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单位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4月实施,企业要注意什么
为何修改?
在2013年版的导则下,应急预案有模式化模板化趋势;
强化了风险评估要求;
因应应急管理部2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新要求;
新导则更加切合实际需求,强调针对性、务实性。
修改内容主要包含以下几点:
1.修改和规范了应预案编制程序,由6条改为8条,增加了应急资源调査和桌面推演。其中桌面推演衔接了标准AQ/T9007-2019《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基本规范》。
2. 将”应急能力评估”修改为“应急资源调查”。修改为“应急资源调查”,更加明确和易操作。
3.细化了应急预案编制内容要求。强调应急预案编制应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清晰界定本单位的响应分级标准,预案力求简明化、图表化、流程化。
4.明晰了应急预案评审程序。明晰了评审准备、组织评审、修改完善的评审流程。
5.在综合应急预案中去掉“编制目的”,“风险评估结果”以附件体现。风险评估结果适用整个预案体系,各层级预案不必再单独写风险评估的内容。
6.在专项应急预案要素增加“适用范围”,去掉“事故风险分析”。增加适用范围强调了专项应急预案必须有针对性,去掉“事故风险分析”与上述第5条理由同。
7.《新导则》指出,专项应急预案与综合应急预案中的应急组织机构、应急响应程序相近时,可不编写专项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并入综合应急预案。
8.在应急预案附件增加“生产经营单位概况”,“预案体系与衔接”,“风险评估结果”,强调应急预案必须兼容和衔接。并将风险评估结果直观的写在附件中,清晰明了。
9.增加了应急资源调查报告编制大纲和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增加大纲便于企业更易操作。
10.强化了本标准为编制导则的属性,关于预案管理的内容如培训、备案、演练、定期评估、修订等内容均交由《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处理。
企业如何应对?
1.企业应成立以相关负责人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安全、生产、技术、设备、行政、人事、财务等)及相关救援队伍及周边相关企业、单位或社区代表参加的应急预案编制小组,并应在企业内部组织对新导则的学习;
2.企业应按新导则要求,收集更全的基础资料。如安全距离资料、企业工艺流程、工艺参数、作业条件、设备装置及风险评估资料;本企业历史事故与隐患、国内外同行业事故资料;属地政府及周边企业、单位应急预案资料等;这些资料在以前预案的编制过程中重视不够;
3.企业应组织力量进行专业的风险评估,或重新评估企业现有风控报告,确认风险评估等级的准确性。风险评估的结果是应急预案编制的输入,只有准确的风险评估结果、才能编制出针对性的应急预案;
4.企业应重新审视现有的应急预案体系,预案应符合实际、注重实效,应以应急处置为核心、体现自救互救和先期处置的特点,预案应避免文山汇海、力求架构清晰、层次分明、衔接有序,预案应简明化、图表化、流程化。
应急管理部针对应急预案编制咨询的回复汇总
一、编制现场处置方案,是针对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还是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那么我在编写现场处置方案时,是以事故类型编制,还是以场所、装置或者设施编制?例如某机加工岗位存在触电、机械伤害等事故类型,在编写现场处置方案的时候,是分别编写触电事故现场处置方案、机械伤害事故现场处置方案;还是直接编写机加工岗位现场处置方案,在方案中明确触电、机械伤害的处置措施?
都可以,以有用管用好用为出发点,怎样做实用怎么做,不必机械僵化,结合企业实际灵活制订针对性、操作性强的现场处置方案。
二、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除了现场处置方案外,还需要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吗?如果只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是否需要备案?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已经发布了,2021年4月起实行,企业应进行应急预案修编和重新备案工作,但是2020年《安全生产法》修正案第七十八条规定: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请问:其他生产经营单位除了制定本单位应急救援现场处置方案外还需要编制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吗?如果只制定现场处置方案是否需要备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明确了应急预案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范围,不是所有单位的应急预案都需要备案。
三、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的具体要求是什么?需要聘请专家吗?
GB/T29639-2020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规定: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应组织评审或论证,参加评审的人员包括专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等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和中型规模以上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论证。论证的具体要求是什么?需要聘请专家吗?
论证无具体要求,以取得实效、提高预案质量为出发点,是否聘请专家及聘请什么专家由企业自主决定、无强制性要求。
四、按照2020版本编制评审,2021年实施后还需要重新备案吗?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于2021年4月1日实施,请问现在编制的话是执行现行标准GBT 29639-2013还是2020版本呀?如果现在按照2020版本编制评审,明年实施后还需要重新备案吗?
《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 29639-2020发布后,到2021年4月1日这段时间处于过渡期内,新旧两个版本都可以执行,目前编制应急预案建议按照2020版执行。有关应急预案备案的规定,请参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应急管理部令第2号)执行。
五、无储存、经营危险化学品单位应急预案备案相关问题
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单位,只从事票据业务,不参与危化品的装卸和运输环节,无储存经营单位有无必要编制应急预案,如需编制主要针对哪些事故进行编制。另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时应提交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而《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中只规定带储存经营危化品单位需备案,无储存经营未做具体规定,这样无储存经营单位应急预案需要备案吗?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救援预案作出了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针对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辨识和评估,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向本单位从业人员公布。
六、导则实施后,20年上半年编制的预案是否需要重新编制
1、新的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20已经发布,将于2021年4月1日实施,请问在2020年上半年编制的应急预案按照GB/T29639--2013编制的,是否需要在2021年4月1日后重新编制。2、危险化学品无储存经营单位,只从事票据业务,不参与危化品的装卸和运输环节。这样企业编制的预案需要不需要备案 3、以上两个问题,请领导答复需要还是不需要即可,不用明确标准依据,谢谢领导。
原则上不需要重新编制,企业可根据新导则的要求酌情进行适当的更新补充,可增加修订页等部分内容,或者在原预案发布3年内适当提前启动修订工作。
七、现场处置方案是否需要专家论证
请教一下,企业针对现场危险因素编制现场应急处置方案需要组织专家评审论证吗?
是否组织专家评审论证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如果企业对编制的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心里没底,可以组织专家评审论证。
GBT 29639-2020《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解读
编辑:君君.环评互联网
来源:华夏应急与安全MORE | 更多精彩文章下载[环评云助手]a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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