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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一厂一策”方案编写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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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态环境部印发的《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方案》(环大气[2019]53号)要求,重点区域应组织本地VOCs排放量较大的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方案编制工作,2020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


一份完整规范的“一厂一策”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方案中的常见问题以及修改建议又是什么?


VOCs重点企业“一厂一策”编制大纲

一、企业概况

应包括企业简介(即企业名称、企业地址、所属行业、投产时间、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联系人信息等),厂区布置(即主要生产设施和辅助设施的布置,如生产车间、生产线、污水站、冷却水系统等,以及危险品、原料和成品储存和运输等,并附厂区地理位置图和厂区平面布置图)。


二、生产工艺

(一)生产工艺流程。主要介绍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和VOCs排放的主要环节,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和VOCs排放节点。


(二)产品产量。说明企业的主要产品类型、生产能力及最近一年的产量。若不同的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的产品或中间产品不同,应分别提供各生产车间、生产线的产品产量情况。涂装行业应重点说明涂装、流平、烘干工序产能及情况。


(三)原辅材料用量。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分生产工段详细描述主要原辅料类型及上一年的用量,并附原辅材料用量表。


涉及有机溶剂使用的企业应说明各工段有机溶剂(包括油漆、涂料)的种类、VOCs含量和用量。


有储罐的企业应说明储罐个数、储罐类型(包括卧式、拱顶、内浮顶、外浮顶)、存储的液体类型及其年存储量,说明储罐的维护保养情况,可附图片说明。


化工企业应说明管道、阀门、泵、压缩机、泄压阀、连接口、开口管、采样连接口等装置密封点个数,描述密封点的维护保养情况(如有无破损等),是否开展检漏维修(LDAR)等相关工作。有化工装置的企业应说明化工装置的开停工情况、排空方式、是否配备回收净化装置等有关情况。排空过程有监测的企业应提供监测浓度。


化工企业有污水治理设施的应提供污水治理的方法、是否加盖、敞开面积以及是否有废气治理等信息。


三、VOCs产排污环节及控制现状

(一)VOCs产生源分析。石化、化工类企业应分析有机液体储罐与调和挥发损失、有机液体装卸挥发损失、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废水处理过程逸散、燃烧烟气、火炬排放、循环冷却系统释放、非正常工况排放、事故排放、采样过程、工艺无组织排放、工艺有组织排放等环节排放情况。溶剂使用类企业应说明溶剂存储、使用等过程VOCs排放各环节情况。


同时应说明企业生产线的管理水平、生产装置和生产车间的密闭状态以及生产线排口的废气收集情况,并附生产车间现场照片。


(二)VOCs控制现状。说明企业各车间排放口数量、高度以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等情况,企业各排放口的收集情况、废气来源;说明各车间排放口的治理设施情况,包括治理技术、设备型号、生产厂家、使用年限、治理的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


对有组织排放口(若有治理设置,则对治理前、后)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或在线监测,评估污染物排放及其达标情况。检测/监测物种应包括非甲烷总烃、苯、甲苯、二甲苯、三甲苯等主要VOCs物种,同时对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同步监测(处理效率),检测或在线监测报告作为附件。


注:活性炭吸附装置应提供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需要提供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


四、VOCs排放量核算

以上一年生产经营活动规模数据,按照规定的估算方法,核算VOCs排放量。对涉及VOC排放的物料,编制物料平衡图(表) ,一般溶剂使用类企业都应做物料平衡。


五、已(拟)实施的VOCs综合治理方案

(一)源头控制方案

1、低挥发性原料调整

表面涂装行业鼓励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料、粉末涂料、紫外光固化涂料等,限制使用溶剂型涂料;


涂料、油墨和粘胶剂生产行业鼓励扩大低溶剂含量、低毒、低挥发性涂料的生产规模;


包装印刷行业醇性(无苯、无酮)油墨和水性油墨替代溶剂型油墨,印制铁罐使用含固体份高的UV涂料。


2、工艺调整

鼓励企业中VOCs排放量贡献大的生产环节向相对清洁的产业转移,逐步淘汰VOCs排放量大的生产环节;


表面涂装行业推广采用静电喷涂、高流量低压喷枪等涂装效率较高的涂装工艺;


涂料、油墨和粘胶剂生产行业加大生产装置和生产过程的密闭率,研磨、调漆等生产装置边缘的密闭率要求≥90%,鼓励采用密闭化一体化的生产技术;


包装印刷行业推广采用无溶剂复合工艺替代干式复合工艺。


(二)过程控制方案

应加强存储、装卸、使用过程的密闭性,无组织废气应收尽收,收集率不低于90%。


有机化工行业应加强阀门、法兰、泵和压缩机密封、泄压设备等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建立泄漏修复技术(LDAR),并制定泄漏检修计划,定期实施。


