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权限上收,即日实施!山西、黑龙江两省发布省级环评文件审批目录2019年本
关于发布《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的通告
各市(地)生态环境局,垦区环境保护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生态环境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黑龙江省2017年本)》,我厅制定了《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9年本)》。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发布。
除跨市(地)和涉及跨市(地)影响的项目,以及辐射项目外,《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中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原则上全部由市级及以下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各市(地)生态环境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结合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和基层承接能力,进一步优化分级审批管理,合理划分本目录外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以及涉及环境敏感区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建设项目原则上应保留在市本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批。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黑龙江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及与本通知不一致的其他相关文件内容即行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
目目录(2019年本)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6月4日
附件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
(2019年本)
一、水利
水库: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跨市(地)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其他水事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涉及跨市(地)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二、能源
水电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单站总装机容量50万千瓦及以上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在跨市(地)河流上建设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抽水蓄能电站: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火电、热电站(燃气、地热、农林生物质发电项目除外):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核电厂:全部(包括核电厂范围内的有关配套设施,但不包括核电厂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电网工程:跨境、跨省(区、市)±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跨市(地)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煤矿:国务院有关部门核准的煤炭开发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其余新增年生产能力60万吨及以上煤炭开发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输油管网(不含油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跨市(地)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输气管网(不含油气田集输管网):跨境、跨省(区、市)干线管网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跨市(地)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三、交通运输
新建(含增建)铁路:跨省(区、市)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其余铁路(铁路联络线和铁路专用线除外)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公路: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国家高速公路网、普通国道网、地方高速公路项目,以及跨市(地)的普通省道网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煤炭、矿石、油气专用泊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集装箱专用码头: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内河航运:跨省(区、市)高等级航道的千吨级及以上航电枢纽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其余高等级航道的航电枢纽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民航:新建、扩建机场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四、原材料
稀土、铁矿、有色矿山开发:全部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石化:新建炼油及扩建一次炼油项目(不包括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扩建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列入国务院批准的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石化产业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乙烯、对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异氰酸酯(MDI),扩建一次炼油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化工:年产超过20亿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气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油项目、年产超过100万吨的煤制甲醇项目、年产超过50万吨的煤经甲醇制烯烃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列入国家批准的相关规划的新建煤制对二甲苯(PX)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稀土:稀土冶炼分离、稀土深加工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有色金属:有色金属冶炼(不含再生有色金属冶炼)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黄金:采选矿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五、机械制造
汽车:整车制造(仅组装的除外)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六、高新技术
民用航空航天: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干线支线飞机、通用飞机和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七、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八、社会事业
主题公园:特大型、大型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九、核与辐射
除核电厂外的核设施:全部(不包括核设施控制区范围内新增的不带放射性的实验室、试验装置、维修车间、仓库、办公设施等项目)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放射性:铀(钍)矿由生态环境部审批。伴生放射性矿开发利用、核技术利用建设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电磁辐射设施:由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由生态环境部审批。跨市(地)电磁辐射设施及工程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十、绝密工程
全部由生态环境部审批。
十一、外商投资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所列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照上述第一至第十条规定办理。
十二、其它
由省政府或省投资主管部门实行审批制管理的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由省生态环境厅审批。
哈尔滨新区、绥芬河-东宁重点开发开放试验区等省政府批准享受省级审批权限的地区在管辖范围内行使省生态环境厅审批权限
来源 |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 | 君君.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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