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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环保验收将由监测中心抽查评估 | 省厅发布《竣工环保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山东省生态环境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省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督管理,确保验收质量,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参照《生态环境部2018年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的

通过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对建设单位自主验收工作进行帮扶,督促建设单位不断提高验收质量,同时为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三同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督管理提供依据。

二、评估范围

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制度,每年在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系统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随机抽取我省不少于100个审批项目进行评估,已评估过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重复评估。根据工作实际,可以对抽取数量进行增减。

三、评估分工

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处负责统筹协调,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会同省建设项目环境评审服务中心作为评估单位负责开展建设项目评估工作

四、评估程序

参照《生态环境部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技术指南(试行)》开展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每个项目的评估时限原则上不超过半年。

(一)抽取原则。每半年在信息平台上随机抽取不少于50个建设项目,确定本阶段评估项目名单,其中污染影响类建设项目、生态影响类建设项目分别为80%、20%。

(二)初步评估。评估单位通知建设单位限时提交验收报告,从省环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专家召开专家讨论会,对验收报告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初步评估意见和结论,提出重点复核项目名单。

(三)重点复核。根据重点复核项目名单,评估单位协调组织开展现场核查、重点问题或异常数据等的复核工作,确定复核项目的评估意见和结论。建设单位委托技术机构开展验收监测的,异常数据复核可溯源至其委托的技术机构。

(四)编写报告。评估单位在整理汇总分析每个项目评估意见和结论的基础上,编写验收效果评估报告,填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表(试行)》(见附件),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处。

(五)结果处理。对评估中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移交省生态环境厅执法局牵头依法处理。省生态环境厅行政许可处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在山东环境网站公布评估和处理结果。 

五、有关要求

(一)各市生态环境局要参照本方案精神,尽快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方案。

(二)各市生态环境局应确定1名评估工作联系人,配合省生态环境厅开展验收效果评估工作,并于2019年11月11日前将联系人姓名、职务、手机号报送至联系邮箱。

(三)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验收效果评估工作,按时提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验收意见等相关材料。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时,相关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派员参加。

(四)国家出台有关新规定后,从其规定。

联系人: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金玲仁

行  政  许  可  处  李卫兵
电  话:(0531)66226291、66226653
邮  箱:sdhbhpc@shandong.cn


附件: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效果评估表(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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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蓝魔.环评互联网

来源:山东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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