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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厅关于贯彻落实《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生态环境局、各市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构建全过程、全方位的环评文件监管机制,切实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提高环评质量的重要意义
环评是约束项目与规划环境准入的法制保障,是在发展中守住绿水青山的第一道防线,为协同推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发挥着重要作用。《意见》以深入贯彻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为指导,分析了环评“放管服”工作面临的形势和问题,指出了环评事中事后监管存在薄弱环节,就进一步严厉打击环评弄虚作假行为,强化溯源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提高环评工作质量 。
各级生态环境和行政审批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家和我省的决策部署上来,把严惩环评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全过程、全方位的环评质量监管机制,形成和巩固源头严防、过程严管、后果严惩的态势,守好环评“源头预防”的阵地。
二、结合实际制定贯彻落实方案
各级生态环境和行政审批部门要直面环评质量弄虚作假、粗制滥造等严重质量问题,切实履行环评文件的审管职责,抓紧将《意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年)》《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等三个文件转换为本地区加强环评监管和优化服务的施工图,准确分析和查找本地区存在的差距和突出问题,着力抓重点、补短板、强弱项、提质量,研究制定本地区有针对性、可操作的监管行动方案,加强组织领导,强化人员和经费保障,建立上下协调、部门联动、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协同推进我省环评质量质的提升。
三、抓好监管工作的重点环节
各级生态环境和行政审批部门要准确把握环评“放管服”改革的工作方向,以问题为导向,以提升环评效力为目标,抓好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受理、技术评估、审批审查及技术复核等环节的事中事后监管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地区,行政审批部门对审批行为、过程和结果负责,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加强审管衔接形成闭环,做好全过程环评质量监管工作。
(一)受理环节严把准入关。在建设项目环评和规划环评受理前,应重点监督建设单位、规划编制单位依法依规履行环评工作程序、开展公众参与情况;检查编制单位在全国环境影响评价信用平台(以下简称信用平台)的诚信情况及报批的环评文件编制规范性情况。将编制单位在信用平台诚信情况、建设项目环评信息填报情况作为受理要件。对不落实主体责任、不符合编制规范性要求的环评文件,坚决不予受理,把好环评文件质量的第一道关口。
(二)评估环节严把技术关。环评审批部门应依据《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工作规范(暂行)》开展技术评估评审工作,重点检查环评文件的编制质量和编制单位、人员开展环评工作的真实性。编制质量检查主要包括与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符合性,基础资料的真实性,分析方法的科学性,环境影响评价结论的正确性。充分发挥技术评估对项目环评审批的技术支撑作用,把好环评文件质量的技术关口。
(三)审批环节严把程序关。环评审批部门应健全和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程序,严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关,坚持“五个一律不批”原则,对于编制质量明显存在缺陷的环评文件,坚决不予批准,并及时移交生态环境部门查处。进一步落实集体研究决策机制,提升权力约束效应。履行环评文件信息公开职责,强化社会对环评弄虚作假行为的监督。做好环评审批后信息报送工作,协同生态环境部门做好环评质量事中事后监管工作。
(四)复核环节严把质量关。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环评事后监管,形成环评文件抽查复核常态化机制,每季度抽查复核一次,复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于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环评文件,检查其编制单位建立和实施环境影响评价质量控制制度和档案管理情况,倒逼编制单位和人员将环评文件质量作为安身立命之本,推动环境影响评价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环评文件客观公正科学。【环评互联网】
四、完善监管工作的各项制度
(一)完善溯源和责任追究制度。一是健全溯源机制。推进构建环评弄虚作假问题“发现、溯源、查处”的闭环工作机制。做到节点留痕、过程可溯、责任可追,确保制度上可溯源;二是进一步完善山西省环评审批信息系统,鼓励各市开展环评管理系统研发,增强监管效能。通过信息化手段,确保技术上可溯源。对责任单位和人员落实“双罚制”,确保管理上可溯源。
(二)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各市生态环境局要突出提升环评工作质量和落实环评管理要求两个重点,制定本行政区域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三年行动计划和2021年度工作方案,开展好本年度环评文件质量专项检查工作。应将环评文件自征求意见阶段(报批前公示稿)纳入监管,按季度开展“大数据+”智能查重、复核抽查等,应将同级、下级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的环评文件一并纳入监管,并对环评单位质量管理情况等开展抽查。
(三)完善移交和查处机制。各级生态环境和行政审批部门应完善环评违法问题线索移交和立案查处机制,及时移交、及时立案、及时查处到位,对环评弄虚作假行为零容忍,对全流程责任主体依法依规依纪从严处罚。在发现环评违法问题线索时,应做好移交工作。一是内部移交,主要是环评审批中发现的问题线索要及时移交生态环境执法部门;二是部门移交,主要是行政审批局发现的问题线索要移交有执法权的部门;三是司法移交,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严格落实信用监管机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及三个配套文件规定,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项目环评文件质量问题和其他失信行为,应依法处以罚款、禁止从业、失信记分、纳入“黑名单”等,全面落实“一处失信、全国受限”的跨地区环评失信惩戒机制。对于技术评估单位、评审专家的信用考核,应依据《山西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技术评估工作规范(暂行)》《山西省环境影响评价专家库管理办法(暂行)》执行。
五、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一)持续推进信息化建设。继续推进山西省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系统建设,将建设单位事前申报、事中评估审批、事后监管等全过程信息化,推进与全国建设项目环评统一申报和审批系统、环评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环评文件编制信息与审批信息联通,保障常态化、信息化全程留痕。强化环评数据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应用,利用大数据开展环评文件初步查重、比对分析、技术校核,实现智能、精准、高效的环评事中事后监管。
(二)强化队伍建设。主动加强对同级和下级行政审批部门的业务指导,通过专题培训、以会代训、下沉调研等方式,把最新的要求传达好,把基层的诉求收集好、回应好,持续提升基层环评审查审批和评估能力。鼓励各市环评管理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提升技术评估能力水平,鼓励各级评估单位为基层环评审批部门提供技术支撑。
(三)全面做好信息公开。各级环评审批部门切实落实环评文件受理、拟审批、审批信息全过程公开和审批信息实时报送制度,指导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开展环评公众参与工作,对群众反映强烈的、质疑性意见多的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指导建设单位开展深度公众参与,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加强宣传引导。要准确把握环评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问题和新要求,将环评弄虚作假查处情况及时公开,重点曝光典型案例,强化警示震慑。同时,树立正面榜样,对环评单位充分发挥技术能力优势、完成重大环评情况予以正面宣传,提升从业人员能力水平和职业荣誉感,从源头提升环评文件质量。
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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