(三)末端治理方案

企业各生产车间和工艺环节的VOCs治理情况进行梳理,对无治理设施的车间和环节,制定并落实治理的技术方案;


已有治理设施但不符合国家、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技术规范及治理技术指南等要求的,应制定并落实技改方案;


已有治理设施且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应加强排放监管,并按要求建立企业VOCs环境管理信息台账。


(四)日常监管方案

1、建立企业VOCs管理台帐

建立各企业VOCs相关信息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VOCs治理设施必须按照生产厂家提供方法进行维护,填写主要信息和维护记录。如:活性炭吸附脱附装置应提供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


2、提出企业VOCs排放自查方案

各企业应提出VOCs排放环节和治理设施的自查方案。有机化工行业应加强冷却塔、阀门、法兰、泵和压缩机密封、泄压设备等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建立泄漏修复技术(LDAR),并制定泄漏检修计划。


溶剂适用行业应建立VOCs溶剂管理台账和治理设施管理台账并定期更新。其中溶剂管理盖章每月记录使用涂料、稀释剂、固化剂、清洗剂等原辅材料的名称、厂家、型号、购入量和使用量等资料。

常见问题与建议


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行业

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编制指南(试行)


苏州市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六年八月


前言

为贯彻落实《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工作方案》(苏环控字〔2016〕11号),深入推进我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和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科学指导“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编制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企业作为提标改造工作的主体,应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要求,参考本指南自行或选择有资质的第三方,编制科学、合理、安全的施工方案并实施,确保按期达标。


对于提标改造过程中造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生产、职业健康、消防等变更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自行至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1.总则

1.1 适用范围

适用于指导我市符合《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符合“适用范围”要求的企业开展“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编制工作。


1.2 指南编制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2、《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

  • 3、《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

  • 4、《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

  • 5、《石化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方案》。

  • 6、《石化企业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指南》。

  • 7、《石油化工行业VOCs排放量计算办法》。

  • 8、《石化行业VOCs污染源排查工作指南》。

  • 9、《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HJ2050-2015)。

  • 10、《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 11、《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

  • 12、《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 13、《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绩效核算指南》。

  • 14、《苏州市石油炼制、石油化工、合成树脂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提标改造工作方案》(苏环控字[2016]11号)。


1.3 重要术语、定义

  • 1.3.1 挥发性有机物(VOCs)

参与大气光化学反应的有机化合物,或者根据规定的方法测量或计算确定的有机化合物,简称VOCs。


a)20℃时蒸汽压不小于10Pa,或者101.325kPa标准大气压下沸点不高于260℃的有机化合物;或者实际生产条件下具有以上相应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但不包括甲烷。


b)采用规定方法测定的非甲烷总烃,或者上述a)项有机化合物。


  • 1.3.2 涉VOCs物料

VOCs质量分数大于或等于10%的物料,主要包括有机气体、挥发性有机液体和重液体。


  • 1.3.3有机气体

在工艺条件下,呈气态的含VOCs物料。


  • 1.3.4挥发性有机液体(轻液体)

任何能向大气释放挥发性有机物的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有机液体:(1)20℃时,有机液体的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2)20℃时,混合物中,真实蒸气压大于0.3kPa的纯有机化合物的总浓度等于或者高于20%(质量分数)。


  • 1.3.5 重液体

除有机气体和挥发性有机液体以外的涉VOCs物料。


  • 1.3.6 非甲烷总烃(NMHC)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器有明显响应的除甲烷外的碳氢化合物的总称(以碳计)。使用“非甲烷总烃(NMHC)”作为排气筒和厂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的综合控制指标。


  • 1.3.7 密封点

指含涉VOCs物料的设备或管线可能泄漏涉VOCs物料的密封,包括动密封和静密封。


  • 1.3.8 泄漏检测值

采用规定的监测方法,检测仪器探测到的设备(泵、压缩机等)或管线组件(阀门、法兰等)泄漏点的挥发性有机物浓度扣除环境本底值后的净值(以碳计)。


  • 1.3.9 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

泄漏检测与修复是指对工业生产全过程物料泄漏进行控制的系统工程。通过固定或移动式检测仪器,定量检测或检查生产装置中阀门等易产生VOCs泄漏的密封点,并在一定期限内采取有效措施修复泄漏点,从而控制物料泄漏损失,减少对环境造成的污染。简称LDAR。


