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说大气 | 千万不要忽视新版大气导则中的“引用文件”
修订版大气导则解读系列
2、教你玩转新大气导则『估算模式』,这些参数可以控制结果……
2018版大气导则中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导则的中重要组成部分,尤其是本次新增加的HJ663、HJ664、HJ819、HJ942等更为重要。
导则在正文中只是简单的列举这些文件编号,注明“参照某某文件”执行,在实际评价中如何执行可要仔细看这些『引用文件』了。
逐一说明一下:
GB 309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该标准是整个大气评价最基础的评价依据,从评价等级、现状评价、预测分析涉及到的所有达标、不达标、超标、增量标准、环境质量改善都是依赖于这个标准,项目环境影响是否可以接受,就是对标此标准。
而且,正是因为2012年GB3095修订后,直接催生新版导则的修订需求。(2018年又出修改单了)
根据该标准,本次导则修正了“基本污染物”和“其他污染物”的定义,定义了“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有调整)。
HJ 2.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本版导则终究还是以建设项目大气评价为主,所以建设项目环评总纲要求的内容,各要素导则需要明确落实、细化。
HJ 130 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
规划环评导则总纲是本次新增引用文件,虽然导则适用范围还是“规划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可参照使用。” 但在正文主要评价环节都增加了规划环评(区域环评)的大气评价方法建议。
包括5.1.3 评价因子筛选、5.4.5规划项目的评价范围确定、规划环评的大气预测方法、预测模型、预测因子、预测与评价方法、评价结论以及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的衔接方案(8.6.5)都增加了规划项目大气评价相应的要求。
虽然大气导则中得这些要求不完全满足规划环评总纲以及(即将发布的)各类型的规划环评的所有需求,但至少有了具体的评价方法和规范了。
HJ 663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技术规范(试行)
本次导则重要的新增重要引用文件之一,正因为HJ663的发布,解决了2008版导则就想加入的“保证率”的概念。该标准2013年发布,目前还是“试行版”,而且据说要修订,但现在至少是有效版本。
HJ663 真正定义了什么叫做:“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污染物浓度评价结果符合GB 3095-2012 和本标准规定,即为达标。所有污染物浓度均达标,即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
有了这个定义,大气导则就有了达标评价的依据了!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和预测达标评价都直接引用HJ663的方法,导则原文如下:
6.4.1.3国家或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未发布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的,可按照HJ 663中各评价项目的年评价指标进行判定。年评价指标中的年均浓度和相应百分位数24 h平均或8 h平均质量浓度满足GB 3095中浓度限值要求的即为达标。
6.4.2.1 长期监测数据的现状评价内容,按HJ 663中的统计方法对各污染物的年评价指标进行环境质量现状评价。对于超标的污染物,计算其超标倍数和超标率。
特别提醒的是,保证率的概念和计算方法,也是参照HJ663制定的(略有差别,有心之人可以比较一下。)
p——该污染物日平均质量浓度的保证率,按HJ 663规定的对应污染物年评价中24 h平均百分位数取值,%;
而具体什么污染物执行什么保证率P,大气导则正文和附录都没提,这时候就需要直接参考HJ663的表格了:
追加说一句,培训答疑时有人问贡献值或者小时浓度能否也考虑保证率?答案是,不行。
HJ 664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
导则引用该标准主要是用来说明“ 如何引用邻近监测站点的监测数据”,其中一个隐藏的彩蛋就是,如何定义“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导则原文如下:
6.2.1.3 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可选择符合HJ 664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城市点或区域点监测数据。
6.2.1.4 对于位于环境空气质量一类区的环境空气保护目标或网格点,各污染物环境质量现状浓度可取符合HJ 664规定,并且与评价范围地理位置邻近,地形、气候条件相近的环境空气质量区域点或背景点监测数据。
如何界定『邻近』,那就可以借助于HJ664中规定的 城市点、区域点、背景点中的代表范围了,只要位于 监测点“代表范围”之内的,都可以作为“邻近”:
此外,本版导则删除了对监测采样具体细节的要求,因为这些都直接参考HJ664的要求了。
6.3.4 监测采样
环境空气监测中的采样点、采样环境、采样高度及采样频率,按HJ 664及相关评价标准规定的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执行。
HJ 819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
本版导则新增了“9 环境监测计划”的要求,主要原因就是为了保证“环评能和HJ 819顺利衔接”。因为已经有了HJ819,所以,导则对于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一般要求基本就一句话 “按HJ 819的要求”。
9.1 一般性要求
9.1.1 一级评价项目按HJ 819的要求,提出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的污染源监测计划和环境质量监测计划。
