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近1亿!一环保企业“挖人”侵犯技术秘密被判赔
这是南京历年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也可能是环保行业历年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赔偿数额最高的案件。
2月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一起2020年年底南京中院刚刚判决的侵犯技术秘密案。
法院审理查明,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挖人”等手段,非法获取江苏新世纪江南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脱硫除尘技术方案,被认定为“侵害技术秘密”,判决要求其停止侵权,并赔偿9600万元。
通过“挖人”快速非法获取技术秘密
被判赔9600万元
2020年年底,原告江南环保公司诉江苏科行环保公司等被告侵害技术秘密纠纷一案,有了判决结果。南京中院 一审判决并全部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9600万元的诉讼请求。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 周晔介绍:“ 被告通过不断招揽挖掘原告的技术骨干,大概达到十多人,开始非法迅速掌握原告的技术秘密,并且在很多项目中采用了这样的技术秘密,所以南京中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要求被 告停止侵权,并且主张的9600万元的赔偿请求。”
周庭长介绍,“这样的判决体现了对原告享有的技术秘密依法予以维护和支持,同时也体现了我们最严格的保护知识产权的理念。”
周庭长表示,在《民法典》实施后,将按法律规定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加大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挖人在社会是很普遍的现象,企业自己在平时生产经营管理过程中,要有这样的保护意识,对相关商业秘密等采取保密措施。要提醒大家的是,《民法典》惩罚性的条款适用是需要当事人在案件中进行请求的,规制的主要是重复侵权、故意侵权、链条式侵权等比较严重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
本案判赔数额之高,为南京历年来侵害技术秘密纠纷案判赔数额之最。
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为更好地服务保障创新名城建设,南京中院发布的十项司法措施,第一项就指向知识产权保护。南京中院表示,将突出对科技自主创新能力的保护, 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 ”制度 。
“权利人在案件审理中, 明确提出使用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这时候我们会明确在文书中明确适用惩罚性赔偿。 ”庭长周晔表示,“还有一种会考虑惩罚性的赔偿因素是, 比如侵权人之前已经有过侵权行为,受到过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查处的,甚至是承担过刑事责任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会考虑适用惩罚性的赔偿因素,来确定赔偿数额。这样的赔偿数额,肯定处罚的力度更大。”
针对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科行环保母公司——科达制造(自2020年7月15日起,科达洁能证券简称变更为“科达制造”)已提起上诉。
据悉,2021年1月5日,科达制造发表公告声明,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暨提交上诉状的公告”,就涉及金额达9600万元的案件,已于1月4日提交上诉状至最高人民法院。
科达诉讼起因
原告江南环保方面称:
在2016年以来,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各种不正当手段招揽我公司重要技术、业务等骨干人员,并以此侧面套取我公司商业机密。
科行环保公司此行为严重违反商业竞争规则,而后广东科达洁能股份有限公司还通过收购方式,为科行环保公司提供整合资源、人员帮助,并享受其非正当手段获取的机密信息。
据我司调查了解,此次系列侵权行为的主要操作组织者为刘怀平。
并且,科行环保公司还将窃取的技术机密,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导致我司技术机密被彻底公开,导致我司收到严重的经济、名誉损失。
南京中院一审通过做出如下判决:
被告江苏科行所承接的项目均与原告的“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氨法脱硫技术相同,被告通过以利益诱惑等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不正当手段,引诱原告员工特别是技术人员跳槽,唆使原告员工违反保密义务,保密及竞业禁止的规定,通过大量招聘原告跳槽技术人员披露和使用原告的技术秘密。
被告江苏科行2016年以前主要使用石灰石-石膏湿法脱硫技术从事经营活动,并不涉足氨法脱硫技术领域,但2016年底却在短期内承接大量氨法脱硫项目,有的直接使用原告的技术图纸,原封不动直接复制使用,甚至错误的地方均完全相同,或是在原告的基础上根据项目规模等作适应性调整。
针对法院判决,被告科达制造方面回应称:
在一审判决尚未生效且具有诉讼权期,我司根据判决结果提起诉讼,后续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初步认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有违常理,公司表示不服,并将于近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积极维护公司合法权益。
基于谨慎性原则,本次公司将于 2020 年计提预计负债 9,652.18 万元,由此影响公司当期净利润-9,652.18 万元,该项将作为非经常性损益列示。具体数据以公司年审会计师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
案件的发展经过
2019 年 10 月 18 日,科达洁能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寄送的《传票》、《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对江苏科行、公司 及相关子公司侵害技术秘密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2020 年 12 月 22 日,科达洁能公司控股子公司江苏科行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 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江南环保控告成立,被告江苏科行依照相关控诉条款进行赔偿,并不得在经营活动中使用“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相同或实质相同的技术”。
因不服上述一审判决,公司、江苏科行及相关当事方于 2021 年 1 月 4 日特 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案件的背后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1992年,于2002年在上交所上市(股票代码:600499),涵盖陶瓷机械、墙材机械、石材机械等建材机械、海外陶瓷生产及销售、洁能环保、锂电材料、液压泵、流体机械、智慧能源等业务。
拥有科达(KEDA)、恒力泰(HLT)、德力泰(DLT)、唯高(Welko)、特福(Twyford)、新铭丰(SureMaker)等行业知名品牌,产品销往50多个国家和地区。
据科达制造所说:“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本就是国内外环保行业的公开技术,并以达到成熟阶段,整个行业都以知悉及运用。
脱硫除尘一体化超低排放技术
2014年9月14日,由国家三部委发布的2016-2020年国家减排计划,要求东部等地区火力发电厂污染物粉尘、SO2和NOX排放分别达到10、35和50mg/Nm3的排放标准。
近半年来,各大电力公司纷纷响应国家的减排计划,在新建和老机组改造上采用新技术和新方法使粉尘和SO2排放浓度达到10和35mg/Nm3的要求,特别是粉尘的排放,一些地区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甚至要求达到5mg/Nm3、2.5mg/Nm3的要求。
而江苏科行环保有限公司用工规范,技术合法,科达制造收购也是经过正规法律步骤进行,是为了进一步加强与融合高新技术发展。
江苏科行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由上市公司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控股的生态环境综合服务商,具备设计甲级、专业承包壹级、运维一级“三甲”资质。
专业从事钢铁、电力、建材、冶金、化工、垃圾及生物质发电等行业烟气除尘除灰、脱硫脱硝等环保技术装备研制、工程设计、项目运营、工程总承包和第三方运维业务的重点高新技术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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