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版大气导则主要修订内容与要点分析
2018版大气导则主要修订内容与要点分析
作者 | 丁峰 李时蓓 易爱华 等
本文已发表于《环境影响评价》期刊2019年第2期。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以下简称2008版大气导则)自2009年4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在规范和指导我国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随着《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的逐步实施,O3超标、灰霾频现等新的环境问题不断凸显,同时随着近些年国际上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不断更新,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中二次污染物的预测与评价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6年原环境保护部启动大气导则修订工作,并于2018年7月30日正式发布修订后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18)(以下简称2018版大气导则)。
本次大气导则修订是在充分分析国内外有关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技术方法、管理制度等方面现状,结合我国在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智慧环境监管、环评大数据分析等环境管理过程中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的相关需求的基础上,综合开展的大气导则修订工作。
1 修订原则与章节对比
1.1 修订原则
本次大气导则修订聚焦环境质量改善、落实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衔接,在简化现状监测、规范环境影响评价基础数据和法规模型应用的基础上,着力提高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的科学性、一致性和规范性。通过增加适合规划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及二次污染物PM2.5、O3的环境影响预测评价的相关内容,填补现行大气导则中相关技术方法的空白,提升环境影响评价导则的实用性。主要修订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拓展导则适用范围,增加规划项目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方法,切实体现了规划环评与建设项目环评联动。对于通过规划环评的规划已包含的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可引用规划环评的模拟结果,简化预测工作量。
二是简化环境空气质量现状监测内容,规范环境质量现状数据的获取途径和分析方法。大幅简化环境现状监测,明确以收集现有环境质量监测数据为主,优先使用现有数据,在没有相关监测数据或监测数据不能满足评价要求时,才进行补充监测,大大减少监测工作量。
三是紧密聚焦环境质量改善,依据环境空气质量现状,分达标区与不达标区实行差异化评价要求。对于不达标区,需结合区域削减方案进行评价预测。在选择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时,达标区应综合考虑成本和治理效果,而不达标区应优先考虑治理效果,在只考虑环境因素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技术方案。
四是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模型和方法进行修订,增加适合二次PM2.5、O3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内容,解决现行大气导则无法对PM2.5及O3的反应与生成进行预测评价的不足。2018版大气导则结合正在编制中的《环境空气质量模型遴选工作指南》及《环境空气质量模型应用技术导则》等法规模型体系和规范性文件,从模型筛选、参数获取、计算方法和评价内容等方面对环评中的环境影响预测进行了更为细致、系统和规范的规定[2]-[3]。
五是遵循分类管理思路,对于大气环境影响很小的项目,简化评价内容,只要求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项目新增污染源和拟被替代的污染源,不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预测和评价工作。
六是落实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的衔接,在污染源调查、监测计划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等环节考虑排污许可的要求。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推广实施,以及环境大数据的建设需求,规范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输出结果及标准化表格,以满足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污许可证的有效衔接。
1.2 修订章节对比
为保持连贯性和指导性,2018版大气导则总体保持原2008版大气导则的结构和框架。删除2008版大气导则中第8章“气象观测资料调查”,将相关内容并入到2018版大气导则附录B“推荐模型参数及说明”;删除2008版大气导则第10章“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相关要求并入到第8章“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新增第9章“环境监测计划”。修订前后章节设置对比如表1所示。
表1 2008版大气导则与2018版大气导则章节设置对比
2008版大气导则 | 2018版大气导则 |
1 适用范围 | 1 适用范围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 术语和定义 | 3 术语和定义 |
4 总则 | 4 总则 |
5 评价工作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 5 评价等级及评价范围确定 |
6 污染源调查与分析 | 6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
7 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与评价 | 7 污染源调查 |
8 气象观测资料要求 | / |
9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 8 大气环境影响预测与评价 |