9.1.2 二级评价项目按HJ 819的要求,提出项目在生产运行阶段的污染源监测计划。
9.1.3 三级评价项目可参照HJ 819的要求,并适当简化环境监测计划。
但这里也有一个坑,那就是,HJ819中写了几段话:
5.5 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
5.5.1 监测点位
排污单位厂界周边的土壤、地表水、地下水、大气等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参照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环境管理要求设置。
如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及其他文件中均未作出要求,排污单位需要开展周边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的,环境质量影响监测点位设置的原则和方法参照HJ 2.1、HJ 2.2、HJ/T 2.3、HJ 2.4、HJ 610 等规定。各类环境影响监测点位设置按照HJ/T 91、HJ/T 164、HJ 442、HJ/T 194、HJ/T 166 等执行。
为了避免造成循环应用的“后果”,大气导则中“9.3 环境质量监测计划”就详细规定了:在环评阶段,一级评价项目如何制定自己的监测计划,因为,HJ819是要求参考环评的。
HJ 942 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 总则
如何保证环评与排污许可的衔接,这是本次大气导则的一项最重要的修订原则,对应的,HJ942也是导则新增重要引用文件之二。
原来总说“环评无用”,“就为了一纸批文”。但现在不一样了。先强调HJ942中的这段话:
5.2 许可排放限值
5.2.1 一般原则
2015 年1 月1 日及以后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许可排放量还应同时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审批意见确定的排放量的要求。
也就是说,环评中规定的排放量(包括主要排放口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排污许可申报阶段都要严格满足环评文件中的要求。
培训过程中也一再强调:
不要为了计算达标,而一味降低排放源的排放浓度!因为参与环评预测计算的每个源的排放浓度都将作为后续的排污许可浓度,将来验收和日常监管不再是达标排放就行了,而是要达到环评中的这个“计算浓度”!
另外,为了避免排污许可申报阶段核算的排放量超过“环评的污染源核算量”,排污许可办特别要求在大气导则中增加了这么一句规定:
7.2.1 新建项目的污染源调查,依据HJ 2.1、HJ 130、HJ 942、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及各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并结合工程分析从严确定污染物排放量。
而大气导则为了再次!再次强调和排污许可的衔接,在最后的结论部分,再次明确:10.4.1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环境影响可接受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内容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所需表格要求,明确给出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表。
一句话,环评根据工程分析最终确定并用于预测分析的污染源的排放浓度、排放速率和排放总量,直接提供给排污许可核算用。后续验收、排污许可证核发和日常监管,按环评结论来。
可不是“环评随便算,验收排放达标”就可以了!
《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
这个引用文献就解决一个问题:5.3.3.2 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或以使用高污染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
这个条款中提到的“以使用高污染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什么叫使用“高污染燃料”,就完全靠这个文件规定了。
顺带提一句,经常有人问,什么叫多源,无组织排放源算不算污染源?
答案一个字,算。为什么不算源?我一直没想好理由。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最开始没有考虑引用这个分类管理名录,但后来发现分类管理名录的整体趋势就是简化再简化了,那大气导则也没道理不简化,比如说针对城市道路的分类管理要求……
所以大家在应用大气导则的时候,注意很多地方与分类管理名录有关:编制报告书的项目怎么评价,而编制报告表的项目在很多时候是可以简化的。
比如说:
5.3.2.2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在采用估算模型计算评价等级时,应输入地形参数。(意思是,报告表项目,不用考虑地形)
5.3.3.2 对电力、钢铁、水泥、石化、化工、平板玻璃、有色等高耗能行业的多源项目或以使用高污染燃料为主的多源项目,并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评价等级提高一级。(意思是,报告表不用考虑提级)
7.1.1.4 对于编制报告书的工业项目,分析调查受本项目物料及产品运输影响新增的交通运输移动源,包括运输方式、新增交通流量、排放污染物及排放量。(提醒下:这部分调查统计,只给量,不参与项目环境影响预测计算,不计入总量,不计入排污许可量)
-END-
特别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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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HE END -
编辑 | 环小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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