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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内蒙古将上收部分地区环评审批权限!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党委同意,现将《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0年12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关于着力抓好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要指示精神,确保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提高政治站位

2020年5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参加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内蒙古代表团审议时强调,要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牢固树立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的导向,着力抓好黄河流域、一湖两海、乌海及周边地区等重点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持续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乌海及周边地区地处黄河上游,处于华北与西北的结合部,是“蒙宁陕甘”经济区的结合部和沿黄经济带的重要增长极,是国家“新丝绸之路经济带”和呼包银榆经济区重要节点;区域内煤炭、石灰石、粘土等多种矿产资源富集,是国家重要的煤焦化、氯碱化工基地。该地区密集分布了我区多个工业园区(乌海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属海勃湾工业园区、乌达工业园区、海南工业园区、低碳产业园区,鄂托克经济开发区所属棋盘井工业园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与宁夏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毗邻。相近的资源禀赋,集群式的企业分布,脆弱的生态环境和干旱少雨风沙大的气候条件,致使区域性结构性污染突出、交叉污染严重、排放叠加效应明显,一直备受国家、自治区关注。2015年,自治区开始启动乌海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成立了自治区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的领导小组,先后印发了《乌海市及周边地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方案》等多个政策文件;2019年11月,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截至2019年底,乌海市中心城区PM2.5年均浓度为30毫克/立方米,较2015年下降34.8%,首次实现达标,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1.1%,较2015年提高8.7个百分点,区域环境空气质量实现较大改善。(有删减)

二、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不折不扣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内蒙古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树牢“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导向,把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作为铁规矩和硬杠杆立起来,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思想自觉、行动自觉,从严从实、凝心聚力推动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切实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为筑牢我国北方重要生态安全屏障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持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定力,一旦经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出现矛盾,必须把生态环境保护挺在前头。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着力构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新格局和优化产业布局,加快产业集中集聚集约发展。坚决淘汰落后低端产能,延伸产业链、提升价值链,促进产业高端化发展,改变“挖煤卖煤、挖土卖土”的粗放型资源开发模式,实现高质量发展与高水平保护协调共进。

——坚持规划先行、统筹推进。以国土空间规划为基本依据,统筹衔接不同层级、不同领域的各类规划,科学编制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关规划,提高规划的执行力、落实力。遵循生态系统内在机理和规律,强化山水林田湖草沙各种生态要素系统治理、协同治理、综合治理。加强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强化统一调度、分工协作,坚决避免单打独斗、各自为战等问题。

——坚持实事求是、科学治理。一切从实际出发,科学合理设定治理目标、明确治理任务、选择治理方式,避免“一刀切”行为,依法依规推进生态环境治理。聚焦矿产资源开发、工业园区污染防治、城市精细化管理、生态修复、水土保持等重点领域,全面摸清污染成因与机理,针对不同问题,对症下药,精准发力,用足用好科技这个手段,提高生态环境治理质量和效率。

(三)工作目标。到2023年底,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整合、焦化产业重组工作全面完成,绿色矿山建设加快推进,运输能源结构调整取得阶段性进展,工业园区、城市环境治理设施短板基本补齐,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行动深入实施,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到2025年底,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发展水平不断提高,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持续减少,污染防治攻坚战取得显著成效。区域优良天数比率、可吸入颗粒物(PM10)、二氧化硫(SO2)、细颗粒物(PM2.5)、区域优良水体比例、劣Ⅴ类水体比例等达到或优于“十四五”约束性指标要求。所有生产矿山全部建成绿色矿山,矿区生态环境明显改善,工业园区现代化水平、城市精细化管理程度不断提高,生态文明建设与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协同共进,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切实增强,向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交出合格答卷。

三、重点任务及分工

(一)编制实施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十四五”相关规划。在前期深入调研的基础上,认真分析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的重点、难点和堵点,科学、高质量编制区域生态环境综合治理相关规划。规划要符合客观实际,做到目标科学合理、项目切实可行、资金保障来源、成效不打折扣。一是编制《乌海及周边地区“十四五”产业发展规划》。(责任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二是编制《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十四五”规划》。(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配合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三是编制《乌海及周边地区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十四五”规划》。(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四是编制《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开发总体规划》。(责任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配合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6月底)

