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部:所有重点控制区大气污染物均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回复
2018-04-18
来信:
2016年6月13日《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下简称《复函》)回复四川省环保厅并抄送各省环保厅的文中要求:“十三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市域范围内的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起)、燃煤锅炉(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执行特别排放限值。请问,该《复函》是否对四川省之外的重点控制区城市有效?
回复:
我部2016年6月13日印发《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该复函主送四川省环境保护厅,抄送其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是对《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相关条款的解释,相关要求对四川省及其他重点控制区均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环办大气函[2016]1087号
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复函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你厅《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问题的请示》(川环函[2016]61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2013年第14号)中关于“现有企业‘十三五’期间将特别排放限值的要求扩展到重点控制区的市域范围”的规定,“十三五”期间位于重点控制区市域范围内的燃煤机组、钢铁烧结(球团)设备、石化行业(现有企业2017年7月1日起执行)、燃煤锅炉(10t/h及以下在用蒸汽锅炉和7MW及以下在用热水锅炉自2016年7月1日起执行)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均应执行特别排放限值。
特此函复。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2016年6月13日
来源:生态环境部
本期编辑:刘小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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