10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 9 环境监测计划 |
11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 10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与建议 |
附录A(规范性附录)推荐模式清单 附录B(规范性附录)估算模式所需参数及说明 附录C(规范性附录)报告书附图、附表及附件要求 | 附录A(规范性附录)推荐模型清单 附录B(规范性附录)推荐模型参数及说明 附录C(规范性附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基本内容与图表 附录D(资料性附录)其他污染物空气质量浓度参考限值 附录E(资料性附录)建设项目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自查表 |
2 主要修订内容与要点分析
2.1 评价等级与评价范围变化
导则修订期间,编制组共邀请8家环评单位对116个环评项目的评价等级和预测范围进行了测算,测算项目类型包括建材火电、化工石化医药、社会区域、采掘、冶金机电、轻工纺织化纤等,从评价等级和评价范围对比结果来看,同等工作量的项目评价等级大部分未发生变化,部分评价等级升高,原先一级评价项目整体工作量降低。
由于2018版大气导则规定编制报告书的项目需要提前考虑地形的影响,所以对于需要编制报告书的项目,超过70%的评价范围会整体增大。而对于编制报告表的项目,评价范围和评价等级与现行导则测算结果基本一致。根据编制组对全国上报的环评审批项目的统计结果来看,编制报告书的项目大约占审批环评项目总数的5%~10%。
测算结果表明,部分项目评价范围的增大,将可能增加环境空气保护目标调查和模型运行的计算时间等工作量。但是对于相同评价等级,2018版大气导则要求的环境现状评价工作量大大减少,预测周期缩短,基础数据获取途径多样化。整体上,2018版大气导则的推出不会导致评价此类项目的工作量出现明显变化。
此外,本次大气导则修订后,针对大量对大气环境影响很小的三级评价项目,将进一步简化评价内容,只要求调查项目所在区域的环境质量达标情况、项目新增污染源和拟被替代的污染源,不再要求进行进一步的调查、预测和评价工作,大大提高了此类项目的评价效率。
总体而言,本次大气导则修订也是落实环评“放管服”改革精神,基于“简单问题简化做,复杂问题认真做”的原则,对项目大气评价工作有针对性地进行了调整,整体工作量普遍减少,对于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适当提高了预测与评价要求。
2.2 简化现状环境质量监测
在2008版大气导则实施过程中,由于空气监测数据获取途径不畅通,环评中对现状环境质量的调查评价主要是通过委托监测机构开展现场监测获得现状质量数据。而7天监测数据的代表性有限,监测时段、监测布点的筛选对监测结果影响较大,监测费用也居高不下(对于部分项目,监测费用甚至可能达到环评经费的20%~30%),环评机构、评估部门、环境管理部门对现状监测的代表性和有效性一直争议较大,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环评结论的可信度和权威性。
目前,我国绝大部分城市环境监测站点的监测数据已经实现实时公开,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也通过网络发布公开全国各大城市的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和排名情况,并定期发布各大城市的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和考核结果。因此,本次大气导则修订提出,SO2、NO2、PM10、PM2.5、CO、O3等常规污染物的现状评价“优先采用评价范围内国家或地方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中评价基准年连续1年的监测数据,或采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
对于那些评价范围内没有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数据或公开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现状数据的,2018版大气导则也参照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点位布设技术规范(试行)》(HJ 664—2013),给出了监测数据的引用原则,尽可能地减少常规污染物的补充监测。通过简化现状监测,既能有效反映评价区域的环境质量现状,又能大幅度减轻建设单位和环评机构的负担。
[M2] 同时,导则编制机构环境保护部环境工程评估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也在积极开展大气导则推荐模型的参数标准化研究和数据共享工作,做好大气导则发布后的监测数据共享和数据标准化应用服务。
2.3 规范二次污染物预测评价方法
PM2.5浓度限值是在《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中首次提出的,但由于PM2.5的生成涉及复杂的化学转化过程,2008版大气导则并没有给出明确的PM2.5模拟方法。虽然现有推荐模型(比如网格模型CMAQ)中可以考虑PM2.5的复杂生成过程,但是网格模型建立较为复杂,还需要提供相对比较精确的污染源清单,一般的环评机构还不具备这些模拟条件。本次大气导则修订,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排放的前体污染物的排放量和实际环境影响,给出了不同的PM2.5计算方法,尤其是对于前提物排放量较小的环评项目,推荐采用系数法用于快速估算,以进一步简化并规范中小型建设项目环评中的大气预测工作。
导则编制组主要是基于全国污染源清单以及采用区域网格模型对全国范围内的扩散模拟结果,并结合实际观测结果,核算出我国不同区域SO2、NO2与硫酸盐、硝酸盐之间的换算系数关系。在采用Aermod、Adms等中小尺度范围适用模型估算PM2.5时,最终推荐了根据SO2浓度换算为硫酸盐浓度的比例系数取值0.58,根据NO2浓度换算为硝酸盐浓度的比例系数取值0.44。
同时,课题组采用该系数进行了实际案例比较。对比结果显示,采用该比例系数模拟得到的PM2.5浓度较采用Calpuff(考虑化学反应过程)得到的PM2.5浓度普遍偏保守(一般偏大50%~100%),可适用于在中小尺度范围内且污染物排放量较小的建设项目环评过程中快速估算二次污染物的影响。
2.4 新增年均浓度增量控制要求
2018版大气导则新增提出污染物年均浓度增量控制要求,主要参考美国环保署(PSD)最大允许增加量的管理要求。根据课题组对比梳理分析,美国提出的不同污染物的最大允许增加量,在一类区大概占我国环境质量年均标准的6.3%~16%,在二类区占20%~62.5%。编制组通过对历年已审批项目的分析统计,并结合美国最大允许排放量情况,对一类区和二类区分别给出了10%和30%的增量控制要求。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从我国各级审批系统上报的环评审批项目数据库中,抽取了重点行业4500多个已经审批上报的环评项目,并对其中最大浓度占标率超过1%的287个项目的环评预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分别测算了不同增量控制要求对环评结论的影响,最终确定了一类区年均浓度增量不超过10%、二类区不超过30%的控制要求。测算结果表明,在参与统计的287个大气环境影响重点项目中,有36个项目的最大年均浓度会达到或超过此增量控制要求。这也意味着,今后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对项目排放的大气污染物的控制会更加严格。