(二)强化绿色源头管控。按照生态优先、布局优化、产业联合、错位发展、规模控制原则,继续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坚决遏制产能盲目扩张。严格控制钢铁、电解铝、水泥、电石、PVC、铁合金、平板玻璃等行业新增产能。海勃湾工业园区、蒙西高新技术工业园区位于乌海市中心城区秋冬季上风向,已形成地下水降落漏斗,原则上不得新建重化工项目,重点发展非煤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

阿拉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巴音敖包工业园区不再新上焦化项目。其他园区做好以“延链、补链、强链、育链”为内涵的“铸链”文章,加快推进传统产业提质增效,培育壮大新兴产业,推动产业结构调整、资源转化增值、创新驱动发展,建设具有核心竞争力和特色优势的绿色产业集群。(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实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减量控制制度,从2021年1月1日起,国家排放标准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全面开展特别排放限值改造,2022年底前改造完成,从2023年1月1日起全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生态环境部审批权限以外的新建重大项目环评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审批。严格落实能耗“双控”制度,严格控制新增能耗,加快节能技术改造。(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

(三)推进区域焦化产业重组升级。按照“升级存量、做优增量、严控总量”和“以焦为基、以化为主、以化领焦”的整体思路,加快调整产业结构。严格控制焦化新增产能,总体规模控制在“十三五”水平,确需新建的焦化项目,产能指标在区域内实行等量置换。用三年时间(2021—2023年)全面淘汰炭化室高度4.3米的焦炉。新(改扩)建捣固焦炉炭化室高度要达到6.25米及以上必须同步配套下游化产链条、余热余气回收利用项目,促进两化融合,以化产水平的进步推动焦化产业转型升级。(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新建焦化项目必须配套干熄焦装备,并执行钢铁企业中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超低排放要求。现有炭化室高度5.5米的焦炉2023年底前全部完成干熄焦和超低排放改造。强化焦化废水深度处理,区域内焦化废水必须全收集、全处理、全回用。(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

(四)实施矿产资源开发整合重组。统筹协调“三权不变”矿山企业统一执法。(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能源局;配合单位: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整合乌海及周边地区矿产资源,逐步淘汰布局不合理、生态破坏严重的矿山,优化开采次序、开采方式、治理模式,实现资源集中开发、统一管理、连片治理,有效解决矿区项目密集、生产布局混乱问题。(责任单位: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

(五)深入开展矿山环境综合治理和绿色矿山建设。以自治区煤炭资源领域违规违法问题专项整治为契机,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矿山环境治理实施方案》(内政办字〔2020〕56号)要求,实行统一连片治理,逐个矿山拉出问题清单,立行立改、彻底整改。(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推进露天采坑内排和井工矿回填,提高矿山生态修复治理标准,最大限度恢复矿山原生态状况,杜绝治理后“大坑还是大坑、土山还是土山”问题。对实现内排、矸石回填、生态修复效果明显的绿色矿山企业依法给予政策优惠。落实地方政府主体责任,加大历史遗留无主矿山生态修复和治理力度。(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

抓好矿区煤层、排土场自燃和煤炭洗选企业矸石堆场火点治理,实现区域内火点动态“清零”。(责任单位: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绿色矿山建设方案》(内政发〔2020〕18号),新建矿山要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生产矿山要加快升级改造,到2025年全部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不符合绿色矿山标准的依法依规逐步退出市场。(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

对已进入国家或自治区绿色矿山名录的矿山,要对照国家新的标准,查找不足,限期整改。中央企业所属煤矿要充分发挥绿色矿山建设的示范带动作用。(责任单位: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立行立改)

(六)加强矿区扬尘污染整治。严控矿山开采扬尘,对采掘场、排土场已形成的台阶进行压覆及洒水降尘,对预爆区洒水预湿。实行露天开采和采空区综合治理项目错峰爆破。严格落实火工品差异化供应政策。露天开采企业统一实行夜间禁采(采暖期为晚8点至上午10点,其他时段为晚8点至早6点)。煤炭等物料、矸石、渣土的储存、装卸、输送以及破碎、筛选等产尘环节,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扬尘污染。矿区内煤炭运输及物料堆存、转运实现全封闭,不得露天堆放和设置临时储存场。矿区运输道路、厂区道路、工业广场全部实施硬化,建立管护和定期清扫制度,采取清扫、洒水、绿化等措施,防止扬尘污染。气象部门发布大风、沙尘暴、大雾等气象灾害预警和微风静稳等不利污染物扩散气象条件时,矿山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采取限产停产等措施。对实现封闭式皮带、管道运输的企业,可放宽夜间停产管控。(责任单位: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能源局、自然资源厅、交通运输厅、公安厅、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提升矿区扬尘污染管控能力,区域内所有矿山企业必须全部安装视频监控并接入矿区环境智慧管控系统,将视频监控数据作为监督管理参考依据。(责任单位: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七)着力调整运输结构。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力度,率先在城市公交、城市物流以及矿区中短途运输等特定场景开展推广应用。城区公交新增及更新车辆中新能源车辆占比2023年底达到50%以上,2025年底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

