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保护红线怎么划定?
中国环境报记者 李军 北京报道
为统筹划定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以下简称三条控制线),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在国土空间规划中统筹划定落实三条控制线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将三条控制线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夯实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基础。
哪些地方优先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域,对于生态保护红线,《意见》明确要求按照生态功能进行划定。
优先将具有重要水源涵养、生物多样性维护、水土保持、防风固沙、海岸防护等功能的生态功能极重要区域,以及生态极敏感脆弱的水土流失、沙漠化、石漠化、海岸侵蚀等区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其他经评估目前虽然不能确定但具有潜在重要生态价值的区域也划入生态保护红线。
对自然保护地进行调整优化,评估调整后的自然保护地应划入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发生调整的,生态保护红线相应调整。
《意见》明确,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原则上禁止人为活动,其他区域严格禁止开发性、生产性建设活动,在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前提下,除国家重大战略项目外,仅允许对生态功能不造成破坏的有限人为活动。
对于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意见》明确,依据耕地现状分布,根据耕地质量、粮食作物种植情况、土壤污染状况,在严守耕地红线基础上,按照一定比例,将达到质量要求的耕地依法划入。已经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中存在划定不实、违法占用、严重污染等问题的要全面梳理整改,确保永久基本农田面积不减、质量提升、布局稳定。
对于城镇开发边界,《意见》也作出了明确要求,要按照集约适度、绿色发展要求划定,以城镇开发建设现状为基础,综合考虑资源承载能力、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城乡统筹、城镇发展阶段和发展潜力,框定总量,限定容量,防止城镇无序蔓延。同时,要科学预留一定比例的留白区,为未来发展留有开发空间。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违法违规侵占河道、湖面、滩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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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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