  • 1.3.10 无组织排放

指大气污染物不经过排气筒的无规则排放。低矮排气筒(高度低于15米的排气筒)的排放属有组织排放但在一定条件下也可造成与无组织排放相同的后果。


  • 1.3.11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

指用于储存挥发性有机液体原料、中间产品、成品的密封容器,通常可分为固定顶罐(立罐和卧罐)、外浮顶罐、内浮顶罐、压力罐等。


  • 1.3.12 废气治理设施

指采用冷凝、吸附、吸收、燃烧、过滤、生化等方式处理大气污染物的冷凝器、吸附装置、吸收塔、焚烧炉、除尘器、生物处理等设施。


  • 1.1.13 收集效率

进入有机气体控制设施的VOCs量占理论挥发排放量的比例。


  • 1.1.14 去除效率

通过废气污染控制装置去除的污染物排放量占进入有机气体控制设施的VOCs量的比例。


  • 1.3.15 其他术语和定义

其他术语和定义请详见本编制指南1.2节所列各标准、指南、规范、导则。



2.提标改造相关要求

提标改造后企业应满足所属行业VOCs排放和控制要求、化工行业VOCs无组织排放要求及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标准和规范。


2.1 排放标准要求

根据企业所属行业,提标改造后企业VOCs废气管控和排放分别执行以下标准。标准中有排气筒排放浓度限值要求以及单位产品废气排放量限值要求的需按照特特别排放限值限值要求执行,其他控制措施要求也作为达标要求严格执行。


  • 2.1.1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炼制工业企业执行《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0-2015)相关要求。


一、执行时间要求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二、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按照标准5.1节“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相关要求,执行标准“表4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规定。


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2节。


四、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3节。


五、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废水预处理;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车、传输、接驳;酸性气回收装置;有机废气收集、传输与处理;火炬系统;采样;检维修;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的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4节。


六、厂界及周边污染控制要求

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标准“表5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规定。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5节。


七、污染物监测要求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要求详见标准6.1及6.3节。


八、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详见标准7.1、7.2节。


  • 2.1.2 《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石油化学工业企业执行《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1-2015)中相关要求。


一、执行时间要求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和《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的相关规定。


二、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按照标准5.1节“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相关要求,执行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以及“表6废气中有机特征污染物及排放限值”相关规定。


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2节。


四、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3节。


五、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废水预处理;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设施;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车、传输、接驳与分装过程;有机废气收集、传输与处理;火炬系统;采样;检维修;废气收集、处理与排放的污染控制等要求详见标准5.4节。


六、厂界及周边污染控制要求

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标准“表7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规定。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5节。


七、污染物监测要求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要求详见标准6.1和6.3节。


八、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详见标准7.1、7.2节。


  • 2.1.3《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合成树脂工业企业执行《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中相关要求。


一、执行时间要求

新建企业自2015年7月1日起,现有企业自2017年7月1日起,其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按本标准的规定执行,不再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相关规定。


二、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按照标准5.1节“有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相关要求,执行标准“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相关规定。


三、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

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2节。


四、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

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3节。


五、其他污染控制要求

合成树脂企业产生大气污染物的生产工艺和装置设立局部或整体气体收集系统和净化处理装置、排气筒高度;废气收集系统;废气处理装置;物料输送(转移)与装卸;物料投加、分离、抽真空与干燥过程的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4节。


六、厂界及周边污染控制要求

企业边界任何1小时大气污染物平均浓度执行标准“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规定。污染控制要求详见标准5.5节。


七、污染物监测要求

污染物监测的一般要求及大气污染物监测与分析要求详见标准6.1和6.3节。


八、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的实施与监督要求详见标准7.1、7.2节。


2.2 其他文件要求


  • 2.2.1 《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


企业应对照第五章13个方面对企业开展无组织排放控制:①储存和装卸废气控制;②进出料废气控制;③物料转移废气控制;④反应过程废气控制;⑤固液分离过程废气控制;⑥干燥过程废气控制;⑦溶剂回收废气控制;⑧真空尾气控制;⑨工艺取样和灌装(包装)废气控制;10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废气控制;11固废(液)贮存系统废气控制;12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13开停工、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废气控制。


  • 2.2.2 《石化企业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指南》

一、适用范围

指南规定了受控设备、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的项目建立、现场检测、泄漏维修以及质量保证与控制等技术要求。适用于石油炼制工业、石油化学工业开展设备、密封点挥发性有机物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


二、石化企业LDAR工作流程

石化企业首次开展LDAR工作流程主要包括项目建立、现场检测和泄漏维修三个步骤。指南的第四章用流程图的形式说明石化企业LDAR工作流程。


三、指南其他相关规定

指南的第五至十二章,分别从:项目建立、常规检测、非常规检测或检查、泄漏确认与标识、检测频次、泄漏修复、项目质量保证与控制及报告八个方面做相应规定。


  • 2.2.3 其他技术性文件

企业提标改造方案的编制可将以下文件作为技术依据及参考:

  • 1、《吸附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6-2013)。

  • 2、《催化燃烧法工业有机废气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2027-2013)。

  • 3、《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

  • 4、《工业废气吸收净化装置》(HJ/T387-2007)。

  • 5、《工业废气吸附净化装置》(HJ/T386-2007)。

  • 6、《工业有机废气催化净化装置》(HJ/T389-2007)。

  • 7、《烟囱设计规范》(GB50051-2013)。

  • 8、《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2012)。

  • 9、《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苏环办[2014]3号)。

  • 10、《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

  • 11、《江苏省泄漏检测与修复(LDAR)实施技术指南》。




3.企业现状

3.1 企业概况

简单描述企业概况,说明企业名称、地址、所属行业、环保联系人(包括姓名、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邮寄地址等)、环评审批验收等相关信息。


3.2 生产现状

说明企业生产车间、生产线和主要产品情况以及仓库存放情况,包括危险品、原料、成品、废弃物仓库等。提供厂区平面图,标注主要车间、露天设施和仓库。


说明主要产品类型、环评核准产能及2015年实际产量,若有多个产品或中间产品的,应分别说明不同产品的产量,填写附表1。


3.3 生产工艺流程

描述各产品的生产工艺和反应机理流程,并说明VOCs排放主要环节及排放方式(有组织排放或无组织排放),填写附表2。提供企业各生产工艺流程图,并在图上标识VOCs排放节点。


3.4 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根据主要产品,描述生产过程中主要原辅料使用情况及理化性质(环评核准用量及2015年用量);如物料为混合物的,应注明其中VOCs组分及含量。填写附表3。


3.5 生产设备情况

说明企业目前设备的使用情况、装置的开停车情况、设备中物料的排空方式、废气回收或处理装置/装置名称。填写附表4,附主要生产车间照片并说明。


如有工艺装置加热炉、动力站锅炉以及自备电站的内燃机和燃气轮机等燃烧设备,需说明设备类型、数量;燃料类型、燃料用量;VOCs废气的排放和达标情况。填写附表4中“厂区设备情况表(燃烧设备)”。


3.6 有机液体储存情况

说明厂区装有挥发性有机物料储罐的基本情况,包括储罐名称、类型(一般分为固定顶罐(包括卧式罐和立式罐)与浮顶罐(包括内浮顶罐和外浮顶罐))、数量、存储液体名称、年周转量、周转次数及各类型储罐的维护保养情况。可附图片说明。


3.7 设备动静密封点情况

说明阀门、泵、压缩机、泄压阀、连接件、安全阀、开口管线、采样连接口等装置密封点个数,描述密封点的维护保养情况(如有无破损等),管线物料、年运行时间、是否开展泄漏检测及修复(LDAR)等相关工作等,填写附表5。


如已完成LDAR的企业,将LDAR报告及原始数据列为附件并说明。


3.8 含挥发性有机物料的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情况

说明厂区内的含VOCs废水的集输、储存、处理处置情况,有污水治理设施的应提供废水治理的措施、是否加盖、敞开面积以及是否有废气治理设施等信息。


3.9 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

说明全厂有组织VOCs废气产生的位置,收集方式、收集效率、输送方式以及现有治理措施。治理措施包括治理技术、污染物类型和组分、治理设施的规格及型号、治理设施维护监管情况(具体信息可参照《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附件4中“表5-4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要求”)。填写附表6。


说明排放口数量、位置、排气筒高度、废气流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排放浓度,分析达标排放情况。开展年度监测的,应提供排口最近的废气检测报告;无年度监测要求的,提供验收监测报告。




4.现状排查及排放量计算

企业根据所属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开展排查。依照《暂行办法》规定的12类VOCs排放源项,选择合适的计算公式和参数对每一项排放源进行计算(包括按照环评批复产能估算的排放量和按照2015年产能计算的排放量),说明计算所需的企业基础数据和参数选取依据。对于不涉及计算的VOCs废气控制源项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和《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中相关要求进行排查。


4.1 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 4.1.1现状排查

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污染控制要求”、《石化企业泄漏检测及修复工作指南》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中“5.12设备泄漏检测与修复”相关要求,全面排查。


  • 4.1.2 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1节。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泄漏点信息,计算设备动静密封点的VOCs泄漏量E设备。


4.2 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

  • 4.2.1现状排查

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污染控制要求”、《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中“5.1储存和装卸废气控制”要求,排查厂区内装有VOCs料的储罐VOCs排放情况。


