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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水爆炸案择期宣判 | 多家环评机构“弄虚作假”被顶格处罚


江苏响水2019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发生近一年零五个月后,2020年8月5日至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对该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据《新华日报》报道,该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涉案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将择期宣判。值得注意的是,其中有6个被告单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
澎湃新闻注意到,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官网今年1月23日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情况》,披露了这起爆炸事故背后多家环评机构弄虚作假的细节。
这些机构包括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等。
其中,除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外,另4家机构被拉入“黑名单”,即被“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
此外,该5家机构均被处以“没收违法所得”以及五倍罚款。其中,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罚金额最多,高达245万元。按照相关规定,这已是“顶格处罚”。
对此,中国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长期以来,对于违法环评机构的处罚“有限”,即便其名誉受损,依旧能够在行业中存活下去。“在国内行业自律尚未成熟的情形下,主管部门对第三方服务机构建立黑名单制度,这是有必要的。”
弄虚作假,环评报告与实际严重不符
在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发布的《行政处罚情况》中,披露了该5家环评机构在涉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相关环评工作中,作出的报告与实际情况不符、内容严重失实的具体情况。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
事故发生次日,国务院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宣告成立。
2017年7月,苏州科太环境技术有限公司为天嘉宜公司编制《建设项目变动环境影响分析报告》。其中认为,冷却结晶回收混二硝基苯能够达到预期效果,“项目变动后废水处理方式发生变化,回收了部分物料,不属于重大变动”,与天嘉宜公司的实际情况不符,报告内容严重失实。
同年,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接受天嘉宜公司委托,编制《固体废物污染防治专项论证报告》,但其将此工作“转包”给了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该报告编制过程中,天嘉宜公司副总经理杨钢和总工程师耿宏提出,“将硝化废料补充到论证报告中”。作为报告编制者,盐城市海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工程师李利芳提出,增加硝化废料属于重大工艺变更,需要重新进行环评、审查和竣工验收。
对此,杨钢、耿宏商定的解决方案是:“硝化废料”问题不写入论证报告。最终,论证报告仍以江苏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名义出具,但其中内容与天嘉宜公司贮存有“硝化废料”的实际情况严重不符。
2016年12月,江苏省盐城环境监测中心为天嘉宜公司出具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未对现场固废仓库的危险废物进行查验,未对硝化工段的工艺进行全流程核查,没有发现硝化工段废水处理工艺流程的重大变更,验收监测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
2018年6月,江苏省环科院环境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在为天嘉宜公司编制《环保设施效能评估及复产整治报告》时,未对旧固废库内的危险废物种类、成份、来源及贮存时间进行查验,出具的报告与事实严重不符,导致天嘉宜公司在没有满足环保条件的情况下复产。
2019年11月15日,江苏响水“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报告提及,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
国务院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同时,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以“黑名单”促进行业自律
环评、安评等是化工项目能否开建的前提。所谓“环评”,即“环境影响评价”,指分析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并提出污染防治对策和措施。
澎湃新闻注意到,2019年11月15日,江苏响水“3·21”特大爆炸事故调查报告公布同日,新华社报道称,相关责任人被严肃查处。其中,61名公职人员被严肃问责。同时,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问题的44名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19年12月30日,爆炸事故发生9个月后,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被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吊销许可证”,此后一个月内,前述5家环评机构即被处罚。
“对化工企业而言,第三方环评机构客观独立的工作尤为重要,这不仅关系环境保护,也与安全相关。”近日,中国公众环境研究中心主任马军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称,化工行业的性质决定了其“安全和环保紧密相关”。因为,一旦发生安全事故,势必会造成环境污染。
马军称,“环评”的目的在于,提前识别出企业可能存在的污染问题,以相关标准严格要求企业,杜绝后患。“显然,响水爆炸事故中涉及的多家机构环评质量出了问题,严重违法了相关法律法规,因此被严惩。”马军介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技术单位因违反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致使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存在基础资料明显不实,内容存在重大缺陷、遗漏或者虚假,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或者不合理等严重质量问题的,将被处所收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禁止从事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编制工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江苏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的《行政处罚情况》显示,所涉机构多被“顶格处罚”。
“在这之前,对于类似现象(的处罚),其实做得不够。”马军认为,此前,环评机构一再出现报告内容失实的问题,处罚却往往“有限”;在行业自律“远远不足”的情形下,尽管其“信誉受损”,但仍能存在下去,“以低价的方式获得项目委托”。
“主管部门主动出手,将涉事机构拉入黑名单,禁止其从事环评工作,这确有必要。”马军称,任何中介服务机构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依靠“黑名单”制度,促使“行业自律”,“这是更合适的方向”。
“这不是个案。”采访中,马军也提到了今年发生的一起“环评抄袭”事件: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官网发布的深圳湾航道疏浚工程(一期)环评报告书,多处出现“湛江”字眼,涉嫌抄袭湛江航道疏浚项目环评。
马军认为,很多时候,项目方和环评机构均存在“急功近利”的一面,最后的结果便是“相互敷衍”。在他看来,对于环评领域的乱象,“黑名单”制度之外,也要加强项目“事后监督”,并向社会公开,一旦出现违规或严重事故,便予以严惩,减少相关方“敷衍造假”的动力。
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现场(图/新华社)
相关报道:

澎湃新闻

8月5日至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涉案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


新华日报

8月5日至7日,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及所辖的响水、射阳、滨海等七个基层人民法院,对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所涉系列刑事案件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位于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生态化工园区的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嘉宜公司)发生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35.07万元。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涉案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单位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对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及该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岳忠和倪成良等2名被告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7名被告人以及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被告人张惠德,均应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被告人张惠德系共同犯罪,其中倪家巷集团和张勤岳、吴岳忠、倪成良系主犯,其他7名被告人系从犯;天嘉宜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5名被告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勤岳作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被告人应依法数罪并罚。公诉机关另指控6名被告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个被告单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5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庭审中,公诉人当庭发表了公诉意见,针对各项犯罪事实出示了证据,被告单位的诉讼代表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机关单位代表、部分事故被害人及群众代表旁听了庭审。


据了解,盐城市两级法院于今年6月和8月初对系列案件组织召开了庭前会议。该系列案件将择期宣判。


纵相新闻

8月6日,东方网·纵相新闻 记者从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江苏响水"3.21"特大事故爆炸案已于5日在盐城市中院开庭审理。该院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案件这两天正在开庭",此外其他信息并未透露。记者检索后注意到,盐城市中院官网目前未发布相关开庭公告。
2019年3月21日14时48分许,江苏省盐城市响水县陈家港镇化工园区内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化学储罐发生爆炸事故,并波及周边16家企业 。事故共造成78人死亡、76人重伤,640人住院治疗,直接经济损失19.86亿元。3月22日下午,国务院决定成立江苏响水天嘉宜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调查组并开展调查工作。

2019年11月,经国务院调查组认定,江苏响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3·21"特别重大爆炸事故是一起长期违法贮存危险废物导致自燃进而引发爆炸的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天嘉宜公司旧固废库内长期违法贮存的硝化废料持续积热升温导致自燃,燃烧引发爆炸。事故调查组认定,天嘉宜公司无视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刻意瞒报、违法贮存、违法处置硝化废料,安全环保管理混乱,日常检查弄虚作假,固废仓库等工程未批先建。相关环评、安评等中介服务机构严重违法违规,出具虚假失实评价报告。

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问题的61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问责。同时,江苏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问题的44名企业和中介机构人员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记者了解到,事故发生后,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江苏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勤岳,江苏天工大成安全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单国勋等44人涉嫌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污染环境罪、提供虚假文件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响水生态化工园区党工委书记朱从国、响水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孙锋、响水县时任环保局局长温劲松等15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监察立案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此次一审公开开庭审理认定,响水爆炸事故涉及22件刑事案件,涉案7个被告单位和53名被告人——

被告单位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事故发生后已被吊销营业执照)非法储存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

对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及该集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岳忠和倪成良等2名被告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7名被告人以及帮助天嘉宜公司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的被告人张惠德,均应以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倪家巷集团与天嘉宜公司、被告人张惠德系共同犯罪,其中倪家巷集团和张勤岳、吴岳忠、倪成良系主犯,其他7名被告人系从犯;

天嘉宜公司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后果特别严重,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张勤岳等5名被告人应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张勤岳作为天嘉宜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为谋取本单位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情节严重,还应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被告人应依法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另指控6名被告人构成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6个被告单位和22名被告人分别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和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15名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分别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受贿罪。

庭审中,大部分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悔罪。该系列案件将择期宣判。

刑法相关法条:

第二百二十九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前款规定的人员,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百三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澎湃新闻、新华日报、环评观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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