打”同时期的,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社会背景。“当时我国正处于改革开放时期,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要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和水平,首要任务就是发展经济,有了经济发展作为基础,才能使人民生活质量得到保障。”汪劲认为,历史阶段内各类高污染、高投入、高能耗的产业在全国各地的发展,对国内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的影响。于是,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问题讨论重新开启。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专门立法,发挥出应有作用,统筹兼顾、全面安排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成为人民的呼唤,也是时代的要求。历尽艰辛,环评迎来“新纪元”谈到当年《环评法》立法过程,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法规司副司长李恒远不禁感慨:“实在太不容易了。”为了保障《环评法》的起草工作,国家环保总局曾专门成立支撑小组,其中成员便包括李恒远和梁鹏。支撑小组整理了大量的文献材料,并随同全国人大到各地开展调研。但李恒远所谈到的不容易,绝不仅仅是整理材料、开展调研的辛劳,更多的是因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立法并非一蹴而就,经历了太长时间的摸索。尽管过去这么多年,梁鹏依旧对自己工作后起草的第一份材料印象深刻。“当时领导布置我写一份材料,而这份文件最后也出台了,这便是上世纪90年代国家环保局出台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梁鹏回忆道。在当时,类似关于环境影响评价的政策文件,国家出台的还有很多。1986年,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国家计委、国家经委联合颁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为《办法》)。“《办法》中明确了环评程序在建设项目管理环节中的位置,解决了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与原有建设项目审批制度的衔接问题。”汪劲说。1998年,《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下简称为《条例》)由国务院颁布。“《条例》于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起草,起草工作由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主持。”作为当时主要起草人,王灿发对《条例》的影响这样评价,“《条例》的制订,让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有了最直接的法规依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专门立法,需要解决制度如何如何与现有程序衔接的问题,需要使得制度更好地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而伴随着一系列政策文件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法律框架一点点搭建,具体要求也在一步步明晰。然而,即便法律案顺利起草,且进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环节后,《环评法》的立法之路也并不顺利。“当时争议非常大,讨论非常焦灼。”原环境保护部环境影响评价司司长祝兴祥这样回忆。经过不懈的努力,2002年10月《环评法》还是最终颁布。包括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及规划环评的跟踪评价、建设项目环境评价以及环境影响的后评价,一套完整的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法律上得到确认。“《环评法》是我们国家针对一个管理制度进行单行立法,在环境立法领域是具有开创性的。从项目管理到规划管理,从微观到宏观,从单向到综合,从当前的管理到将来的管理,《环评法》的颁布开创了环境影响评价的新纪元。”王灿发说。而李恒远看来,《环评法》中对环评管理、环评资质、环评程序等一系列问题进行明确,从根本上保障了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科学、严谨和工作效果。把关项目,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同采访中,祝兴祥提及的一个青藏铁路建设小细节引起了记者的注意:当年铁道部建设青藏铁路的时候,施工区域的草皮需要铲下来保存在一边,铁路修好后工人再把草皮在铁道两边一块块地堆好。祝兴祥告诉记者,这些听起来繁杂的措施,在青藏铁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有着明确规定,其目的便是落实《环评法》具体要求,保护当地生态环境。“青藏铁路从青海到拉萨,一共1000多公里,其中永冻层550公里,很多地方寸草不生,保护草皮对于当地自然生态非常重要。”祝兴祥认为,《环评法》的颁布,对我国建设项目过程中的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起到了很大作用。对于环评法的作用,同样体会很深的还有中国南水北调集团副总经理孙志禹。20年前,在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现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工作的他正参与金沙江下游梯级开发项目,对照项目环评要求落实各项生态保护措施。虽然时隔多年,但孙志禹仍对圆口铜鱼这个物种记忆犹新。圆口铜鱼是长江上游一种特有鱼类和重要经济鱼类,每年初夏水温渐暖的时候,长江上游的圆口铜鱼都会来到具有卵石河底的急流滩处产卵,孵化出的幼鱼逆流而上,但兴建的各种水利工程成了圆口铜鱼洄游路上的障碍,金沙江开发便是如此。为了在开发利用水能资源的同时保护鱼类,在金沙江开发利用的环境影响评价中,相关部门提出一系列减缓方案,包括实施人工增殖放流,进行保护关键技术研究,建立水生生态环境监测系统等。“结合金沙江下游的向家坝、溪洛渡两座水电站的建设,我们同步开展了保护区范围的调整工作。”孙志禹回忆起保护区的建设过程,“随着设置监测系统、增殖放流站以及科研单位观测站等措施的落实,长江上游珍稀、特有鱼类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在长期应用中逐步显现其保护作用。”“这是《环评法》实施以来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实施的一项重大举措,也是在水电工程中规模最大的一项举措,目前看来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孙志禹说。环境影响评价是项目开发建设的第一个关口,也是最重要的关口。王灿发认为,《环评法》的实施,使得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成为项目把关的抓手。“有重大环境影响或不可逆环境影响的项目被禁止投入建设,而通过措施可以减轻或避免环境影响的项目,其环评报告中提出的相关措施起到了预防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作用。”王灿发说。通过环境影响评价把关项目,成效是显而易见的。今年生态环境部7月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环评法》颁布20年以来,全国经济总量增长了9倍,能源消费总量相比只增加了两倍多,二氧化硫等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则下降了3/4。20年过去,历经2016年、2018年两次修正,《环评法》仍站在时代的前沿,以减污降碳协同增效为代表的新问题、新要求正考验着这部已入“弱冠之年”的法律。但始终不变的,是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的环评初心,是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编辑:君君.
202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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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号馆M12丨尚云互联参展第23届中国环博会”(深圳特别版)