  • 4.2.2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2节,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厂区储罐VOCs排放量E储罐。


4.3 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

  • 4.3.1 现状排查

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物料输送(转移)与装卸”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中“5.1储存和装卸废气控制”要求开展排查。


  • 4.3.2 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3节。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企业装载过程中VOCs排放量E装载。


4.4 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

  • 4.4.1 现状排查

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废水集输、储存和处理处置”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中“5.10废水集输和处理系统废气控制”,排查废水在集输、储存、处理处置过程中的VOCs废气排放。


  • 4.4.2 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4节。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企业废水废液储运、输送及处理过程中VOCs排放量E废水。


4.5 工艺有组织排放

  • 4.5.1现状排查

对照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结合本指南3.5、3.9节内容,对生产工艺过程中VOCs有组织VOCs废气排放进行排查。说明排查过程和工艺有组织排放的VOCs废气产生、收集、输送、处理、排放及达标情况。


  • 4.5.2 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5节。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企业有组织VOCs排放量E有组织。


4.6 燃烧烟气排放

  • 4.6.1 现状排查

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废水、废气焚烧设施”要求,对全厂生产工艺装置使用的加热炉、动力站锅炉和自备热电站VOCs排放进行排查。


  • 4.6.2 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6节。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企业燃烧烟气中VOCs排放量E燃烧。


4.7 工艺无组织排放

  • 4.7.1 现状排查

企业按照《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中涉及到工艺无组织相关的项目逐一排查,涉及到焦化生产的企业对延迟焦化装置切焦过程需进行重点核算,并就以下几个方面无组织VOCs排放开展排查。


  • 4.7.1.1 进出料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2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进出料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 4.7.1.2 物料转移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3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物料转移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 4.7.1.3 固液分离过程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5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固液分离过程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 4.7.1.4 干燥过程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6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干燥过程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 4.7.1.5 溶剂回收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7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溶剂回收过程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 4.7.1.6 真空尾气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8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真空设备及配件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 4.7.1.7 灌装(包装)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9.2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灌装(包装)过程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 4.7.1.8 固废(液)贮存系统VOCs废气控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11节要求逐条排查企业固废(液)贮存系统现状及控制措施,进行达标情况分析。


  • 4.7.2 排放量计算

如有延迟焦化装置切焦过程的企业,需计算延迟焦化装置切焦过程中的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7节。


4.8 采样过程排放

  • 4.8.1 现状排查

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其他污染控制要求”中“采样”部分及《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第5.9.1节要求,对厂区内含VOCs物料和废气的采样口全面排查。


  • 4.8.2 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8节。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厂区内采样过程中VOCs排放量E采样。


4.9 火炬排放

  • 4.9.1 现状排查

根据所属行业的排放标准中“其他污染控制要求火炬系统”部分,对企业正常生产以及非正常生产(包括开停工、检维修、设备故障超压等)过程中工艺装置无法回收的工艺废气、过量燃烧气以及吹扫废气中的VOCs排放及控制开展排查。


  • 4.9.2 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9节。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厂区内火炬系统VOCs排放量E火炬i。


4.10 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

  • 4.10.1 现状排查

根据《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中“5.13开停工、检维修等非正常工况废气控制”要求,对涉及到VOCs废气排放的开车、停工、检维修过程进行排查。


  • 4.10.2 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10节。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厂区非正常工况VOCs排放量E开停工。


4.11 冷却塔、循环冷却系统释放

  • 4.11.1 现状排查

对厂区内冷却塔、循环冷却系统进行排查,说明排查过程和冷却塔、循环冷却系统的基本情况。


  • 4.11.2 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11节。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厂区冷却塔、循环冷却系统释放VOCs排放量E冷却塔。


4.12 事故排放

  • 4.12.1 现状排查

对喷溅事故和控制装置未使用或未达到使用要求的事故的VOCs排放排查及控制措施进行排查。


  • 4.12.2排放量计算

计算方法详见《暂行办法》第2.12节。企业需说明选取的计算方法、参数及企业相关基础信息,计算厂区事故排放的VOCs废气量E装置事故或E喷溅。


4.13 其他排查

企业应根据所属行业排放标准中“其他污染控制要求”,进行逐项排查,对企业是否达标进行逐一分析。


4.14 提标改造前VOCs排查分析

  • 4.14.1 排放量分析

对以上VOCs排放源项的计算结果进行分析,估算2015年VOCs总排放量及环评批复最大产能VOCs排放量。识别VOCs主要排放环节(源),分析各源项的VOCs排放贡献大小,可绘制图表进行说明。


