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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部回复:涉及排放标准、畜禽养殖无组织排放及固定源监测问题

生态环境部 环评互联网 2020-09-29

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

2018-08-29


来信:

碳酸钙行业是我县的三大主要产业之一,主要有轻质碳酸钙和重质碳酸钙两种,都是以石灰石为原料生产碳酸钙产品。

轻质碳酸钙的生产工艺主要是石灰石经过窑炉锻烧、加水消化、然后与窑炉产生的二氧化碳进行炭化反应,再经活化、烘干得到碳酸钙产品,附属设施有锅炉和热风炉。

重质碳酸钙的生产工艺有两种,一种是干法,就是石灰石经过破碎和一系列研磨后得到碳酸钙产品,不需要别的附属设施;另一种是湿法,就是石灰石经过破碎再加水研磨,最后烘干后得到碳酸钙产品,需要烘干炉等附属设施。《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中规定,除了锅炉外,其他工序产生的外排污染物全部执行该标准。

我们的疑问有:

1、轻质碳酸钙工艺中的热风炉执行什么标准?

2、重质碳酸钙是否也要执行这个标准?


回复:

  《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3-2015)适用于钙化合物和钙盐工业,因此重质碳酸钙的生产企业以及轻质碳酸钙工艺的热风炉均应执行该标准规定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关于畜禽养殖异位发酵床废气无组织排放请示函的回复

2018-08-29


来信:

《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行动方案(2017-2020年)》(农牧发[2017]11号)中明确异位发酵床作为一种养殖业节能减排、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方式,在东部沿海和西南地区推行,该工艺已得到农业部认可和推广。

目前缺少针对该工艺的技术规范及文件,从环保角度依据从严原则,要求异位发酵床车间密闭经集中处理后,用不低于15m排气管有组织排放。

但从工艺原理和企业运营角度分析,该措施难以实施:其原理简述为:好氧微生物在氧气充足的条件下,将畜禽产生的粪污发酵分解为CO2、H2O和N2,同时发酵床中的有益菌对猪粪中的粪臭素和硫化氢等具有很强的分解作用,改善了猪场原有的环境。

现在使用异位发酵床的猪场,周边的气体经过第三方监测是符合国家标准的。若将发酵车间密封,车间内氧气含量不足,发酵床不能正常运行。负压集气大功率风机运行产生高昂的电费,养殖企业难以承担。

因此,集气处理后有组织排放的环保措施对于异位发酵床工艺是没必要的,也是难以运行的。

建议异位发酵床运行的气体交换可否无组织排放?


回复:

  一、异位发酵床是一种利用微生物好氧发酵分解畜禽养殖粪便的技术,需要充分通风以保证发酵床的氧气供应充足,在微生物的作用下,将粪便中的有机物分解产生CO2、H2O、N2和热量等物质,降低恶臭物质浓度。处理工艺需按上述原理设计操作。 

二、畜禽养殖项目选址应避开禁止养殖区域、环境敏感区。采用异位发酵工艺的养殖场,需要因地制宜,加强恶臭气体污染控制,特别是粪污喷洒作业期间的恶臭气体管理。

对于受区域大气环境功能及周边敏感目标限制的养殖场和有条件的养殖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合理的车间封闭和臭气收集并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 

三、异位发酵床无论车间是否封闭,臭气排放均应满足《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以及地方制定的相关标准要求,对场址周边的敏感目标影响也应满足相应要求。



关于粪大肠菌群等检出限及结果报出问题的回复

2018-08-29


来信:

近期针对地表水和地下水中粪大肠菌群及总大肠菌群检出限及结果报出的问题得到了不同解答,无明确的答案。

从地下水、地表水质量标准、监测技术规范及HJ/T 347-2007《水质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分析标准中对多管发酵法的检出限均无规定。

现请教

(1)多管发酵法检测地表水和地下水,检出限如何确定?能否参考HJ 755-2015《水质 总大肠菌群和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纸片快速法》中方法检出限为20MPN/L?

(2)针对多管发酵法检测地表水和地下水粪大肠菌群及总大肠菌群是否可参考GB/T 5750.12-2006中2.1.6条的规定,结果报未检出可否?


回复:

  一、依据《水质 粪大肠菌群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HJ/T 347-2007),多管发酵法的检出限是根据统计学方法计算出来的MPN(最可能数)值,而非试验方法测定;其中12管法的检出限为3 个/L,15管法的检出限为20 个/L。 

二、关于数据报送。对于未检出样品,结果须按照最低检出限报送,如“3L”(12管法)或“20L”(15管法),而非报“未检出”。



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

2018-08-29

来信:

GB/T 16157-1996修改单规定,颗粒物浓度小于等于20mg/m3,适用HJ 836标准;颗粒物浓度大于等于20mg/m3且不超过50mg/m3,GB/T 16157-1996与HJ 836同时适用。

我想咨询一下,修改单中颗粒物浓度指的是监测过程中的实测浓度,还是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之后的折算浓度。

主要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比如说砖厂隧道窑烟囱监测过程中,其氧含量浓度较高,监测中带来的结果便是实测浓度极可能低于20mg/m3但换算为基准过量空气系数之后的折算浓度之后就极可能大于20 mg/m3,在此种情况下是GB/T 16157-1996、HJ 836两标准同时适用,还是只适用于HJ 836?

回复:

  GB/T16157-1996修改单中的浓度是指标准状态下的干废气浓度(不进行折算)。根据 GB/T16157-1996修改单的规定,颗粒物浓度小于等于20mg/m3,适用HJ836标准;颗粒物浓度大于等于20mg/m3且不超过50mg/m3GB/T16157-1996与HJ836同时适用。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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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编辑:环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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