由国家商务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等相关部委及深圳市人民政府共同举办的第二十四届中国国际高新技术成果交易会组委会上周发布通告称,将于11月15日如期在深圳开幕。作为本届高交会成员展,第23届中国环博会(深圳特别版)也将于11月15-17日如期在深圳国际会展中心宝安新馆(深圳市保安区福海街道展城路1号)与大家见面!受2022年全国各地新冠肺炎疫情的影响,目前年度大型环保展示活动严重缺失,11月15日中国环博会深圳展的如期举办,不仅填补了行业空白,也将满足行业线下会面的强烈期冀,预计将有800家来自全国各地的环保企业,克服重重困难,竭尽全力亲临现场。北京尚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作为本届展会官方媒体合作平台,也将奔赴这难得一次的线下环保大展,在1号馆M12展位与大家见面。作为一家聚焦生态环境领域的互联网公司,尚云互联目前拥有环评互联网公众号、地下水环境网公众号、环评云助手APP丨视频号、抖音丨B站、环评互联网论坛等13个媒体平台,覆盖来自政府、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工业企业、第三方服务咨询机构等100多万受众。届时,展台工作人员将面向观众全面介绍品牌推广、价值提升、影响力扩大的系列活动与方案,并回馈广大环保工作者长期以来的大力支持,欢迎大家到现场展位参观走访。|
202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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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销号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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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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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科院院长李海生:环评将在新时代发挥更大作用丨环评法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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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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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可以补办环评手续吗?

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2014年修订的新《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增加了处罚条款,该条款与2002年发布实施的老《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相比,未规定“责令限期补办手续”的内容。2016年修正的新《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亦删除了原环境影响评价法“限期补办手续”的规定,不再将“限期补办手续”作为行政处罚的前置条件,但并未禁止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报送审批。因此,环保部门应当首先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作出处罚,限期补办不再是对“未批先建”行为免于处罚的条件,更不能作为借口,也不再是环保部门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前置条件,即一旦发现有“未批先建”的情形,立即做出处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对“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应当依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的五种情形,开展技术评估,甄别是否对此建设项目作出批准的决定。这五种情形分别为:一是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二是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未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不能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三是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无法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未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四是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未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有效防治措施;五是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只要有以上五种情形中的任何一种的,环保部门都不能做出批准该建设项目的决定,并且还可以依法责令恢复原状。因此,对于已经被环保部门发现是“未批先建”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报告表的编制方法和内容,也应当是着重证明该建设项目选址、布局、规模等是否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还要看看,该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是否达到国家或者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并且建设项目拟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管理要求。还要看看,建设项目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是否能够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和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是否采取必要措施预防和控制生态破坏。还要看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基础资料数据是否属实,内容是否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明确、不合理。对于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还要看看,是否针对项目原有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提出了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等等。建设单位主动报批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应当受理。依法需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未批先建”建设项目,应当依照国家有关环保法律法规和《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环评报批手续。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通过依法查处“未批先建”违法行为,依法受理和审查“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评手续,将所有建设项目依法纳入环境管理,为实现排污许可证“核发一个行业,清理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提供保障。2018年2月22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出《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2月24日又发出《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以上两个文件都明确指出,“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以上两个文件也同时规定,环保部门受理建设单位主动补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进行审查的前提,也是要求“未批先建”违法行为自建设行为终了之日起二年内,未被发现而未予行政处罚的。并且还要求,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三同时”验收制度、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建设单位同时存在违反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保验收制度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分别予以处罚。编辑:君君.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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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制定自行监测裁量基准,落实排污许可证后监管