  • 4.14.2 达标性分析

结合各类排放源排查和计算结果,对照本指南第二章中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及《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要求,分析企业目前的各项VOCs排放达标情况;对于不达标项目进行重点分析,并在总平面布置图上注明不达标污染源项或设备的具体位置。


  • 4.14.3 减排潜力分析

逐一对不达标项和VOCs排放贡献率较大的污染源项进行减排潜力分析,评估现有控制措不足处,提出提标改造和整治的要求。




5.提标改造方案

提标改造方案可参考《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HJ2050-2015)相关要求,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进行编制。


5.1 方案选择确立

  • 5.1.1 方案选择

企业结合第四章排查情况及《排放标准》、《无组织排放控制指南》要求,提出科学性、针对性的提标改造方案。方案可从以下四方面考虑:


1、源头控制及产业调整

尽量使用低挥发性原料、低毒原料;


鼓励企业中VOCs排放量贡献大的生产环节向相对清洁的产业转移,逐步淘汰VOCs排放量大的生产环节。


2、过程控制

加大生产装置和生产过程的密闭率,鼓励采用密闭化一体化的生产技术;


加强厂区内VOCs废气控制系统(配料、输送、投料、分离、抽真空、灌装、干燥等)、废气收集系统(主要是集气罩)、废气输送系统(主要是管网)、在线检测系统、分析化验室、储存设施(主要是仓库、储罐)等问题的整治,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提标改造措施。


3、末端治理

结合梳理排查,对存在的问题制定相应的提标改造方案。特别是对无VOCs控制和治理设施的车间和环节,制定并落实VOCs治理的技术方案;对有VOCs治理设施但不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制定并落实改造方案。


4、加强日常监管

建立企业VOCs管理台帐。建立各企业VOCs相关信息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建立VOCs治理设施的运行台帐,如:活性炭吸附装置应提供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


提出企业VOCs排放自查方案。各企业应提出VOCs排放环节和治理设施的自查方案。有机化工行业应加强冷却塔、阀门、法兰、泵和压缩机密封、泄压设备等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建立快速泄漏修复技术(LDAR),并制定泄漏检修计划。


  • 5.1.2 方案比选

如有多个可行的方案的,可通过列表的方式,分析各个方案的优缺点、适用性、达标效果、经济型等,进行比选。


  • 5.1.3 方案确立

根据以上方案比选,确定提标改造方案,说明理由。


5.2 收集及转输方案

  • 5.2.1 收集及转输方式

根据第四章各排放源项摸排情况和方案选择,结合企业厂区布局和发展规划、生产规划以及实际情况,设计VOCs废气的收集及全厂转输方式。在此节企业需按《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2003)等文件要求,设计全厂气流平衡方案并绘制风平衡图,保证全厂主要环节的VOCs废气的有效收集。


  • 5.2.2 主要工程量

根据收集及转输方式,评估收集及转输系统主要工程量。


5.3 废气处理(处置)方案

  • 5.3.1 工艺流程设计及说明

根据第四章排查结果及5.1节方案选择,选择先进、适用、可靠、安全、经济、合理的VOCs治理工艺流程。


可通过文字描述或列表的形式确定关键工艺技术参数、评估VOCs去除率、排放浓度、减排量及排放情况,说明依据。


  • 5.3.2 工程总体布置

根据确定的提标改造方案和处理工艺流程,制定厂区内VOCs处理设施布置方案。


企业应根据GB50016、GB50019、GB50160、GB50489、HG20546.2等规定进行总图布置,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将易产生VOCs的重点污染源远离敏感点布置,使用功能或检修要求相似的设备适当集中布置,厂房设计采用多层,充分利用层高位差进行物料转移,有高差要求的设备应保持合理的高差。


  • 5.3.3 工程设施配置

制定工艺设施配置方案,废气处理设备基础、排气筒结构型式方案。


  • 5.3.4 工程设备选型

提出主要工艺设备配置方案,进行设备比选,包括设备型式、功能、技术参数、数量、材质等。


  • 5.3.5 二次污染防治

提出二次污染(对VOCs处理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水、废气、噪声、废渣等)防治技术方案,说明二次污染防治技术方案实施后的污染防治效果,其中:


(1)处理VOCs产生的污水、废水处理工程应明确提出污泥处理(处置)及臭气收集、处理方案;


(2)处理VOCs产生的废溶液作为危险固废处置应明确提出废溶液收集、处置方案;


(3)处理VOCs应明确提出废弃物处理(处置)及利用方案;


