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编者按:生态环境部发布《关于举办2020年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培训班的通知》时,广大普通群友都蠢蠢欲动,都想办法蹭进机制内的会议去听一听、学一学。18号培训当天,果然有神通广大的网友在群中分享了视频培训的现场图片,后来又有人分享5堂培训课的7个课件。后再有网友无间跑者根据上述资料及自己的理解,写就此文,真乃深思熟虑之片石韩棱,特刊发供其它从业人士参阅品评。
据网友分享,生态环境部12月18日组织召开了2020年全国环境影响评价培训班,解读了新发布的分类管理名录。本跑者通过网友分享的点滴资讯,以管窥豹,对培训内容也略知一二。本以为会详细地解读重要类别的变化之处,但仅仅是对修订背景和个别问题进行了解读。当然这让我们对于背景方面的确有一个更深入的了解,但是“未解之谜依然未解”,各大群里也有激烈讨论。本跑者将按照自己的理解,对其中一些问题进行探讨,以求抛砖引玉,引起更多人的讨论,共同促进名录更好地执行,最大程度达成共识。(一)不纳入环评管理
不得不说,名录第五条是个巨大的进步。相比征求意见稿,“原则上”3个字删除掉了,即生态环境部自我解读的“名录外,无审批”。“名录外,无审批”是负面清单的思维,市面上所有的不纳入环评管理名录均可休矣。因为不纳入环评名录是正面清单,而正面清单挂一漏万、无法穷尽。本来嘛,“原则上”就是个神奇的词语,到底什么情况是原则外,鬼才知道。删掉原则上几个字,让意思明确,减小自由裁量的空间,一定算是个进步。同时,第五条也删除掉了指代不明的新兴行业。对于这种新兴行业,也许什么新出现的行业都可以算。环评类别本来是依据环境影响程度而进行分类管理的,管它什么新兴行业还是没落行业。这难道是部里相关人员看了清合的文章?至少是想法不谋而合,所见略同。对于地方认为需要环评的行业,名录最终还是由省级生态部门对类别提出建议,得报部里确认后实施,这条没有采纳。考虑到环评法授权环境部对名录制定、修订,若市县级部门可以认定的话,岂不是抢了部里的权力了?但是从实际出发来说,谁认定也没太大区别,结果也不会有多大偏差,还不都是咨询专家嘛?虽然说这是个巨大的进步,但是考虑到早在十三五环评改革方案2016年就已经给出了指导意见(名录外,无审批),直到十三五末部里才敢如此规定,也说明改革是多么的不容易。再想想生态环境部连小鸡孵化都要纠结半天,对此也就好理解了。(二)涉及环境敏感区
“涉及敏感区”这一问题,就是属于未解之谜依然未解。实在是搞不懂,规定了这么一条至今无法解释、无法操作的条文,是何种意思。但实践工作中,各种环评报告照常编制、批复,似乎未被此问题挡住。因为该条直接决定项目环评文件编制的类别,应该要在环评初始阶段确定才行。你总不能根据企业提供的初步资料,进行预测确定影响范围吧?部分项目的环境影响程度、范围,限于现有技术,也许要多年后才清楚,这也就是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出发点之一。这种情况,怎么确定环境影响范围呢?就连部里目前都没有想到解决办法,更别说基层,大家在实践中该如何操作呢?其实最有操作性的规定,就是“建设项目位于、穿越、跨越环境敏感区,或环境影响评价范围涵盖环境敏感区”。不过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包括大气、地表水、地下水、风险等,这一堆操作下来环评人也崩溃了。据生态环境部解读,新旧名录衔接期间,编制环评文件类别按审批时间算。即审批之日名录规定编制什么类别的环评文件,就要编制什么类别的环评文件。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应当以申请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后实施的新的法律规范为依据;行政机关在旧的法律规范实施期间,无正当理由拖延审查行政许可申请至新的法律规范实施,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不利于申请人的,以旧的法律规范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9〕20号)第九条之规定
该条司法解释实际上并不是新规定,而是对行政案件的一种普遍性规定。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早就对此进行了规定。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2018)苏06行终444号即引用该会议纪要,对新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衔接过程中的案件作出判决:
然而名录是个奇怪的东西,它主要是对建设项目根据环境影响程度作出的分类管理,即编制报告书、报告表,或者填报登记表。
是否属于法释〔2009〕20号中所说的法律规范呢?亦或是否就是部里解读名录的时候说那个意思:以审批的时候应该编制的环评文件类别为准?受理的时候是报告书,审查完了进行公示,公示结束的时候新名录生效变成报告表。此刻难道退回报告书按报告表重来一遍?这似乎就是瞎折腾。或者旧名录规定目前做报告书,报批后审查过程中新名录生效变成了报告表,难道在受理的时候要求建设单位按新名录编制报告表?这样能符合“现行有效”的名录的规定吗?本跑者始终认为,部里解读是对法释〔2009〕20号司法解释第九条的误解。作为环评文件类别,理应按照现行有效名录进行受理、审批,即编制何种环评文件,应该以受理时间为准。由于本跑者不是法律专业,以上理解可能不准确,希望各位法律大师加入解读。无论旧名录“跨行业、复合型”,还是新名录“涉及本名录中两个及以上项目类别“,环评行业对此从无争议,相应司法判例理解也无偏差。但的确跨行业、复合型项目会有一定的歧义,特别是遇到清合读者如“我不是不明白”老师们的时候,真能给整出一堆稀奇古怪的内容。奈何“不明白”老师就是倔强,硬是搞出了自己的一套说辞,因发表在中国环境报而以权威自居,大有一种众人皆醉他独醒的意思。中国环境报又能代表什么呢?只不过是多刊登一种奇葩的观点供大家争论罢了。环评法写得很清楚,根据环境影响程度对环评进行分类管理,就是根据项目原辅材料、工艺流程、污染物排放等确定书、表的。也许你会说案审人员或司法人员对这一条有不同的理解,但是你一定要清楚这一条的出发点和本意是什么。恰好本次部里解读举得例子即使“不明白”老师经常说的,什么企业配套锅炉不属于热力生产和供应,因为热力没有外卖经营,凡此种种。你难不成说部里解读理解不准确吧?难道你比规章制定的人还了解其本人在想什么吗?本次名录引入了工业建筑的概念,作为区别于家庭作坊。也就是明确将家庭作坊和商铺门店等小微项目不纳入环评管理。这也符合实际情况,实践中的很多司法判例都支持了这个做法:租赁商铺从事餐饮、娱乐,不属于建设项目,自然就不纳入环评管理。其实引入工业建筑固然是个新的突破,但是实实在在定义一下建设项目不是更好吗?这么多年了,建设项目总是有多种理解,而环评又是基于建设项目的。不属于建设项目,自然就不在环评考虑的范畴。但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各部门对环评的依赖,豁免环评的一些项目,后续监管需要进一步摸索、明确。比如执行标准该怎么确定,还要不要“从严执行”?按规定配套治理设施,按什么规定配套?对一个企业而言,浓度、速率(排放量)达标可以说已经尽到了环保责任。但是达标不意味着不扰民,不意味着不会被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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