2.5 明确预测范围的最小规定
为解决估算模式中无法估算多源叠加的影响的不足,2018版大气导则新增提出进一步预测时,预测范围应覆盖的各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占标率大于10%的区域,以及PM2.5浓度增量超过1%的区域。其中对应的PM2.5浓度年均值增量为0.35μg/m3,增量值与美国标准保持一致,对应我国年均浓度标准(35 μg/m3)的占标率略严格于美国标准。以二级标准(SecondaryStandard, Class II Area)为例,美国PSD增量标准中最小需考虑的PSD增量标准对应的PM2.5年均浓度为0.3 μg/m3,占美国二级标准的2%。
在实际试点案例测试中,对于一个年产700万t超大型钢铁全流程项目,对应的预测范围边长可能超过100 km,这也是比较符合实际情况的。
2.6 区分达标区与不达标区的预测分析要求
《中国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的第十四条规定“未达到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编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采取措施,按照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达到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对于不达标区,不能简单的要求项目实施后环境质量预测结果达到环境质量标准。修订版大气导则结合大气污染防治法的要求,提出按达标区和不达标区分别进行预测和评价。
在达标区,评价项目正常排放污染物的短期浓度贡献值应不超过环境质量标准,叠加现状浓度后应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的达标。而对于不达标区,则不能简单的要求环境空气质量达标,而是紧密聚焦环境质量改善,在符合大气污染防治法要求的基础上,对于不达标区需结合区域削减方案进行评价预测。考虑到达标规划目标浓度场以及区域污染源清单的获取途径可能存在一定难度,导则特别提出在不达标区的超标因子,可通过计算预测范围的年平均质量浓度变化率k来论证评价区域环境质量的整体变化情况。在选择大气污染控制措施时,达标区应综合考虑成本和治理效果,而不达标区应优先考虑治理效果在只考虑环境因素的前提下选择最优技术方案。
2.7 强调与排污许可的衔接
《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已明确规定,2015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意见的排污单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审批意见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纳入排污许可证。修订后的大气导则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与推广,规范了大气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及结论,以满足排污许可证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有效衔接的管理要求。大气导则在污染源调查、监测计划和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等环节均考虑了对接排污许可的要求,结合排污许可证制度的实施,以及环境大数据的建设需求[5],规范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内容、输出结果及标准化表格。
特别需要提醒的是,部分建设单位或环评机构在评价过程中,为降低项目的环境影响预测结果,一味的降低排放源强而不考虑污染治理措施的可行性,即使能通过环评审批,但是在后续企业申报排污许可总量时,将可能面临无法按排污许可量排污,从而面临超标排放的情形。
3 针对新修订导则的实施建议
(1)环评单位应充分考虑环境管理部门的审批需求的基础上,严格按照大气导则要求,科学开展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为建设项目和规划的科学决策提供依据。在评价过程中,要做到实事求是,科学评价,合理优化,结论明确。在本标准使用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向生态环境部及地方环境管理部门反馈,以利于本标准的下一步修改完善。
(2)各级环境影响评价管理部门和技术评估机构在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应按照导则要求,对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进行把关,规范和加强大气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及时组织有关单位研究本标准实施后存在的问题,统一要求,规范实施。建议各地环境管理部门,结合当前“放管服”的要求以及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基础的需求,积极协调环境质量现状、环境敏感区等数据的公开和共享途径,推动环境基础数据的共享共用。
(3)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各级环境管理部门或评估机构应及时开展对环评单位及评审专家的相关培训,使其能够准确掌握和应用本标准解决实际问题,而不仅仅是对其中文字和条款的生搬硬套。同时,还需修改现有各种培训教材,推动2018版大气导则的宣贯、学习与实施。重视导则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技术难点、管理问题及基础数据需求,及时组织有关环评机构、技术部门、相关部委的专家、学者进行研讨,找到合适的解决办法,以指导评价工作的开展。
(4)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进行重大调整,以及大气环境研究成果、国家法规模型管理制度和基础应用研究有重大突破性进展时,应及时组织修编2018版大气导则,以适应不断深化的环境管理要求及科技发展。
(5)积极推进大气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方法研究,特别是关注数值模型方法在我国环境影响评价中的应用,促进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不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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