自行监测是排污单位自证守法的重要制度,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生态环境部门可对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制定自行监测方案并开展自行监测的违法行为依法处罚。为保证合理、公平量罚,北京市生态环境局针对自行监测缺失的处罚裁量基准开展研究,助力科学执法、推动落实自行监测。1确定裁量基本原则一是调查时间范围为1年。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规定,确定调查时间范围确定为1年,考量自检查之日起倒推1年企业自行监测情况。二是以自行监测缺失率为主要裁量因素。以单个监测因子作为基础裁量因子计算自行监测缺失率,企业自行监测缺失率为各监测点位监测缺失率的算数平均值。以废气、废水排放口及无组织监测点位为基本评价单元,计算每个监测点位全部监测因子缺失率的算数平均值。三是实施分段评价。1年内涉及多次检查,需分段评价;对于前次监测缺失行为已处罚的,不再重复评价。2规范调查评价方法一是通过查阅排污许可证,确定排污单位监测点位、因子和频次,得出1年内每个监测因子应完成监测的次数,其中自动监测为每年365次(天)。二是通过查阅排污单位监测报告或自动监测数据,调查1年里每个监测因子缺失的监测次数(应完成监测次数-实际监测次数)。对于发证时间不足1年的,以实际发证的次月为起算点计算监测缺失次数。对于依法开展自动监测的监测因子,若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期间出现停运,则按停运天数计算缺失率。三是计算方法。(1)监测因子缺失率=(某监测因子缺失监测次数/某监测因子应完成的监测次数)*100%。(2)监测点位监测缺失率=(某监测点位监测因子缺失率之和/n)*100%,n为某排放口的监测因子数量。(3)排污单位监测缺失率=(监测点位监测缺失率之和/m)*100%,m为排污单位监测点位总数。3制定裁量基准规则自行监测缺失率在10%以下为情节轻微,排污单位积极整改履责的免于处罚;监测缺失率在10%以上,按照简化管理和重点管理两档,根据自行监测缺失率从低到高规定处罚额度(详见附表)。违反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4应用自行监测裁量方法某企业排污许可证要求对2个废气排放口(非甲烷总烃等3项监测因子)、1个废水总排放口(化学需氧量等9项监测因子)和厂界无组织(非甲烷总烃等4项指标)进行手工监测,监测频次均为每年一次。执法人员对该企业进行检查时发现,企业分别于2021年7月和9月开展自行监测,但2个废气排放口未监测苯系物监测缺失率均为33%(1/3);厂界无组织未监测苯系物和颗粒物监测缺失率为50%(2/4);废水总排放口未监测总磷等4项指标监测缺失率为44%(4/9)。最终计算企业自行监测缺失率为[(33%+33%+50%+44%)/4]=40%。根据裁量基准处罚4万元。目前北京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总队已应用自行监测裁量基准办理多起自行监测违法案件,尚无当事人提出异议申诉。下一步,北京市将继续加大排污许可证后监管力度,推动排污单位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自觉履行自行监测责任义务。编辑:君君.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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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云助手】开放30000余份『法律法规及标准导则』数据接口

尚云环境正式开放30000余份【全国及地方省市法律法规及标准导则】数据接口一、数据资源截止到2021年8月24日,共收录环境、安全、健康、建筑等多个行业法律法规及标准导则28730条,其中国家级别法规标准共:10326条,省市级别法规标准共:18404条。按适用领域分:【生态环境领域】其中法律法规
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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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中央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形成的党内监督信息,依法不适用政府信息公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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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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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第23届中国环博会入场须知(12日前未登记无法入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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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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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盛会!持续7天40场大气学术顶级直播即将开始,现在报名即可免费参加

为更好地总结和交流大气环境科技工作者在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共同深入探讨当前大气环境治理工作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推动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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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部委联合发布公告,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有关规定,应急管理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总局、铁路局、民航局决定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将“1674柴油[闭杯闪点≤60℃]”调整为“1674柴油”。应急管理部将配套补充完善《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应急管理部
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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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大海花岛拆楼风波落幕?落实中央督察整改仍在路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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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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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资质”,要评甲乙级,还是三五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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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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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环境科学学会发布《环评编制单位水平评价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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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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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所有产业园区的年度跟踪监测报告已陆续公开,供企业免费使用

好消息,山东省所有产业园区的年度跟踪监测报告已陆续公开,供入园企业免费使用。各位朋友可以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等网站自行搜索。相关依据如下:1、《山东省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条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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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功能阅览|锁定双11,环评云助手上线『社区』功能

锁定双11即可在各大应用市场安装最新版我在V3.3.0等你左右滑动查看社区一个聚焦环境领域法规、资讯、数据、视频、直播和商城的互联网综合平台APP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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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部最新发布 | 《<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

关于公开征求国家生态环境标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指导《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的现场执法检查工作,我部组织编制了《〈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4-2020)执法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我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建议请于2022年11月22日前通过信函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我部。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周盼、牛光甲通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安门大街82号联系电话:(010)65646399电子邮箱:zhifasanchu@mee.gov.cn联系人:生态环境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钟黄蓉通信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苑路28号院邮政编码:100012联系电话:(010)84756860电子邮箱:zhonghr@acee.org.cn附件:1.征求意见单位名单2.《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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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发布《危险废物综合利用与处置技术规范 通则》等5项地方环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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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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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项目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工作调查指导意见

如回填土掺杂垃圾成分不能确定的,建议对垃圾进行属性鉴定。以上要求自文件正式通知日起实施。Q2:关于异常点位排查:明确异常点排查的条件(同时满足)及排查方法。A2:异常点位排查方法及要求:1.
2022年1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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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能否通过竣工环保验收?

