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新修改的环评法,我们应该看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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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新修改的环评法,我们应该看到什么
作者 | 浮梁一梦
本文转载自公众号【贤读乱书】
(12月29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闭幕)
12月29日,第24号主席令的签发,标志着环评法的修改正式落下帷幕。
本次环评法的修改,来得急、改得快、改动大,影响深远。
种种迹象显示,这是一次急匆匆的修法。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公布拟修改16项法律,最终变成了17部,感觉环评法的修改是硬插进来的。
环评法于2016年曾经修改过一次,没有公开征求意见。记得当时有解读:修改条款属于争议不大的。
即便如此,当时还是有人提出了疑问。
本次修改,最重要的的一个内容便是取消环评单位资质,事前已经引起了以“环评互联网”(一个有理想的公众号)为代表的微信群的热烈讨论。
大家普遍讨论的是,取消资质后如何管理的问题。
环评法修改内容一经公布,瞬间炸了锅,群里讨论变成了环评编写人员会不会坐牢,以及罚款额度如此之大等问题。
本次环评法修改,同样没征求意见,是否也是争议不大的呢?这个事情要看由谁来规定,从群里的聊天看,各种争议的声音很多。这也变相说明,环评技术人员没有话语权:人为刀俎,我为鱼肉。
那么,从这次修改的环评法来看,我们应该看到什么呢?
一、承担刑事责任问题。
写个一报告搞不好入刑,环评行业瞬间成了高危行业,正所谓“挣着卖白菜的钱,承担着卖白分的责任”。一旦承担刑事责任,就不仅仅是钱的问题,是可能失去人身自由,并留下案底,影响一生。
不过我没这么悲观。政府转变职能,全面落实放管服,即“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很多人只记住了放,却忽略了后面的。
简政放权实际上就是实行“轻准入、重监管”的体现。
各种消息显示,环评单位资质取消是个不得不做的事情。这说明相当于一部分人认为资质取消风险偏大,特别是对于环评这个“技术含量”较高的行业。保证质量就要采取严格的监管处罚措施,这就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问题没有那么严重。上面这句话不加,构成犯罪的一样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刑事责任要根据《刑法》来决定,对应相应的法条。这和当年醉驾入刑不一样,那是刑法多了一条构成“危险驾驶罪”的情形。
写环评报告能构成犯罪,一般来说带有主观故意(造假)。一般认真写报告,绝不至于构成犯罪。在我看来,更像是一种警示作用。所以技术人员不用担心,要做到认真编写每一本报告。
二、编制单位技术能力。
新法要求环境部制定技术能力指南及监管办法。不管技术能力指南最终发布结果是怎么样的,指南就应该属于指导、参考性质的。所以编环评报告,将回归到真正有能力的人员。谁签名无所谓,对自己的签名负得起责任就行。
三、红顶中介可以复活吗?
如果他们愿意,一定可以的,本身他们就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只是有一个条件:不能与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简单理解就是不能在本地编制报告。
四、谁为报告质量负责?
建设单位主体责任,建设单位负责。编制单位负相应的责任,即“属于编制单位的责任”。所以你说,处罚这么重的情况下,建设单位敢随便吗?
关于责任举个例子。一个公司,如果所有事情都必须由总经理最终决定,那分管领导就不会100%用心做事。如果某些事项决定权可以由副总经理最终决定,那副总经理必然会用心,因为他要直接承担相应责任。
五、违法行为纳入社会诚信系统。
社会诚信系统对一个人影响很大,最简单的是贷款的时候都要审查。写个环评居然有可能带来征信问题,没想到。违法行为天天有发生,但不是都要计入诚信系统。如机动车违法行为,都没有纳入个人社会诚信。
这么重要的事情,肯定不能随意计入社会诚信系统。后续必须明确具体纳入诚信体统的情形,及具体的操作办法。
六、处罚力度加大。
除了以上提到的,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外,对报告编制单位的行政处罚也是相当严重。法律条文这里就不写了,就像群里写到的:接一个20万的项目,利润10万,却要承担320万的风险。
处罚力度必然加大。是否还记得“知道你会来,就怕你乱来”文章的分析?
结语
放管服,更重要的是后面两个字。环评单位资质取消了,报告就要回归技术,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情。
正如林广清先生所言:“规划环评早就不推荐资质,其环评质量也没见下降,说明资质管理作为行政手段对环评质量真不见得有多大的正相关性”。
当然,法虽然修改完了,后续要做的事情还很多。最起码在资质管理办法废止之前,资质该延续的还得继续延续。
环境部在管理方面总是断片,制度变革的时候老是衔接不上。如法律已经规定登记表备案,管理办法不能及时出台;办法出台了,系统又没开发好;系统有了,又时常不稳定。
再比如,企业自主验收,却留了两个尾巴,且其中一个还要继续留下去。导则几乎修订了一遍,且新导则不断发布,报告表的格式却一直没有改变,已经明显与环评改革不相适应。
其实认真写报告的单位和技术人员不用担心太多,用心写报告就不怕,应该有这个自信。真正有技术的人,应该迎来机遇期。真正要处理的,都是存在明显……严重……重大……问题。
但是,既然处罚如此之重,就必须要明确:“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由谁来判定、判定标准,而且应该全国统一标准。
在当前评估评审制度和审批制度下,存在太大的自由栽量空间:专家决定,还是评估中心决定,还是审批部门决定?
既然不能决定过程,又不能改变结果,那就认真完成每一个报告,或者尽早转行。
感谢林广清先生对本文章的建议。
来源 | 浮梁一梦 贤读乱书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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