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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2021)发布,替代3项原国标标准


关于发布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加强农田灌溉水质监管,保障耕地、地下水和农产品安全,现批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

按有关法律规定,本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本标准自2021年7月1日起实施。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05)、《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 22573-2008)、《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 22574-2008)废止。

本标准内容可在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查询。

特此公告。

生态环境部
2021年1月20日

(此公告业经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田世宏会签)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1年1月27日印发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答记者问


日前,生态环境部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 5084-2021),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生态环境部土壤生态环境司有关负责同志就《农田灌溉水质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修订的背景、原则和主要内容等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标准》修订的背景是什么?

  答:《标准》于1985年首次发布,1992年和2005年分别进行了两次修订,本次为第三次修订。2005版《标准》实施以来,在规范农田灌溉水质、确保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和农产品安全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国农业农村社会经济发展和《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简称“土十条”)的深入实施,对农田灌溉用水水质及其管理等提出了新的要求,修订《标准》十分必要。


  问:《标准》修订的目的主要有哪几方面?

  答:一是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及《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均对修订灌溉用水中有毒有害物质限量、制定农田灌溉用水水质标准提出明确要求,以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农产品。因此,修订完善2005版《标准》是土壤和水污染防治的基础工作之一。

  二是标准整合衔接的要求。我国在规范农田灌溉水质方面,除《标准》外,还有《灌溉水中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限量》(GB 22573-2008)和《灌溉水中甲苯、二甲苯、异丙苯、苯酚和苯胺限量》(GB 22574-2008)2个国家强制性标准。本次修订将上述2个标准整合到《标准》中,新版《标准》发布实施后,上述2个标准同时予以废止。

  三是明确监督管理责任要求。2005版《标准》中没有对实施与监督的内容作出规定,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有关要求,本次修订明确了农田灌溉水质监督管理主体为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主管部门。


  问:《标准》修订的主要原则是什么?

  一是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土壤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和“土十条”相关规定,提出农田灌溉水质相关要求。

  二是保护优先。以土壤、地下水环境质量和农产品安全为首要考虑因素,对照《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对8种重金属指标(镉、汞、砷、铅、铬、铜、锌、镍)进行了认真研究,并在《标准》中增加有毒污染控制项目,防范环境风险

  三是合理可行。针对我国水资源短缺的现状,推动分质用水,合理回用于农田灌溉,保证灌溉取水点水质达到《标准》要求。

  四是体系协调。控制项目限值与现行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适用于农业用水的指标限值(地表水V类水和地下水IV类水)相衔接,同时参考了国际组织和相关国家农田灌溉用水标准,保证标准体系的整体性、协调性。


  问:与2005版标准相比,主要在哪些方面做了修改?

  答:一是修改了污染物控制项目。2005版《标准》包含基本控制项目16项,选择控制项目11项。本次修订保持16项基本控制项目不变,选择控制项目整合了GB 22573和GB 22574的8项指标。同时,增加了1项指标总镍。修订后控制项目由27项增加为36项。

  二是修改了标准适用范围。按照《水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本次修订明确了禁止向农田灌溉渠道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污水。同时,为推动农村生活污水资源化利用,将处理后的农村生活污水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三是新增了术语和定义。本次修订增加了农田灌溉用水、水田作物、旱地作物3个术语定义。

  四是修改了监测要求和标准。在2005版《标准》基础上,对新增控制项目规定了现行适用的监测分析方法,并对已有控制项目的监测分析方法进行了更新。

  五是增加了实施与监督规定。根据《土壤污染防治法》规定,本次修订明确了由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农业农村、水利等相关主管部门监督与实施。


  问:本次修订新增项目是哪些?新增项目限值确定的依据是什么?

  答:根据《土壤环境质量 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结合全国农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为避免带来土壤环境风险,保护农产品质量安全,本次修订增加了总镍指标。

  总镍限值的确定依据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根据农田灌溉用水来源,分析了近年来地表水及农产品产地灌溉水等水体中镍的监测数据,充分论证本标准的可达性。二是做好与《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地下水质量标准》《城市污水再生利用农田灌溉用水水质》等相关标准的衔接。三是借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以及美国、加拿大等国家农田灌溉水质相关标准。


  问:除新增控制项目外,本次标准修订其他控制项目限值有何变化?其依据是什么?

  答:通过与国内外相关标准限值对比,结合已有的监测数据,2005版《标准》限值基本合理,本次修订除新增控制项目外,其他控制项目限值仍沿用2005版《标准》限值。同时,整合了GB 22573、GB 22574的8项控制项目,即氯苯、1,2-二氯苯、1,4-二氯苯、硝基苯、甲苯、二甲苯、异丙苯和苯胺,维持限值不变。


  问:标准实施的后续监督管理工作如何开展?

  答:一是加快制定配套技术规范指南。为推动本标准的有效实施,我部将陆续制定出台配套的监测技术规范及监管技术指南,旨在规范监测方法、完善监测布点,指导地方合理确定选择控制项目,以保证及时有效开展农田灌溉用水的监督管理。二是开展长期跟踪监督。针对本标准实施过程中的关键技术问题,后续将选择典型地区开展长期跟踪监测和研究,持续加强土壤、水环境质量和农产品安全保障,为推动标准执行和后续修订提供技术支撑。



end




来源:生态环境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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