(4)明确VOCs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噪声污染防治方案。


通过以上二次污染防治方案处理以后,二次污染物排放需达到相关标准及规范要求。


  • 5.3.6 资源化利用

分析污染物处理(处置)过程中及处理(处置)后资源化利用可行性,提出污染物资源化利用方案。


  • 5.3.7建筑工程

提出处理设施建筑物功能、形式、面积、布置及防火等级以及主要建筑设备、材料选型方案。


  • 5.3.8电气工程

叙述厂区工程建设区域电源情况;确定电力负荷等级,并说明确定依据。


估算电力负荷、耗电量。提出变配电、电力计量、电力补偿、电气保护、浪涌消除、防雷接地、等电位联结方案。提出主要电气设备、线缆选型方案。


  • 5.3.9 自动化工程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确定自动化工程控制内容和目标、控制节点、控制参数。提出自动化控制系统配置方案。提出主要自动化设备、仪表、线缆选型方案。


5.4 环境管理

  • 5.4.1环境监测、申报及信息公开

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行业标准及相关法律法规,提出厂区内环境监测要求,建立企业排气筒和厂界监测、申报和信息公开制度,制定环境监测、申报及信息公开方案。


企业应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试平台和排污口标志。


重点排污单位应安装、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检测设备、与环保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并依法公开排放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将由市环保局根据国家和省厅要求制定);鼓励企业对有组织废气排放逐步安装在线连续监控系统和厂界安装特征污染物环境监测设施,并与当地环保局联网。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企业要求,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所属行业排放标准、《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要求执行;属于国家重点监控企业的,按《国家重点监控企业自行监测及信息公开办法(试行)》执行。


  • 5.4.2 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职责

明确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的组织机构设置要求和管理职责;明确环境保护管理人员的设置要求和岗位职责。


  • 5.4.3 污染事故及应急处理

对VOCs处理设施工程建设、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污水、废水、废气、噪声、扬尘、废渣等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按照环境应急管理相关要求执行。


  • 5.4.4 日常运行监管要求

(1)建立企业VOCs管理台帐

建立企业VOCs相关信息管理台账并按年度更新,企业可依据《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附件4中“表5-4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要求”以及所属行业的VOCs排放标准,建立提标改造后的污染治理设施台账和管理要求,如实记录并保存台账。


(2)提出企业VOCs排放自查方案。

企业应制定VOCs排放环节和治理设施的自查方案。加强冷却塔、阀门、法兰、泵和压缩机密封、泄压设备等设备的检修和维护,制定泄漏检修计划。


5.5 劳动安全、卫生、火灾及消防

VOCs整治方案在施工及设施运行管理过程中涉及到的安全、职业卫生、消防等内容的,企业应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5.6工程规模、预算及建设进度计划

估算工程规模,提出合理的工程建设进度计划及预算。


成本费用估算方法可参考《环境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指南》相关要求进行估算。



6.提标改造后的VOCs达标排放及减排效果

6.1 提标改造后的VOCs减排量估算

根据《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参照本指南第四章格式,估算提标改造后的各排放源的VOCs排放量及达标性。应分别估算环评批复产能下的VOCs排放量和2015年产能下的VOCs排放量;


6.2 提标改造后的VOCs达标排放分析

对照本编制指南第二章的提标改造要求,分析提标改造后企业VOCs与所属行业标准的达标情况。根据《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相关要求排查无组织排放达标情况。


6.3 绩效评估

评估治理方案实施后:①与国家、地方法规和所属行业排放标准的相符性;②VOCs减排效果(可绘制表格);③其他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等内容。



7.附图、附件及附表

7.1 附图

1、全厂总平图(图上标明比例尺、指北针;标识与VOCs废气排放相关的主要生产作业车间(装置)和辅助设施位置;标识VOCs废气产生源位置和排气筒位置;对于提标改造前不达标的源项在图上进行标注)


2、厂区设备布置剖面图(图上标明比例尺;涉及到的设备竖向布置设计)


3、VOCs废气处理工艺流程图(绘制从产生、收集、输送、处理到排放的整个工艺流程;不同的处理工艺分别绘制)


4、挥发性有机物料管道仪表图P&ID(图上详细地标出产生VOCs的物料输送系统的全部设备、仪表、管道、阀门和其他有关公用工程系统)。如果不能提供挥发性有机物料管道仪表图,应提供挥发性有机物料输送图。


7.2 附件

  • 7.2.1 检测、监测报告

提标改造方案涉及到的企业VOCs排放相关的检测、监测报告(2015年度)。


  • 7.2.2 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

本节企业依据《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附件4中“表5-4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要求”以及相应的行业标准自行设计提标改造后的污染治理设施台账记录表。