网民咨询:我公司正在进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由于审批流程等问题,目前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排污登记,能否通过验收?如果专家们同意验收通过,是否可行?办理回复:1.根据《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第八条第五项,“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建设项目,无证排污或者不按证排污的,建设单位不得提出验收合格的意见”。因此,应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而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2.《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施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故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建设项目,不得排污,更不能通过验收。3.违规通过验收,无证排污将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6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予以处理。来源:江苏省生态环境厅编辑:他他.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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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T解读丨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环保工作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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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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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主办“环评和排污许可政策解读与能力专题培训”| 全程免费直播

关于举办全区环评和排污许可政策解读及业务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的通知各相关单位:为适应新形势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新要求,进一步提升我区环评、排污许可审批人员、从业人员能力素质水平,结合工作实际,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将举办全区环评和排污许可业务能力提升专题培训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培训时间2022年11月8日-11月10日,其中:8日、9日上午9: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10日上午9:00至12:00。2培训内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与常见问题、《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应用要点说明、产业园区规划环评技术要点和典型案例剖析;生态环境分区管控制度应用与展望;《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证质量、执行报告审核指导工作方案》解读。3培训组织及形式此次培训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主办,自治区生态环境工程评估中心承办,采取线上视频方式进行。北京尚云互联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媒体支持,环评云助手APP全网直播!欢迎扫码下载环评云助手▼提前锁定直播间▼预约观看路径:环评云助手[首页]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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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保护红线的风尘往事(二):改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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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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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容升级丨尚云2023环评考前培训,12位资深讲师助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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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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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标排放仍被刑事处罚,浙江破获一起自来水稀释排放污水案!

近日,浙江生态环境厅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发布管理办法》,将2022年度第九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本批案例是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手在“绿剑”生态环境专项行动中查处的典型案例!绍兴市越城区某化工企业干扰在线自动监测设施运行案2022年3月1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执法人员根据第三方在线监理单位提供的线索对袍江工业区某化工企业开展突击执法检查。该企业属于绍兴市重点排污单位,安装有废水在线监控设施。现场检查时,该企业二期废水处理系统运行正常,一期污水处理系统处于闲置状态,但闲置的一期污水处理系统末端沉淀池出水口有一根50㎜粗的水管正在排放自来水,并与二期污水处理系统外排废水混合后外排。经浙江省绍兴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检测,一期污水处理系统末端COD<10㎎/L、总氮1.8㎎/L,二期污水处理系统末端COD135㎎/L、总氮57.9㎎/L,废水外排口COD为68㎎/L、总氮25.5㎎/L,从水样检测结果可以看出二期污水处理系统处理后外排的废水总氮为57.9㎎/L,超过排放标准,但混入一期污水处理系统外排口的工业自来水后,废水外排口总氮为25.5㎎/L,未超过排放标准。经查,该企业为防止外排废水污染物浓度在线数据超标,采取工业自来水稀释混入外排废水的方式来确保外排管道末端安装的自动监测设施中pH值、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等数据达标,存在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2022年3月9日,绍兴市生态环境局越城分局将案件移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人。2022年9月,经磋商,该公司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2.6627万元。环境部:稀释排放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有关“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及相关法律责任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308号
2022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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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大气司张大伟:VOCs治理已成为大气治理领域最明显短板 主要表现为四个“不到位”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PM2.5和臭氧污染的重要前体物。‘十四五’规划纲要明确要推进PM2.5和臭氧协同控制,提出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综合整治,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下降10%以上的任务目标。新形势下的蓝天保卫战迫切需要全面加强VOCs综合治理。”11月4日上午,在第十一届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减排与控制会议上,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副司长张大伟表示。生态环境部大气环境司张大伟副司长致辞
202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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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人盛会!持续7天40场大气学术顶级直播即将开始,现在报名即可免费参加

为更好地总结和交流大气环境科技工作者在精准、科学、依法治污方面的最新研究成果,共同深入探讨当前大气环境治理工作面临的新机遇和新挑战,推动我国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深入打好蓝天保卫战,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202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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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生态环境局公布第一期环评领域查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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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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阵容升级丨尚云2023环评考前培训,12位资深讲师助你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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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