推进公路转铁路运输,到2025年底重点行业铁路外运比例达到85%。(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中国铁路呼和浩特局集团有限公司;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

(八)深入推进城市精细化管理。进一步健全完善城市管理标准体系,紧紧围绕市容环境提升、垃圾分类治理、城市污水处理、建筑施工扬尘、城市生态修复、老旧小区综合改造、智慧城市建设等重点任务,开展系列专项治理,持续改善城市环境和品质。(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加强城区、矿区、工业园区道路和运煤通道交通问题综合整治,严格管控车辆运输扬尘污染,鼓励推行煤炭集装箱等封闭式公路运输。解决高速公路和运煤通道收费口重型运输车辆排队拥堵问题。(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九)加大燃煤污染综合治理力度。加快推进“城中村”“棚户区”和城郊农业大棚清洁取暖改造,城市建成区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集中供热难以覆盖的地区,以街道办事处、苏木乡镇为单元整体推进“煤改电”“煤改气”、利用新能源等分散式清洁取暖工程。加强煤质监管,严厉打击劣质煤违法经营行为。加快实现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散煤“清零”。2025年底前建成区清洁供暖率达到98%以上,农区清洁供暖率达到60%以上。(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能源局、生态环境厅、农牧厅、市场监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强化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地、以水定人、以水定产,把水资源作为最大的刚性约束,坚决抑制不合理用水需求。严格禁止高耗水工业擅自使用地下水,水资源超载地区暂停新增取水许可(取再生水、疏干水等非常规水资源的和通过水权转让取水的情形除外)。进一步挖掘工业、农业节水潜力,解决水资源供需矛盾突出问题。(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水利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实施污水深度处理工程,加大中水管网建设力度,提高中水回用率。将非常规水资源纳入水资源统一配置,推进跨盟市水权交易转让。2023年底区域再生水、疏干水利用率分别达到40%、70%,2025年底分别达到50%、80%。(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水利厅;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

(十一)加大黄河流域水污染防治力度。严格落实《内蒙古自治区水污染防治条例》,严控区域内工业和城镇污染,推进城镇、工业园区污水管网建设和改造,因地制宜开展雨污分流和污水截流、收集改造,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不断提升污水集中收集处理效能。(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厅、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开展入河排污口清理整治和规范化建设,推动建立区域入河排污口监测体系。持续开展旗县级及以上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提升水源地管理水平。(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十二)严格管控黄河流域环境风险。对黄河干流和主要支流沿岸3公里范围内工矿企业、尾矿库、固废堆场、矿山排土场和生活源污染等进行全面排查。按照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因地制宜采取清理整治、资源再利用、闭库复垦等方式进行治理,切实消除各类风险隐患。加大环境监管执法力度,严格落实排污许可证制度。(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应急厅、自然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牧厅;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前)

(十三)加强工业固废危废规范处置。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出台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优惠政策,逐步提高工业固废综合利用水平。(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厅、财政厅,内蒙古税务局;完成时限:持续推进)统筹推进工业固废渣场建设,科学选取、合理规划可利用矿坑作为工业固废渣场,从根本上解决大量矿坑闲置、大量工业固废无贮存场所的突出问题。(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能源局、生态环境厅、工业和信息化厅;完成时限:2023年12月底)

持续开展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考核、危险废物安全专项整治、危险废物专项治理和塑料污染治理等工作,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行为。(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展改革委;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十四)加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强化重金属污染源头管控。用好重点行业企业用地土壤污染调查结果,加强对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监管,防止新增土壤污染。(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全面实施乌海及周边地区“控肥增效、控药减害、控水降耗、控膜提效”行动,加大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力度,农药、化肥使用量保持负增长。加快推进农村生活垃圾、污水治理等生态环境基础设施建设。(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农牧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