7.3 附表

企业提标改造方案需提供下列附表1~附表6。


附表1企业现有产品方案及生产规模表

附表2企业现有生产车间、生产工艺流程及VOCs废气产排情况表

附表3企业现有原辅材料使用情况表

附表4厂区现有设备情况表

附表5厂区现有动静密封点情况表

附表6厂区目前VOCs有组织排放设施情况





8.附录方案格式

可参考以下格式编制“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

XXXXX单位/公司VOCs“一厂一策”提标改造方案

企业名称:

编制单位:

编制时间:


目录

1、企业现状

  • 1.1企业概况

  • 1.2生产现状

  • 1.3生产工艺流程

  • 1.4原辅材料使用情况

  • 1.5生产设备情况

  • 1.6有机液体储存情况

  • 1.7设备动静密封点情况

  • 1.8含挥发性有机物料的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情况

  • 1.9有组织废气排放情况


2、现状排查及排放量计算

  • 2.1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2.1.1现状排查

2.1.2排放量计算

  • 2.2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

2.2.1现状排查

2.2.2排放量计算

  • 2.3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

2.3.1现状排查

2.3.2排放量计算

  • 2.4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

2.4.1现状排查

2.4.2排放量计算

  • 2.5工艺有组织排放

2.5.1现状排查

2.5.2排放量计算

  • 2.6燃烧烟气排放

2.6.1现状排查

2.6.2排放量计算

  • 2.7工艺无组织排放

2.7.1现状排查

2.7.1.1、进出料VOCs废气控制排查

2.7.1.2物料转移VOCs废气控制排查

2.7.1.3固液分离过程VOCs废气控制排查

2.7.1.4干燥过程VOCs废气控制排查

2.7.1.5溶剂回收VOCs废气控制排查

2.7.1.6真空尾气VOCs废气控制排查

2.7.1.7灌装(包装)VOCs废气控制排查

2.7.1.8固废(液)贮存系统VOCs废气控制排查

2.7.2排放量计算

  • 2.8采样过程排放

2.8.1现状排查

2.8.2排放量计算

  • 2.9火炬排放

2.9.1现状排查

2.9.2排放量计算

  • 2.10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

2.10.1现状排查

2.10.2排放量计算

2.11冷却塔、循环冷却系统释放

2.11.1现状排查

2.11.2排放量计算

  • 2.12事故排放

2.12.1现状排查

2.12.2排放量计算

  • 2.13其他排查

  • 2.14提标改造前VOCS排查分析

2.14.1排放量分析

2.14.2达标性分析

2.14.3减排潜力分析


3、提标改造方案

  • 3.1方案选择确立

3.1.1方案选择

3.1.2方案比选

3.1.3方案确立

  • 3.2收集及转输方案

3.2.1收集及转输方式

3.2.2主要工程量

  • 3.3废气处理(处置)方案

3.3.1工艺流程设计及说明

3.3.2工程总体布置

3.3.3工程设施配置

3.3.4工程设备选型

3.3.5二次污染防治

3.3.6资源化利用

3.3.7建筑工程

3.3.8电气工程

3.3.9自动化工程

  • 3.4环境管理

3.4.1环境监测、申报及信息公开

3.4.2企业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及职责

3.4.3污染事故及应急处理

3.4.4日常运行监管要求

  • 3.5劳动安全、卫生、火灾及消防

  • 3.6工程规模、预算及建设进度计划


4、提标改造后的VOCs达标排放分析及减排效果

  • 4.1提标改造后的VOCs排放及控制情况

4.1.1设备动静密封点泄漏

4.1.2有机液体储存与调和挥发损失

4.1.3有机液体装载挥发损失

4.1.4废水集输、储存、处理处置

4.1.5工艺有组织排放

4.1.6燃烧烟气排放

4.1.7工艺无组织排放

4.1.8采样过程排放

4.1.9火炬排放

4.1.10非正常工况(含开停工及维修)排放

4.1.11冷却塔、循环冷却系统释放

4.1.12事故排放

4.1.13其他排查

  • 4.2提标改造后的VOCs达标排放分析

  • 4.3绩效评估

5.结论与建议




附表:

附表单位符号说明

  1. h/d:h为“小时”的英文缩写,d为“天”的英文缩写,h/d即“小时每天”

  2. d/a:d为“天”的英文缩写,a为“年”的英文缩写,d/a即“天每年”

  3. h/a:小时每年

  4. m:米

  5. ㎡:平方米

  6. m³:立方米

  7. m³/h:立方米每小时

  8. m3/a:立方米每年

  9. mg/m³:毫克每立方米

  10. t/a:吨每年

  11. Pa:帕斯卡,压力单位

  12. ℃:摄氏度,温度单位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来源:环保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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