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说大气 |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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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如何执行的讨论与说明
作者 | 风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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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评中如何执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和卫生防护距离?】
这是个被问了很多遍的问题。上至部长信箱,下到普通环评工作日常,左到审批机构,右至公参群众,都在问或者在被问。
先说在培训中提出的观点和环评执行建议:
1、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为2008版大气导则首次提出
2、现行环评总纲及大气导则均未要求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3、环评中执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4、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推荐执行(GB/T)(毕竟也是推荐标准)
5、《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GB 3840-91)已在修订,公式法计算卫生防护距离不推荐执行。(毕竟没有最终发布最终稿)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与卫生防护距离相关概念与管理要求
一、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中“防护距离”相关概念
目前环评中涉及(设置)的防护距离主要有卫生防护距离和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两种。
1、卫生防护距离:通常是根据《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中的公式计算或根据卫生部颁布的各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确定的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生产单元与居住区之间距离。
2017年,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关于<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的公告》(2017年第7号),“根据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结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水泥包装袋》等1077项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自公布之日起,上述标准不再强制执行,标准代号由GB改为GB/T,标准顺序号和年代号不变” 。行业相关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均转化为推荐性标准。
2、环境防护距离:目前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与标准体系中明确了“环境防护距离”,《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2018)中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定义为: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二、《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GB 3840-91)(简称91版规范)公式法计算卫生防护距离存在的不足
1、91版规范提供的计算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系数过于粗略,并且是参考几十年前的生产工艺、污染物治理水平、污染物排放情况和简化算法概化得到的系数表,已远远不适应当前企业污染治理和排放水平。同时表格给出的系数为分段取值,跳跃性很大并且存在取值的不确定性,选择不同的系数计算的卫生防护距离结果差异性较大。
2、由于91版规范颁布时计算模拟能力较差,规范中对于所有的面源都统一概化为等效圆形,与实际污染源的排放形式及环境影响的结果差异也较大。
3、91版规范所提出100米以内取50米级差的规定已不符合当前环境管理需求。《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 3840-91)7.2 规定“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与《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TJ36)规定的居住区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卫生防护距离”,因此,如果项目无组织排放能够确保厂界外污染物浓度满足GB3095要求的情况下,可不设置卫生防护距离。但实际环评过程中普遍存在卫生防护距离计算值很小,但仍设置50米卫生防护距离的现象。
三、关于《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GB 3840-91)的有效性
原环境保护部《关于水泥粉磨站项目卫生防护距离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3)161号)明确了:“《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指导地方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其它环境保护工作使用该标准或其中内容时,需对其适用性进行分析”。
环境保护部于2017年11月24日发布《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定原则与方法(征求意见稿)》(HJ □□□—201□,代替GB/T 3840-91),该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明确提出: GB 3840-91规定了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方法,但当前排放标准制定实践中通常会要求基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和保护人体健康的要求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限值,因此标准修订版中已无必要再规定这些计算方法。
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已删除91版中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公式和方法。
综上所述,《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指导地方制定污染物排放标准,该标准颁布时间较早,参数设置、模型概化方面与各行业发展实际不符,而且,当前排放标准制定实践中通常会要求基于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要求和保护人体健康的要求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厂界限值,GB/T3840-91修订版(征求意见稿)已删除有关卫生防护距离的计算公式和方法。
因此,建议:
在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中,以HJ2.2计算结果作为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依据。
不推荐再采用《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方法》(GB/T3840-91)的方法计算卫生防护距离。
有行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推荐执行(GB/T),由建设单位或环评单位根据需求在环评报告中提出参照执行建议,但不应作为环评必须执行的标准。
附加说明:
目前现行的环评技术导则,包括总纲及大气导则均未对“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2017年颁布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首次提出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确定方法和管理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延续了环评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管理要求,但是对该距离的计算和确定方法做了一定的改进。
相关导则要求见附文:
一、2008版大气评价导则《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08)中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规定如下:
3.13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为保护人群健康,减少正常排放条件下大气污染物对居住区的环境影响,在项目厂界以外设置的环境防护距离。
10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0.1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方法
10.1.1 采用推荐模式中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模式计算各无组织排放源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计算出的距离是以污染源中心点为起点的控制距离,并结合厂区平面布置图,确定需要控制的范围。对于超出厂界以外的范围,确定为项目大气环境防护区域。
10.1.2 当无组织源排放多种污染物时,应分别计算,并按计算结果的最大值确定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0.1.3 对于属于同一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的无组织排放源,应合并作为单一面源计算并确定其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0.2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参数选择
10.2.1 采用的评价标准应遵循5.3.2.1中的相关规定。
10.2.2 有场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的,大气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应首先满足场界无组织排放监控浓 度限值要求。如预测结果在场界监控点处(以标准规定为准)出现超标,应要求削减排放源强。计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污染物排放源强应采用削减达标后的源强。
10.3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管理要求
在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二、《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对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主要内容包括:
8.7.5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8.7.5.1 对于项目厂界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标准,但厂界外大气污染物短期贡献浓度超过环境质量标准限值的,可以自厂界向外设置一定范围的大气环境防护距离,以确保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外的污染物贡献浓度满足环境质量标准限值的要求。
8.7.5.2 对于项目厂界浓度超过大气污染物厂界浓度限值的,应要求削减排放源强或调整工程布局,待满足厂界浓度限值标准后,再核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8.7.5.3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应有长期居住的人群。
8.8.5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确定
8.8.5.1 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模拟评价基准年内,本项目所有污染源(含现有污染源)对厂界外主要污染物的短期贡献浓度分布。厂界外预测网格分辨率应不超过50 m。
8.8.5.2 在底图上标注从厂界起所有超过环境质量短期平均质量浓度限值的网格区域,以自厂界起连续超标区域的最远垂直距离作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说明】
《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已由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7月30日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导则最终版本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正式印刷版本为准。
本期内容均为2018版大气导则实例应用讨论,经作者许可授权发布,仅作为原作者对新版大气导则的理解和说明,可供参考,不形成对导则标准的解释,欢迎回复讨论。
导则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转载需保证完整性,并标明出处。
——【环评互联网】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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