开展工业集聚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及风险管控工作。(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十五)大力实施沿黄生态修复工程。加强乌兰布和沙漠治理,实施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库区项目,突出抓好水土保持、滩区综合治理和湿地生态系统修复等工程,打造保卫黄河的生态安全屏障。(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林草局、水利厅;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加强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抓好自然保护区内已退出工矿企业生态修复工作,持续开展“绿盾”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责任单位: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林草局、生态环境厅、自然资源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加快推进黄河海勃湾水利枢纽库区清淤工程和矿区生态修复一体化治理,积极争取国家、自治区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试点工程。充分考虑水资源支撑条件,探索解决缺土少水等自然因素制约,因地制宜开展矿区生态修复工作。(责任单位:乌海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自然资源厅、水利厅;完成时限:2025年12月底)

(十六)提升区域污染物精准防控能力。充分利用区域现有生态环境监测网络,整合视频监控、卫星遥感、气象观测、空气污染气象条件预报、超级站等信息资源,推动布设空气质量监测微站、激光雷达等监测设施,建设监控热点网格,建立一体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平台和统一的生态环境执法联动监管体系。(责任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内蒙古气象局;配合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逐步建立区域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清单动态数据库,掌握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PM10、PM2.5等重点污染因子的产生、传输规律,实现实时监控、预测预报、智能预警、溯源管理、精准管控、统一执法。(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2021年12月底)

(十七)探索构建区域联防联控联治大格局。充分借鉴京津冀等重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经验做法,健全完善“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考核”的区域污染联防联控联治工作机制,推行随机抽查、交叉互查、帮扶督导、驻地督办等形式的联合执法,强化多污染物协同控制和区域协同治理。实行重污染天气区域统筹管理,当区域发生橙色及以上重污染天气时,由自治区统一指挥,上下联动应急。当乌海市启动重污染天气预警应急机制时,周边地区同步跟进应急防控。积极承担国家晋陕蒙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任务,推动相关地区开展黄河流域上下游、左右岸水污染联防联控,建立信息共享、定期会商、政策协调、交流合作等工作机制,协调解决跨区域生态环境突出问题。(责任单位:阿拉善盟委和盟行政公署,乌海、鄂尔多斯市委和市人民政府;监管单位: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完成时限:持续推进)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一)压实工作责任。自治区成立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领导小组,与乌海市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为同一机构,统筹指导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生态环境厅,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自治区相关领导要加大推进力度,既要经常调度情况,协调解决重点问题,又要深入一线,强化工作调研督导。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及所属旗县(区)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承担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要亲力亲为,研究细化治理方案,狠抓各项任务落实。自治区相关部门要成立监督配合机构,切实承担监督责任,配合、督促、指导盟市开展治理工作,形成整体合力。企业是污染治理的主体,要全面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落实项目和资金,确保各项治理工程按期建成并稳定运行、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二)强化支持保障。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把有限的资金用在与区域生态环境关联度高、预期效果好的治理项目上。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在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对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依法予以支持,并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绿色矿山、污染防治、生态保护修复、产业转型升级、城市精细化管理等方面的扶持政策,为综合治理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三)完善工作机制。建立月调度、季通报制度,由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牵头,定期通报综合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对治理工作进展不力的,由自治区领导约谈相关盟市和自治区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自治区相关部门要主动向国家有关部委汇报治理工作情况,积极帮助争取政策、资金支持。乌海市、鄂尔多斯市、阿拉善盟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及时向自治区报送工作信息,主动向社会公开治理进展情况。

(四)严格监督问效。自治区相关部门要采取多种方式,加大对治理任务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不坚决不彻底、生态环境综合治理任务严重滞后的,对履职不到位导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责问责。同时,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容错纠错机制激励干部改革创新干事创业的意见》精神,为工作中敢于担当的干部撑腰鼓劲。

(五)推动公众参与。充分发挥传统媒体及新媒体矩阵等平台作用,加大环境质量状况、重点企业排放、治理工程建设等信息公开力度,保障公众知情权,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动员全社会参与到综合治理工作中来,及时回应和解决群众关心的生态环境突出问题,共同营造积极正面的舆论氛围,集中各方力量坚决打赢乌海及周边地区生态环境综合治理攻坚战。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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