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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厅致建设单位、环评单位的一封信

尊敬的建设单位、环评单位: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环评质量是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生命线”, 为遏制环评文件编制过程中不负责任、粗制滥造和弄虚作假等行为,提高环评制度的公信力和有效性,2020年生态环境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181号)、《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环环评[2020]48号)、《关于印发<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生态环境部2021年度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20]463号)等文件,并于2020年9月24日召开了“全国环评‘放管服’工作推进视频会议”。针对一些建设单位主体责任不落实、重形式走过场,一些环评单位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不高,一些地方把关和监管不到位等三方面问题,就进一步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环评工作质量,规范环评市场秩序提出明确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接受委托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承担相应责任。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工作,并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负责。在委托技术单位编制环评文件时,可参考环评信用平台和生态环境部门相关考核结果,选用信用良好、技术能力强的环评单位,并在合同中明确环评文件质量要求。

在环评过程中应如实提供相关基础资料,掌握环评工作进展,并对环评文件的内容和结论进行审核。建设单位应与环评单位共同研究制定生态环境保护措施,落实环境保护投入和资金来源。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按要求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对公众参与的真实性和结果负责。

环评单位对环评文件内容和结论承担相应的责任,确保环评文件内容真实、客观、全面和规范。应建立覆盖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制度,形成可追溯的编制工作完整档案;对有关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数据资料等进行审核;如实向建设单位反映环评结论。编制主持人应组织现场踏勘,全过程组织参与环评文件编制工作,并加强统筹协调等。

我厅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生态环境部相关规定,采取多种举措进一步规范优化审批流程,提升服务质量;加大监管力度,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批复要求落实情况进行抽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复核;加强环评溯源和责任追究,严厉打击环评领域弄虚作假行为,促进环评质量提高,为经济高质量发展保驾护航。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2020年9月25日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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